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司法實用文書概述(2)(1 / 2)

2.內容客觀真實性

司法實用文書是適用法律的專用文書,每份文書都是根據具體的案情事實來適用具體的法律條款,反映和體現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其內容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其材料要受到事實的嚴格限製,必須是查證屬實、證據確鑿的,必須嚴格按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運用材料,一是一,二是二,不容許有半點誇大或縮小。當然,司法實用文的寫作,同樣有個選材的問題,但是要區別幾個原則的界限:一是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為事實的敘述,要嚴格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被告人的行為事實,確已構成犯罪的。要用其有罪的行為事實材料說明被告人犯罪的行為事實,而舍棄其非罪的行為事實材料。反之,如果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應用非罪的事實材料說明其不構成犯罪,二是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為事實的敘述,還要注意區別主罪與次罪的界限。敘述時主罪必須突出,事實材料必須詳寫,次罪的材料可以略寫。三是有關民事糾紛的敘述,必須圍繞民事權益糾紛的實質問題予以敘述。辯護詞及訴狀的寫作同樣必須遵循上述原則,注意內容和選材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3.格式固定規範性

各類司法實用文書的製作都有固定的規範性要求,不允許各行其是。為此,1996年底,公安部製定下發了《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格式(樣本)》;最高人民檢察院製定、下發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司法部製定、下發了《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試行)》;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無論是表格式文書,或是文字說明式文書,為了統一體例,便於製作、查閱和實施,規定統一的格式,劃一的寫作規範是十分必要的,這體現了司法實用文書明顯的程式化特征。這一特征具體表現為“四固定”:

(1)結構固定。絕大部分司法實用文書可以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具體要求。首部,一般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當事人的身份事項等。正文,一般由事實、理由、結論三大塊組成。尾部,一般包括署名、日期、附注等內容。這樣,既便於收文單位或人員清晰準確地理解文書的主旨,有助於文書的具體實施,也對文書的製作提供了方便。

(2)事項固定。不同文種的事項,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並固定不變,甚至每一事項的各個要素都是固定的,既不能任意增減,也不能顛倒次序。例如當事人的身份事項,要求必須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民事訴狀的當事人,可以不寫此項)、職業、住址。司法實用文書中,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十分重要,因為我國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容易張冠李戴,出現不應有的錯誤,甚至還會錯捕人、錯殺人。

(3)稱謂固定。司法實用文書中,當事人的稱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書寫。如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稱“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二審則稱“上訴人”、“被上訴人”等。刑事自訴案件稱“自訴人”、“被告人”、“上訴人”、“被上訴人”等;公訴案件稱“被告人”、“上訴人”以及“公訴人”、“抗訴人”、“受害人”等等,稱謂不可任意書寫。

(4)用語固定。如裁判文書中的案由、案件來源、法庭組成及審判方式等,形式固定的用語。又如交代上訴權利,均書寫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這種用語的固定,不僅反映在文書的組織結構上,也反映在一些承接照應的用語上。如判決書中引出法院查明的事實時,用“經審理查明”、“現查明”一類的用語;引出判決時,用“判決如下”之類的用語;申明理由時,用“本院認為”之類的用語引出等。

4.語言準確單一性

司法實用文是十分莊重嚴肅的文書,在語言文字的運用上,要求十分嚴格。它要求用詞準確、簡練、解釋單一無歧義;它要求造句符合漢語規範,結構完整;它要求文風樸實平易,不任意誇大或縮小;它要求正確使用法律術語。如一個因夫妻性生活不和諧引起的離婚案,判決書表述為:“因生理問題影響夫妻生活,以致引起感情破裂。”結果影響到雙方離婚後的另行擇偶。因為“生理問題”可作多種解釋,被誤會為生理上有缺陷。又如“兩個當事人的辯護律師”,“被告人王××因盜竊兩次被勞改”等語句,都可能產生兩種理解,不符合語言單一解釋的要求。

5.效力穩定排他性

司法實用文書是具體貫徹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一經宣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也不得由其他文書取代。尤其是那些具有執行意義的司法實用文書,其實施具有明顯的強製力,並且是排斥其他的處理決定的。因為同一案件,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由一定的司法機關審理並作出處理決定,而不能同時由幾個性質相同的司法機關受理並作出幾個處理的決定。如果發現司法實用文書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或者在審判程序上有重大違反,需要予以改變或撤銷,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由相應的司法機關作出決定,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予以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