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網絡犯罪的概述
現行的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從信息革命之始我們注定就要與計算機中的虛擬世界打交道。一部《黑客帝國》以令人歎為觀止的想像力給我們展示了網絡世界的奇妙,她吸引了更多的人步入其中。
從美國查處第一起計算機犯罪算起,世界範圍內的計算機犯罪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有資料指出,目前計算機犯罪的年增長率高達30%,其中發達國家和一些高技術地區的增長率還要遠遠超過這個比率,如美國的矽穀地區達400%。與傳統犯罪相比,計算機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要嚴重得多,例如,美國的統計資料表明:平均每起計算機犯罪造成的損失高達45萬美元,而傳統的銀行欺詐與侵占案平均損失19萬美元,銀行搶劫案的平均損失是4900美元,一般搶劫案的平均損失僅為370美元。我國於1986年首次發現計算機犯罪。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計算機應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社會信息化程度的快速提高,網絡犯罪問題也成為一個新的、越來越突出的社會問題。根據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局公布的信息顯示:近年來,全國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1998年僅立案100多起,1999年就增大到400餘起,2000年劇增到2700餘件,2001年達到4500件,作案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內外貿易、國防、科技等各個部門。我們可以預見,計算機犯罪已成為擺在我們麵前的嚴重的社會和經濟問題。那麼什麼是網絡犯罪呢?我們就需要弄清網絡的定義。
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時將網絡犯罪中的部分行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論界對該類犯罪行為也早有探討。但已有的理論成果和現行刑法規定更多的是關注計算機信息係統,而對網絡問題卻少有專門探討。在計算機科學上,計算機網絡畢竟不同於計算機信息係統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別。1994年2月18號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計算機信息係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檢索等處理的人機係統。由此可見,計算機信息係統是由計算機作為信息載體的係統。例如,一台計算機出廠時,隻要已安裝程序文件或應用文件,並具有信息處理功能,即構成一定信息係統。但由於未投入使用,沒有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因而不能稱為“人機係統”,其信息安全當然不受上述條例保護,更不受刑法保護。新興的網絡科學認為計算機網絡是用電纜、光纜、無線電波或其他物理鏈接,將地理上分散的計算機信息係統連接起來的資源共享係統。通過上述定義的比較,可以認為計算機網絡與計算機係統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計算機信息係統並非一定存在著網絡,通過計算機網絡組建的計算機信息係統是其高級形式。因此,計算機網絡實際上是多個單機信息係統的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網絡形式:國際互聯網、專業計算機信息網、企業計算機信息網。其中,國際互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互聯網絡、專業信息網絡、企業信息網絡,以及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相鏈接;專業信息網絡是為行業服務的專用計算機信息網絡;企業信息網絡,是企業內部自用的計算機信息網絡。
由於受到計算機犯罪概念的影響,理論界有學者認為“網絡犯罪就是行為主體以計算機或計算機網絡為犯罪工具或攻擊對象,故意實施的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觸犯有關法律規範的行為”。從此概念出發,網絡犯罪在行為方式上包括以計算機網絡為犯罪工具和以計算機網絡為攻擊對象兩種;在行為性質上包括網絡一般違法行為和網絡嚴重違法即犯罪行為兩種。此概念的界定過於寬泛,不利於從刑法理論對網絡犯罪的研究。
綜觀現有的關於網絡犯罪的描述,大體可歸納為三種類型:第一,通過網絡並以其為工具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第二,攻擊網絡並以其為目標進行的犯罪活動;第三,使用網絡並以其為獲利來源的犯罪活動。第一種以網絡為犯罪手段,視其為工具,可以稱之為網絡工具犯。由於網絡已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麵麵,其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犯罪活動的表現形形色色,可以說刑法分則中除了殺人、搶劫、強奸等需要兩相麵對的罪行以外,絕大多數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後兩種類型均以網絡為行為對象,稱其為網絡對象犯。它包含著以網絡為獲利來源的犯罪行為和以網絡為侵害對象的犯罪行為,分別稱為網絡用益犯和網絡侵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