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現場勘查中觀察應注意的心理學問題(1 / 3)

要認識事物的本質,就要對每一現象有所認識。在此基礎上逐一分析、綜合、判斷,才能得出事物的真實結論。而對事物認識的準確與否,其前提是觀察得是否全麵、仔細和敏銳。

某山之西,有一戶農家,其妻與他人發生私通關係,時間一久,被丈夫發覺,但他忍氣吞聲沒有發作。妻子觀察到丈夫似有覺察,於是告訴奸夫,並同他商量怎樣把丈夫殺死。一天晚上,妻子乘丈夫酒醉,夥同奸夫用帶子將其勒死。由於害怕形跡暴露,又放火燒房舍,屍體被燒焦,呈黑色,頸部也一片模糊。妻子心中暗喜,以為這樣就消滅了一切可疑之跡,於是報官驗屍。官員驗屍時,妻子伏地哀號,哭訴丈夫被燒死的經過。官員問:“你是否和丈夫同住一室?”妻子回答說:“是。”又問:“既是這樣,為什麼火隻燒死了你丈夫,而你卻能活命?”妻子說:“起火時,我丈夫因酒醉躺在床上,推他不醒,大火越燒越厲害,我不得已才逃出火海,因而得以保全性命。”官員說:“你丈夫是死後被燒,而不是活著被燒死的。”妻子拒不承認。官員說:“這是不難辨別的,你看你丈夫兩拳緊握,如果活著被燒,即使是醉漢也必然以手護胸,十指伸張。現在死人兩拳緊握,說明是死後被燒。你要是不老實招供,是不會得到寬恕的。”他命令把婦人押回官府,嚴加審訊。婦人難以隱瞞,隻好如實招供。婦人及其奸夫,都受到了製裁。(《折獄龜鑒補》卷二。)

從《折獄龜鑒補》中所記載的“焚屍滅跡”案中,從另一方麵論述了觀察的重要性。“凡是活人被燒死必然是以手護胸、十指伸張狀,酒醉者(婦人丈夫)是燒死的人,所以酒醉者——婦人丈夫必然是以手護胸、十指伸張狀”。而現場的情況則不是這樣。死者是兩拳緊握,所以他不是被燒死的(即死後被燒)。所以婦人無法再隱瞞真相了,隻好從實招認夥同奸夫先勒死酒醉的丈夫,而後又燒屍偽造現場的罪行。

因此,偵查員的觀察力對偵查破案十分重要,特別是對現場勘查尤為重要。現場勘查工作中,作好現場勘查的準備工作,劃定勘查範圍,確定勘查順序以及進行實地勘查,每一步都需要偵查員銳利的觀察力。現場勘查時,對現場的各種現象和狀態,明顯的或不明顯的痕跡以及現場上遺留物品及屍體、血跡、指紋、足跡、凶器、精斑、毛發、煙頭、紙片、衣物等有關痕跡物體,隻要認真注意觀察,就能從中發現破綻,成為破案的線索。

那麼,如何才能做好觀察,收到應有的勘查效果呢?

一、關於觀察的有關研究

(一)觀察的概念及特點

心理學上的所謂觀察,是指有意識、有目的地對事物的注意和感知。它是受思維影響的有意的、主動的和係統的感知覺的高級形態。

觀察的目的是為了探索和把握事物和現象的過程與本質。在科學研究或者刑事偵查過程中的觀察,更為重要地是指那些在觀察時不受原定思想束縛的創造性觀察。這種創造性的觀察,總是一個人根據自己的一定目的有意識地去分析、判斷,發現那些有價值的事物和現象及其相互間的關係。如犯罪嫌疑人在現場所遺留下的各種痕跡和物證。這種創造性的觀察能力,在一些有重大突破的行動中常常起著重要的作用。可見,觀察不是一般地注視,而是伴有積極思維活動的一種“思維的知覺”。由觀察所獲得的知覺映象比一般知覺的映象更鮮明、更細致、更完整,也記得更牢。觀察在人類實踐活動的各個領域中,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是一切調查研究所必需的,也是直接認識事物和獲得有價值的第一手材料所必需的。所以,不論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刻畫,還是再現現場情景,刑偵人員的觀察力品質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觀察力的研究

觀察力是構成智力的要素之一。觀察不隻是單純的感知問題,且包含著理解、思考的成分,是有目的地、有計劃地知覺。因此,又將其稱為“思維的知覺”。它也不隻是視覺活動,而是視覺、聽覺、觸覺、嗅覺等多種分析器共同的活動。

觀察是人認識世界的窗口,是獲得一切知識的門戶,當然,也是現場勘察人員獲得案件信息的窗口。然而,同一角色的不同的人,從這一窗口中所獲得的信息又是不同的。

人的觀察力存在著個別差異。從類型上看,有的視覺觀察力強,有的聽覺觀察力強,有的嗅覺觀察力超常,這種差異與個人的先天素質和實踐活動有關。從能動上看,有的人屬主動觀察型,有的人屬被動觀察型。從觀察深度看,有的人是精細型,有的人是粗略型。從觀察中的反應看,有的人傾向於動態型,有的人傾向於靜態型,前者善於表達被觀察的事物的發展過程,且能描述事物的發展趨勢,後者則習慣於孤立地、靜止地看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