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司法實用文書概述(1)(2 / 2)

司法實用文的概念含義比較廣泛:

(一)從其製作主體來看

司法實用文的製作主體主要是:

1.國家司法機關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監獄管理機關。

2.法律授權的專門組織

包括律師機構、公證機構和仲裁機構。

3.訴訟當事人

包括各類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等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從其製作的內容來看

主要是涉及處理訴訟案件以及與訴訟有緊密聯係的非訟事件。這裏所說的訴訟案件是指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刑事訴訟活動;還包括解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勞動糾紛和海事、海商案件在內的民事訴訟活動;解決行政爭議案件的行政訴訟活動。非訟事件是指那些與訴訟聯係緊密的公證事務和仲裁案件。司法實用文的製作離不開上述特定內容。

(三)從其製作的依據及作用來看

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以及仲裁和公證方麵相關的法律;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必須依據各製作機關的職能、訴訟權利,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超出或者違背三大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同時,司法實用文書還必須依據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文書格式和要求,不可隨意設計。司法實用文還必須具有法律意義,有的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義與法律效力概念內涵與外延都不同。法律意義的概念大於法律效力。司法實用文都具有法律意義,但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用文書,一定具有法律意義。如訴狀、代理詞、辯護詞等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而搜查證、逮捕證,判決書,裁定書等,除具有法律意義外,還具有法律效力。

二、司法實用文的特點及作用

(一)司法實用文的特點

司法實用文作為一種特種文書,在其書寫內容、結構形式、語言表達以及發生效用等方麵,都具有鮮明特點:

1.製作要求合法性

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屬於訴訟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因而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特別是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不同的文種、要求和時限來製作。在訴訟法中對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條中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等八十三條、一百二十條中,分別對訴訟、民事判決書的書寫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這說明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是有法律依據的,它必須依法製作,才能更好地發揮其法律效力,使其在訴訟活動中起到應有的作用。

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一般都有嚴格的時限要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見,對製作逮捕文書有嚴格的時間要求。又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否則,當事人可申請延期審理或拒不到庭。因此,必須在嚴格的時限內製作出有關文書,才是合法的。

司法實用文書製作的合法性還表現在一份文書的完成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方能成為合法的司法實用文書。如各類具有執行意義的法律文書,象判決書等,都必須履行一定的批準、校訂的法律手續,方能產生正本,並要經過公開宣布才能依法按期生效。再如訊問筆錄的完成,必須經過被訊問人閱讀或者讀給被訊問人聽。如果被訊問人認為記錄無誤,他應在筆錄上署名或蓋章,訊問人和記錄人也應分別署名,才能成為一份合法的有效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