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皇曆過時,中國壁畫第一案(2)(1 / 2)

隱忍了很久的吉瑞森實在忍無可忍了,他認為:自己跟聯通河北分公司和任何個人都沒什麼私人交情,憑什麼拿出幾個月的時間投資幾十萬元送一幅如此巨大的壁畫給聯通河北分公司?如果按照聯通河北分公司的說法是“為了宣傳的目的贈畫”,那麼,從自己的畫作中挑一幅國畫送給他們就是了,憑什麼還要設計數種畫稿供聯通公司挑選呢?如果是贈與,你聯通公司憑什麼挑選著名畫家?又憑什麼找了幾個畫家都幹不成,最後才找到我呢?

2006年4月,吉瑞森一氣之下將聯通河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追討畫款。由此引發了河北畫家維權第一案。

起訴之初,吉瑞森並不期望被告能夠按照自己希望的數額全額支付畫款,加上自己已經投入的幾十萬元,再拿出錢來又是交訴訟費又是交律師費,對自己來說也有一定的負擔。所以吉瑞森隻在起訴書中要求被告聯通河北分公司給付畫款200萬元,並保留了增加畫款違約金的權利。吉瑞森在起訴書中特別注明,如被告對原告所提數額不認可,可以申請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並以鑒定結果為準。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就兩個焦點展開了激烈爭論。

一是壁畫是承攬關係還是贈與關係。原告吉瑞森認為是承攬合同關係,吉瑞森在向法院起訴的同時,又向法院提供了石家莊市橋西區六度園藝術服務社證明壁畫在該服務社製作等3份證據。

而被告聯通河北分公司的代理人認為是贈與合同關係,並當庭拿出原公司總經理楊先生的證詞。該證詞證明:吉瑞森創作的壁畫是在聯通河北分公司搬遷之前,吉瑞森主動找到被告,願意無償為被告製作繪畫一幅來為自己宣傳。對於被告的證詞,原告吉瑞森認為,這份證詞經過公證部門公證,“與本公證書相粘連的證明書上的楊先生的簽名屬實”,公證機構並未證明楊先生出具的證明書內容是真實的,這份證人證言因為證人與聯通公司有利害關係,證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證卻沒有出庭,同時又是一麵之詞。況且,吉瑞森認為宣傳自己的作品應當到公共場所,而不應在某一單位的辦公樓內。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畫款及利息。在畫款數額的問題上,雙方產生了嚴重分歧,原告吉瑞森當庭申請對壁畫的價格進行鑒定。但在選擇評估機構時,雙方意見不一。最終由法院指定並委托河北金益德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該畫款進行評估。因為原被告發生合同關係的時間是在2004年5月到7月間,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壁畫按照2004年7月31日的價款進行評估。

麵對這種罕見的壁畫價格評估,評估機構非常慎重,他們邀請了中國美術家協會兩位畫家專程到石家莊進行了鑒定,評估結果是該畫在2004年7月31日的市場價值為607.66萬元。

麵對這個結果,聯通河北分公司認為,本案係贈與合同關係,沒有必要進行評估,且對評估價格不認可,認為評估價格不真實。聯通河北分公司認為,評估機構所聘請的兩位業內名家與吉瑞森同屬美協成員,因而推定與原告有利害關係。

被告的態度促使原告吉瑞森於2006年8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本金數額增加到607.66萬元,並且要求被告支付違約利息50萬元,共計657.66萬元。

價值657.66萬元的壁畫官司,頓時成為國內標的最大的壁畫官司,這起簡單的畫家維權糾紛,頓時演變成“中國壁畫第一案”,因此受到了社會各界和媒體的廣泛關注。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慎重審理。法院認為,本案是承攬合同關係而非贈與關係,評估報告的取價依據全麵客觀,公允反映了該壁畫在2004年7月31日的市場價值,法院對評估結果予以認可。據此,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聯通河北分公司給付吉瑞森承攬費即畫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共計657.66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聯通河北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