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把“貪”作為煩惱的根源之一,確實有它的道理。“貪”的最突出表現是患得患失。沒有得到,千方百計去鑽營,有時不惜損公肥私,傷天害理;得到了又怕失去,自然也要煞費心機,日施手段。這樣到何時才是盡頭?而且這種“貪心不足蛇吞象”的人往往以損人開始,以害己告終。曆史上、現實中有無數事例說明這個道理,但“貪”心仍是不絕於世!
奇騙
騙術之巧者,愈出愈奇。
金陵有老翁,持數金,到北門橋錢店易錢,故意較論銀色,嘵嘵不休。一少年從外入,禮貌甚恭,呼翁為老伯,曰:“令郎貿易常州,與侄同事,有銀信一封,托侄寄老伯。將往尊府,不意侄之路過也。”將銀信交畢,一揖而去。老翁拆信,謂錢店主人曰:“我眼昏不能看家信,求君誦之。”店主人如其言,皆家常瑣屑語,末雲:“外紋銀十兩,為爺薪水需。”翁喜動顏色曰:“還我前銀,不必較論銀色矣。兒所寄紋銀,紙上書明十兩,即以此兌錢,何如?”主人接其銀,稱之,十一兩零三錢,疑其子發信時匆匆未檢,故信上隻言十兩,老人又不能自稱,可將錯就錯,獲此餘利。遽以九千錢與之。時價:紋銀十兩例兌錢九千。翁負錢去。
少頃,一客笑於旁曰:“店主人得無受欺乎?此老翁者,積年騙棍,用假銀者也。我見其來換錢,已為主人憂,因此老在店,故未敢明言。”店主驚剪其銀,果鉛胎,懊惱無已,再四謝客,且詢此翁居址。曰:“翁住某所,離此十裏餘,君追之猶能及之。但我,翁鄰也。使翁知我破其法,將仇我。請告君以彼之門向,而君自往追之。”店主人必欲與倶,曰:“君但偕行,到彼地,君告以彼門向,君即脫去,則老人不知是君所道。何仇之有?”客猶不肯,乃酬以三金,客若為不得已而強行者。
同至漢西門外,遠望見老人攤錢櫃上,與數人飲酒。客指曰:“是也。汝速往擒,我行矣。”店主喜直入酒肆。捽老翁,毆之,曰:“汝,積騙也!以十兩鉛胎銀換我九千錢!”眾人皆起問故。老翁夷然?曰:“我以兒銀十兩換錢,並非鉛。店主既雲我用假銀,我之原銀可得見乎?”店主以剪破原銀示眾。翁笑曰:“此非我銀,我止十兩,故得錢九千。今此假銀似不止十兩者,非我原銀,乃店主來騙我耳!”酒肆人為持戥稱之,果十一兩零三錢。眾大怒,責店主。店主不能對,群起毆之。
店主一念之貪,中老翁計,懊恨而歸。
清·袁枚《新齊請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