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神經症及其診斷與治療(1)(1 / 3)

引言

[教學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教學,了解和掌握神經症的含義、神經症的分類、神經症的病因、神經症的診斷與評價、神經症的治療方法,以及主要神經症的病因、病理、診斷、鑒別診斷與治療等。

[內容提要]

在臨床心理谘詢中,神經症、人格障礙、性變態是心理治療的主要適應症。了解、認識和把握這三個方麵問題的含義、分類、成因及其診斷與治療方法,對於我們處理比較嚴重的心理疾病有重要的幫助和指導作用。

第一 神經症概述

一 、神經症的含義

神經症舊稱神經官能症或精神神經症,主要表現為持久的心理衝突,病人察覺到或體驗到這種衝突並因之而深感痛苦且妨礙心理功能或社會功能,但沒有任何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基礎。人們往往通過一組共同特征的分析來認識其本質。

神經症的共同特征是:自覺其精神活動能力降低,常有焦慮和煩惱,或有多種軀體不適感而痛苦;體格檢查不能發現腦器質性病變或軀體疾病作為其臨床症狀的基礎;自知力大都良好,無持久的精神病性症狀;通常不會把自己的病態體驗與客觀現實相混淆,即患者現實檢驗能力未受損害;行為一般保持在社會規範允許的範圍內,可為人所理解和接受;常迫切要求治療;起病多與身體素質、人格特征或心理應激有關;病程多遷延或呈發作性。

病理不足3個月或僅有一次短暫發作,不能確定為神經症。

見於感染、中毒、內髒疾患、內分泌或身體機能代謝障礙以及器質性損害患者之中的各種神經症性症狀,不能稱之為神經症。

神經症性症狀也可見於精神分裂和情感性障礙等重性精神病。

神經症不同於心理生理障礙或心身疾病。

神經症也有別於心理應激引起的心因性障礙,包括急性、延遲性或持久性心因性反應。

二、 神經症的分類

根據我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修訂版(CCMD―3)的分類方案,神經症包括以下疾病:恐懼症(恐怖症)、焦慮症、強迫症、軀體形式障礙、神經衰弱、其他或待分類的神經症。除此以外,有些書籍還把抑鬱性神經症、癔病、疑病症等,作為單獨分類並歸列其中。

三、神經症的病因

心理學的神經症病因理論通常認為,神經症的病因有以下幾點。

(一)遺傳因素

在測量“神經質”的心理測驗中,發現神經症的發生趨勢似乎是遺傳因素所決定的。在測量皮電反應中,植物神經係統對刺激反應的發生趨勢也部分取決於遺傳因素。

(二)後天器質性因素

許多研究者已注意到真正的身體疾病常常與神經症同時存在。器質性疾病的存在既增加焦慮,也引起附加的心理症狀。

(三)社會文化因素

(1)在某些國家,尤其在那些內部嚴重動蕩、失業率高或有類似分裂情況的國家中,在兒童期和家庭生活中可能有較大的精神壓力。

(2)在決定許多神經症的表現形式中,傳統的信仰、宗教習慣以及個人理想都起作用。

(3)對什麼情況才構成情緒性疾病,診斷標準差別很大。在許多城市化程度較低的社會裏,焦慮症和歇斯底裏症多半被認為是可以忍受的困難,而不被算作是需要治療的情緒性疾病。

(4)神經症的患病率與嚴重的精神病不同,似乎常與心理醫生的普及率有聯係。心理保健治療的機會增多有助於鼓勵自我報告神經症症狀,否則症狀仍然不會被發現。

(四)生活和工作環境因素

生活條件差、噪音、工作條件與特點、長期失業等可以造成神經症,但是具有很大的個別差異性。

(五)生活事件

生活事件容易構成精神疾病的激發因素。生活事件在病因學中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在遭受嚴重的緊張性事件時可能發生神經症,如戰時神經症。不過,個體對生活事件的敏感性存在著差異。

(六)家庭因素

神經症不隻是患者的一種心理障礙,在一定程度上是整個家庭內情緒障礙的表現。

(七)兒童期的影響

兒童期的影響最早由精神分析學派提出並得到不斷豐富和發展,後被許多感性經驗者接受。

(八)人格因素

有些理論認為人格也是神經症發生的影響因素。有關易患病的人格特征有兩點:發生神經症的一般的人格趨勢,以及發生某種神經症的特殊人格特質。

總之,神經症的病因至今仍沒有得到清楚的解釋。一般來說,其病因的證據往往是神經症起因的個人生活緊張因素,超過了他處理的能力和他的支持關係。

###第二 主要神經症的診斷與治療

一 、神經症的診斷、治療與預後

(一)診斷與評價

症狀的嚴重程度足以致其社會功能受損,產生無法擺脫的精神痛苦,且症狀至少已有3個月,並排除其他精神疾病,神經症的診斷可以確立。

在鑒別診斷上,應注意與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障礙等嚴重性精神病區別。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障礙雖也有神經症樣症狀,但同時伴有幻覺、妄想、思維紊亂等精神病性症狀,以及認知功能障礙、行為異常、人格改變和社會功能受損嚴重。一些與心理因素相關的生理障礙或心身疾病,雖也有軀體不適等主觀症狀,但可查見客觀體征或器質性病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