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爾康等也認為:“為了約束宗人,比較完整的宗規族法在南北朝時已經出現。其已不同於漢魏主要是針對家庭的誡子書、與子侄書了,是主要針對宗族的管理而立的法規。”其所舉例證為西魏大統七年文帝引見諸王時所賜“宗誡十條”和《顏氏家訓》,以此認為,這一時期,“宗族對族人的控製與在協調他們之間關係方麵,已趨規範化”。其實,西魏文帝給諸王的“宗誡十條”隻是西魏文帝的個人“手詔”,屬皇帝為諸王所立規條。
《顏氏家訓》也隻是顏之推為子孫立訓。此兩例都不是族眾共同訂立的宗規族法,適用的範圍都很窄。
因此說,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由宗族成員共同製定並對全體族人都具有約束力的族規還未見。馬新認為兩漢已有“族規”問世,問題就出在將“族規”與“家法”混為一談。甚至有的學者將“家法”與“族規”視為一體,如王善軍在談“宋代宗族的各項組織製度和原則”時辟“家法族規”項,將家法、家訓等調節家庭家族內部人際關係的行為規範混入宗族規章製度中等同論述。
實際上,“族規”與“家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族規”是由宗族共同製定並對全體族人都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而“家法”是指家庭或家族內部的行為規範。兩個概念所涵蓋的範圍不同,但又有一定的聯係,祖宗家法往往可以演變成為後代的族規、族訓。
區分開“族規”與“家法”,也就很清楚地發現:“家法”、“家訓”、“家誡”等家庭家族的內部規範自漢代即已有之,而作為宗族內部行為規範的“族規”則是宋以後才出台。
綜上所述,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宗族合族進行祭祀的活動很罕見,修譜之類的重大宗族活動雖有,但多限於士族。宗族公有財產尚未見,製約宗族行為關係的族法、宗規也未製定,宋以後發展起來的祠堂、族產、族規等標誌宗族組織的主要特征此時皆不具備。這一時期在修譜活動中有可能出現臨時性的宗族組織,但這種宗族組織的功能也僅限於修譜。而在祭祀等活動中,尚未見宗族組織存在的跡象。總而言之,宗族組織製度在這一時期還未普遍建立,宗族組織仍很少見或者說組織不嚴密。
二、戰亂時期的宗族活動
漢末魏晉南北朝時期長期分裂戰亂,北方少數民族大量入主中原,社會處於動蕩流離之中。宗族關係在這種特殊環境下呈現出了與和平時期截然不同的特征。
從東漢末年到北魏,除西晉短期統一外,中原地區長期處於戰亂狀態。人們為了逃避戰亂大規模地向南方或邊遠地方遷移。在遷移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危險和困難,單槍匹馬很難到達目的地,隻有依靠集體的力量,才能求得生存。在各種社會關係中,同宗血緣關係往往被認為是最可靠的社會關係,因而適應這種戰亂形勢的特殊的宗族組織就在這種特殊的曆史背景下發展興盛起來。
在遷移活動中,往往都由宗族中能力較強且宗族觀念濃厚者組織領導進行。例如:汝南平輿人許靖,“收恤親裏,經紀振贍,出於仁厚”。漢末大亂,“皆走交州以避其難,靖身坐岸邊,先載附從,疏親悉發,乃從後去,當時見者莫不歎息”。在戰時,宗族領導者有時還具有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宗族財產的權力。如東漢時,在鄧禹西征關中軍糧匱乏之際,京兆人王丹“率宗族上麥(一)[二]千斛”;晉末,盧循等起義,交阯人杜慧度“悉出宗族私財,以充勸賞”;又如東漢钜鹿人耿純,“率宗族歸光武,時郡國多降邯鄲,純先歸燒宗家廬舍”。可見,這些戰時的宗族組織者、領導者在戰爭年代發揮著巨大作用。
不過戰亂時期,單純以宗族為單位的遷徙並不多見,很多情況下是宗族鄉黨的集體活動。如:範陽人祖逖,“及京師大亂,逖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以所乘車馬載同行老疾,躬自徒步,藥物衣糧與眾共之,又多權略,是以少長鹹宗之,推逖為行主”;東莞姑幕人徐邈,“屬永嘉之亂,遂與鄉人臧琨等率子弟並閭裏士庶千餘家,南渡江,家於京口”。在遷徙過程中,宗族多數並非“舉族而遷”的事例已在本文第二章中有論,實際上宗族鄉黨的流徙,往往在遷徙之初或者遷徙過程中就多有分散。這種情況一方麵說明了在戰亂時期宗族組織性較和平時期要強,宗族關係在遷徙過程中顯得更加密切。但它畢竟隻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因而組織遷徙過程中常常出現組織渙散的情況。
戰時,人們往往也會結成塢壁等軍事武裝組織以自保。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堡塢壁壘在兵荒馬亂的年代中發展起來,其範圍遍布全國各地。據文獻所載:兩晉之際“百姓流亡,所在屯聚”,祖逖北伐時,江淮之間譙郡一地,“董瞻、於武、謝浮等十餘部,眾各數百,皆統屬(張)平”;北方“冀州郡縣堡壁百餘,眾至十餘萬,其衣冠人物集為君子營”;河東地區“張平跨有新興、雁門、西河、太原、上黨、上郡之地,壘壁三百餘,胡晉十餘萬戶”;“關中堡壁三千餘所”。可見,兩晉之際各地堡塢壁壘迅猛發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