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1967年的美國訴威德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威德被指控實施了銀行搶劫,並且讓他與其他5名犯人一起等候辨認。兩個目擊證人後來承認,在列隊辨認之前,他們就在大堂中看見威德與警察在一起。在這次列隊辨認中,這兩名證人指出威德就是作案者。而事後事實證明是錯誤的。
另如吉爾博特訴加利福尼亞州1967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列隊辨認是在一個禮堂裏進行的,100名搶劫被害人參加了辨認。這些目擊證人互相談論著,並指出了他們能夠確認的那個人的號碼。而事後事實證明也是錯誤的。在上麵兩個案件中,對辨認程序的控製就很差。
另外,讓證人先瀏覽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過一段時間後再次進行辨認的做法,會增加將犯罪嫌疑人辨認為犯罪人的可能性。布朗(E.Brown 1977)等人就進行了這樣一項實驗,兩次瀏覽照片的時間間隔為1周,預先瀏覽過照片的人中大約有20%的人錯誤地辨認了犯罪嫌疑人。因為,人們可能記住某張臉,但忘記了是在哪裏看到這張臉的。這是所謂的“無意識遷移”(uneomelons mfeIence)現象。
二、關於現場列隊辨認與照片辨認的比較
當有了犯罪嫌疑人時,通常要求被害人或其他目擊證人通過現場列隊或照片去進行辨認。目前,使用照片辨認比現場列隊辨認更多一些。因為安排照片辨認比安排現場列隊辨認更容易一些。
盡管人們假設,現場列隊辨認應當比照片辨認更有效,但是,卡特勒(B.L,Curler,1994)等人對一些研究的結果進行的一項分析顯示,二者之間不存在一致性的差別。有關研究對現場列隊辨認和照片辨認進行了比較,認為現場列隊辨認的形象更清楚,照片辨認不能提供犯罪人的行為的信息,包括犯罪人的聲音和步態。但是在另一方麵,照片辨認有許多優點:
1.它能夠立即使用和快速挑選陪襯者。
2.它能夠攜帶。
3.可以避免列隊辨認時辨認對象行為對辨認的影響。在現場列隊辨認中,總是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用一些行為吸引證人的注意力的情況,這會使得辨認受到影響。
4.照片辨認有多次重複的機會,也可以延長辨認的時間。
5.與隔著一層玻璃目睹他們的攻擊者相比,在對照片進行辨認時,證人的焦慮感可能要低。
另外,使用錄像列隊辨認的做法可以在有條件時更多地予以考慮。因為,錄像列隊辨認有一些優點是現場列隊辨認和照片辨認所沒有的。大屏幕的應用,可以把臉部放得比實際更大。慢速滾動調節器可以用慢鏡頭播放列隊成員的行為,甚至能逐個畫麵地播放,還能暫停在一個特殊的畫麵中,顯示某個成員的特定的身體部位。此外,還可以重複進行,也沒有時間的限製。以致證人能夠很好地進行辨認。
三、關於當場辨認與事後辨認的比較
當場辨認實際上往往是僅僅由一人組成的辨認。
一些研究表明,當場辨認,本身比由4個、5個或6個陪襯者組成的事後列隊辨認具有更大的暗示性。
然而,理查德·岡薩雷斯(lichard Gonzalez,1993)和他的同事們進行的一係列研究發現,當場辨認造成的錯誤辨認並不比事後列隊辨認多。當場辨認,證人比事後列隊辨認,證人更容易說犯罪人“不在這裏”。理查德·岡薩雷斯和他的同事們根據他們的研究認為,當場辨認與具有一定規模的列隊辨認是不等同的。當進行僅有一個人的當場辨認時,證人會使用不同的方式去處理信息。證人“似乎更加謹慎地對待當場辨認程序,他們更不願意說他們看到的那個人就是犯罪人,即使在那個人就是犯罪人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事實上,在對原始研究進行的一項重複性研究中,戴維斯(Davis,1996)等人發現,82%的被試願意把辨認隊列中的一個人作為犯罪人,而在當場辨認中,隻有48%的人可能這樣做。
然而,以上的結果在現實環境中可能並不適合。除了所涉及的人數與事後列隊辨認不同外,當場辨認還有其他的不同。在依據證人的描述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當場辨認更有可能被正確執行,甚至可以在犯罪現場進行當場辨認。如果在案件的犯罪現場,那麼犯罪嫌疑人的衣服和其他特征有助於證人的決定。相反,列隊辨認通常進行得較晚,往往是偵查員有了一個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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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哪種情況的暗示性危險最大呢?岡薩雷斯和他的同事們提出了與流行看法相反的觀點,認為采用列隊程序進行辨認,給證人造成的壓力可能更大。“對警察來說,重要的一點是應該知道采用任何一種方式都會使證人產生要幫助警察”的壓力,因此,給予旨在緩減暗示給證人帶來的影響的特別指導,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