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7章 辨認中的心理學問題(2)(2 / 3)

的確,托馬斯就是1877年因犯詐騙罪被判刑的那個約翰·史密斯。他供認自己1839生於蘭開夏郡,在維也納學過醫,當過夏威夷酋長的首席禦醫,最後在火奴魯魯(檀香山)搞了個種植場。核查證明托馬斯——約翰·史密斯1876年是住在倫敦的,還化名為威廉·懷斯,自稱為奧地利退役軍人。頭一次刑滿出獄後,於1881年遠去南澳大利亞。1894年重返倫敦,不久他便因用假信用證非法領取300英鎊而被捕,當時用的另一個化名:麥耶。當時審判沒有證據,而化名麥耶的人與約翰·史密斯是否同是一個人也沒有查清。1894年史密斯詐騙婦女的勾當又開始了,當他看到報上報道了阿道夫·貝克當了他的替罪羊才罷手。他又化名馬奇博士,逃到了美洲。直至1903年他在美國當醫生。1903年這個年屆花甲的老頭仍然想重操“舊業”,並再次潛回倫敦。

故伎重演,規模極大。

1904年6月27日出庭作證的5名婦女隻是全部受騙婦女中的極少數而已。這個江湖大騙子用假支票到聯合銀行冒領款項共25次。大多數受騙婦女忌怕名字上報丟人現眼羞於報案。

史密斯——麥耶——懷斯——馬奇——成廉——托馬斯其實是一時疏忽。他不該在貝克再次被捕之後還繼續作案,不然貝克

按陪審團的邏輯,還難以想象嗎?

英國內政部立即釋放了貝克。1904年7月19日(在抓住約翰·史密斯之後的僅僅12天)貝克冤案得到平反,貝克領到5,000英鎊的賠償費。但是強烈的公眾義憤無法平息,蘇格蘭場、英國內政部、“訟棍”檢察官阿沃裏和荒唐法官富爾頓都被公開控告,控告的調子極其尖銳。富爾頓法官不得不在《泰晤士報》上發表一封公開信,為自己辯白。政府任命了一個專門委員會調查此案,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中強烈譴責了貝克冤案。盡管報告的措辭很謹慎。在這個調查委員會麵前,阿道夫·貝克終於可以指著阿沃裏檢察官的鼻子說話了:

自1896年以來,即自從在“老貝利街”他向我擺出一副得意洋洋的嘲笑神態,仿佛想說:“你是有罪的。”——自從那個時候起,我還從未有幸見到這位可敬的先生。

相對冷血的阿沃裏來說,英國政府卻是大為震動的,在英國法製史上破天荒第一次通過了《刑事上訴法》,次年又建立了刑事上訴法庭。貝克冤案還動搖了陳舊的警方鑒定方法。防止今後再出現類似的錯誤已成為人人關心的問題。亨利和科林斯能解決這個問題。這就是指紋鑒定法在英國開始盛行的曆史背景。(馬丁.費多:《西方犯罪200年》,轉引自張成敏著《案史——西方經典與邏輯》第293—308頁)

由於目擊證人描述或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活動,不僅僅涉及感知和記憶,而且也涉及推理過程、易受暗示性和社會影響、自信心、權威服從以及順從等大量的心理學問題。因此,要使證人辨認的準確性提高,就必須研究並在實踐中注意影響證人正確辨認的有關因素。這些因素除了證人對事件的感知、記憶、陳述因素外,組織和進行辨認時的程序、方式、方法等有著重要的影響。正如韋爾斯(1995)和他的同事強調的,“我們不應當隻滿足於指出某些證人的辨認是不準確的,而更應當承認辨認的準確程度通常受警察使用的程序和其他刑事司法係統成員使用的程序的影響”。韋爾斯(1978)把這些影響因素稱作“係統變量”(variables)。它們包括警察提問的方式、列隊辨認的特點、照片辨認的特點,當場辨認的特點,警察提問的方式以及是否對有關程序進行錄像等,“因為它們都會影響證人的不準確性。而它們是一些可避免的錯誤。心理學能夠提供幫助,從而可以降低不準確率”。(同上)下麵就上述問題結合有關研究予以介紹分析。

一、關於辨認的程序

辨認的程序即辨認的時間、次序、方式、方法和對證言的記錄等,它對正確地辨認以及得到正確的證言有著重要的影響。實踐中人們往往忽視它,正如韋爾斯(1995)指出的那樣:“警察在犯罪現場收集物證時非常謹慎和細心。但是,就是這些警察……卻似乎不接受記憶痕跡也有可能被汙染的時候。”韋爾斯(1995)認為,其問題包括下列方麵:

1.發現犯罪之後,立即雜亂無章地詢問證人。

2.允許證人偷聽其他證人的回答。

3.對證人的回答進行“不完整的”記錄(並且不記錄實際所問的問題)。

4.不能應用任何適當的記憶調查(mertry interview)理論。第十章證言及辨認中的心理學問題

5.調查者缺乏有關記憶的心理學知識和調查訓練。(或者是,他們使用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調查證人)

因此,辨認時應該注意辨認的時間、次序、方式、方法和對證言的記錄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