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喀拉拉邦的啟示(1 / 1)

那麼,喀拉拉邦的經驗對我們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嗎?這倒也未必。但是它的意義並不在於基層自治和經濟民主的實踐。如前所說,基層的民主自治並非現代民主之外的另一種政治形態,而是這種民主的來源和基本組成部分。至於和物質分配關係密切的經濟民主,隨著不平等程度的加劇,或人們對不平等容忍度的下降,它會出現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的任何人群中,不管是富裕的還是貧窮的、工業化地區還是農業地區。從赫爾岑當年熱情讚揚過的俄羅斯鄉村公社(mir),到上個世紀二十年代柯爾(GeorgeD.H.Cole)針對代議製民主的弊端大力鼓吹過的“基爾特社會主義”,再到七十年代的英國的“布洛克委員會”的政策、廣泛存在於西歐各國的“工廠委員會”製度,還有至今猶在的以色列集體農莊,可以說都是這種經濟民主的不同表現形式。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建立在土改上的合作社運動,也可以被包括在這個範圍之內的,隻可惜它被1958年開始實行的人民公社和戶籍製度所取代。值得注意的是,這兩項使中國農民的公民權利受到嚴重限製、也給他們帶來極大危害的製度,幾乎是緊隨全國範圍內建立村級支部這項工作的完成而發生。反觀印度,我們從阿馬蒂亞·森的著作中可知,雖然那裏也有過自然災害,但是由於存在著基本的民主體製,因此自從印度獨立以來從未發生過饑荒。此外他也指出,喀拉拉邦的生育率低於中國,也不是利用強製手段達到的,而是政治和社會對話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從這個角度來比較中印兩國的情況,不是頗值得我們玩味再三嗎?

所以應當說,喀拉拉邦對於我們的意義,首先在於我們的學者中間無一人提到的一個事實,即它證明了落實基層弱勢群體憲法權利的必要性。這些權利包括在地方自治中進行民主選舉和製度選擇的權力,以及公民不分城鄉一律平等的權利,平等的就業和勞動保護,一視同仁的稅政,無歧視的教育和保健製度等等。尤其是免費教育和衛生保健這兩項權利,作為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財政,甚至應當更多地向弱勢群體傾斜,因為這最有利於加強他們的競爭能力,減少他們在機會利用上的不利地位。

大概沒有人會否認,中國農民目前的困境,在很多方麵正是因為缺少這些權利所造成的。正如最近中國最高法院的一位庭長所言,目前由於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出現大量的紛爭,其原因大多在於這些權利“在普通法律規範中一般缺乏具體適用的根據”。這是因為“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通過何種方法來保護……在我國司法事務中一直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使得憲法“這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各種法律法規的母法”中的“很大一部分內容,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被長期虛置,並不能產生實際的法律效力”(《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人民法院報》2001年8月13日)。我想這可以部分解釋在解決底層民眾的困難時,為何他們甚少有司法渠道可以利用,而在各級政府之間卻不斷出現“紅頭文件的博弈政治”,即不斷地用行政權力去侵犯憲法權利,又不斷地用行政權力來對付行政濫權,卻總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局麵。

也許有人會認為,即使社會底層的這些憲法權利得到恢複,單純依靠它們,未必就能解決現在我們的農民和城市邊緣人口的問題。這樣說當然沒有什麼不對,從權利的落實到福利的實現,從來就是一條漫長的道路。但不可否認的是,它至少可以使行政權的任意性受到必要的約束,從而構築起一個解決或緩解問題的法治基礎。正像上述那位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的感觸一樣,當我們談到解決諸如農村“亂收費”之類的問題(這當然並不限於農村)時,我們首先應當搞清楚,這裏所涉及的是農民的憲法權利的問題,還是行政權力幹預的必要性問題。大概沒有人會否認,在限製和規範用行政權力“造福於民”的範圍,通過可操作的憲法權利來保護邊緣底層的利益方麵,我們應當做也可以做到的事情,的確還有很多。

(馮克利文,原載《書屋》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