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領養家庭的教育心理問題(1 / 2)

相關調查顯示,不孕不育的比例在已婚人群中已達12.5%~15%。20年來,不孕率翻了四五倍,且以25歲至30歲的青壯年居多。在已婚人群不孕不育比例呈上升趨勢的今天,沒有孩子確實讓很多家庭陷入了危機。

許多夫妻因無法生育孩子而感到孤單寂寞,與此同時,一些孩子流離失所,過著苦不堪言的生活,而收養孩子,就成了溝通彼此的有效橋梁,給予無數人一個完整幸福的家。領養孩子後,快樂與煩惱也隨之而來。

一、收養與被收養的條件

從對收養後代的責任出發,為了他們的健康成長,收養孤兒和棄嬰的家長必須具備一些必要的條件,我國的法律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一)收養人的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a。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b。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麵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c。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等。

d。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周歲”,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孩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製。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製。

(二)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子女的心理問題及原因

造成收養子女犯罪的心理原因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收養子女自己的心理原因,這是內因,是主要方麵;另一個方麵是養父母及其親屬的心理原因,這是外因,是非主要的方麵。

因此,不可否認自然血親與擬製血緣關係相比,它們的父母與子女之間在思想感情上、心理上是有所不同的。被收養的孩子因其特殊結構的家庭,具有與正常孩子不同的心理特點。他們都是未成年人,身心正處於發展、變化階段。如果遇上不良環境因素的影響,如家庭成員的歧視、養父母的虐待、教育不當等因素影響,極易使收養子女產生遺棄心理和自卑心理,造成收養子女性格孤僻,有的甚至對人生失去信心,對他們的影響非常深遠。

養父母及其親屬的不良心理,如養父母的歧視心理、虐待心理、溺愛心理、放縱心理等也是造成收養子女犯罪的心理原因。

養父母及親屬產生這些不良心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麵的原因:

(1)收養時無子女,收養後又有了親生子女。在這種情況下,養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員就可能產生歧視、虐待收養子女的心理,這對他們的心靈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傷痕。

(2)收養家庭是幾代單傳獨苗,對養子女特別溺愛,視為掌上明珠,嬌縱放任,管教不嚴。這種溺愛、放縱心理對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是十分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