正文 第22章 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原理和功用(2)(2 / 3)

這張收條是這樣來的:1997年11月的一天,塞利姆在珠寶市場相中了商人蔣現寧的貨,就選購了一批價值27.5萬的貨。算好賬,塞利姆說:“寶石先放你這兒,過兩天來交錢時再拿。”“沒關係,你先拿走吧……我信得過你。”蔣現寧40多歲,是個外地人,跑珠寶生意多年,他認識這個經常來珠寶市場采購的黃頭發老外,他怕過兩天這老外見別人的貨好,又變了主意,不要他的而去要別人的了,所以表現出對塞利姆的極大信任。於是,他們交換了名片,約定了付款的時間。

11月27日,塞利姆電話聯係後,蔣現寧說今天沒去市場,讓塞利姆直接把錢送到他的住宅來。塞利姆便叫上自己的司機,他們開車先去銀行提款,然後去北郊的平湖花園私人住宅區。找到蔣現寧住的樓房,塞利姆下車拎著皮包上了樓。在蔣現寧家,塞利姆交清了錢,便讓蔣現寧給他開個正式的購貨交款的憑證.好給商務處報賬。蔣現寧說,票據都在市場櫃台,要不先開個收條,下次再來換正式的發票。而後由蔣現寧書寫了收條,雙方都簽了字。

按常理,這條子應交給塞利姆,作為他付款的憑據,日後他再憑這個收條換正式的發票。但這時候,塞利姆忽然拍拍腦袋說:“要不然這樣吧,條子先放你這兒,過幾天我還要和你做,到時候一塊開個票就成了。”塞利姆是頭一次和蔣現寧做生意,見他人還實在,有心與他繼續合作。蔣現寧連聲說“可以可以”。這樣塞利姆就回去了。但是,後麵的生意塞利姆是跟別人做的,把找蔣現寧開票這碼事也給忘在了腦後。誰知道幾個月後,竟會被對方給告上了法庭。

而蔣現寧講的,就不是那麼回事了。前麵說的都能對上,蔣現寧信得過塞利姆,讓他把珠寶先拿走,然後再來補交錢。分歧出在塞利姆按約定來交錢,進了蔣現寧的住宅後,塞利姆首先表示抱歉,說他們運回國的貨還沒收回款來,暫時沒錢,再寬限一段時間。於是就產生了那麼一張條子作為欠款證明。作為原告的蔣現寧說:“條子上有他的簽字,想賴賬是絕對不行的,咱們還有法律嘛。27.5萬,加上利息,一分錢也不能少還。”蔣現寧提出的訴訟請求是,由被告償還本金和這幾個月本金的利息並承擔由於訴訟產生的所有費用。

蔣現寧聘請的趙律師提出,要求對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款書證做筆跡鑒定。經過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得出的結論是,書證上的字跡為同一支筆所書寫,一次性形成,不存在其他偽裝特征。

不久,此案便一審開庭。塞利姆沒有請律師,他向法庭提供了本國政府對他的正式審查證明,證明他多年從事商業活動從沒有過違法記錄;還有那天到銀行提款的憑證、為他開車司機的證言,都能夠證實他是帶著27.5萬現金到了原告的住宅樓下。但是,到了交款那兒就沒有證據了。法庭經過審理,最終根據原告提供的欠款書證,判被告敗訴,償還所欠本金及利息30餘萬,承擔訴訟費用。

然而,塞利姆對一審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T國政府為維護本國商人的利益,向中國有關部門提交抗議,說塞利姆購買珠寶已向原告付過款,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一場普通的涉外民事官司,竟引起了國際糾紛,這又是始料不及的。

辦案法官反複研究了雙方陳述和證據的情況,采納了T國“測謊”的要求。到公安部有關部門聯係此事時,得到了關於公安大學武伯欣教授通過“犯罪心理測試技術”成功偵破了大量疑難案件的信息。

1999年6月,辦案法官專程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找到了武伯欣教授,對這個案子進行了研究分析。由於塞利姆是外國人,在排除了塞利姆可能在測試中出現的語言障礙和思維習慣與中國人產生差異的問題後,武伯欣教授對紙條原件文本進行了犯罪心理動態分析。從紙條上看,筆跡上確實沒有什麼破綻,說是一支筆書寫、字跡同一,看不出有什麼不對。但是,從心理角度作動態分析,問題就多了。從上下文的書寫邏輯看,書寫人沒收到錢不能這麼表達,不符合心理語言習慣,“收條”與“款未付”就存在著言語思維上的矛盾;共同簽字的收條隻書寫一份,不符合商業習慣,應該是一式兩份,說明書寫人是不懂或不看重這件事,具體到本案的當事人,應傾向於後者;最主要的,文中的標點符號明顯違反書寫習慣,前麵所有的逗號,都是寫成小點,就是用筆點一下,但到了“款未付”前邊,是一個似乎改過加大的逗號,“款未付”後邊又是一個大句號。而句逗習慣屬於一種人格習慣養成性行為,在這裏有改變,這地方突然出現一個大逗號,是為了書寫後麵的“款未付”,如果是這樣,在合計二字前也應有個逗號,而不是小點。很明顯,書寫人的心理語言的衝突矛盾,恰恰通過書寫的文字表達出來了。“人流不陷入”,這是心理動態分析的原則之一。“人流”,即指分析人要能以應有的綜合素質進入案件之中;“不陷入”,即分析人進入案件後不能相信已有的口供、偵查分析推理等內容,其中也包括已有的鑒定,特別是筆跡鑒定。一般的法庭科學鑒定都會有個錯誤率的問題,除去可能遇到的特例導致結論錯誤外,同時,還可能由於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失誤,也可能受到鑒定之外因素的幹擾而失實。所以,從事犯罪心理測試技術這一專業的人員,必須堅守自己的學科陣地,切不可人雲亦雲地去附和別人的聲音。具體到本案,雖已經過一審判決,法庭采信了那張收條書證,但收條中究竟有無添加書寫文字,仍是個疑問。二審時,其中摻人了很多幹擾因素。這時候,有了一審判決書,給雙方都帶來了深刻的影響,心理狀態絕對與一審前不同,雙方各自對法律的認知,對審判本身,包括法官個人、證據鑒定的情緒、信任等等方麵都有了變化。還有律師,到底在案件中介入了什麼東西,有沒有形成幹擾的行為?這都是需要測試人員考慮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