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宗族活動的組織狀況(3)(2 / 3)

這種在戰亂時期建立起來的軍事武裝組織——塢壁,被許多學者視為家族、宗族組織形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戰亂時期的堡塢壁壘與家族、宗族間是否存在著必然聯係呢?這就需要對這一時期的塢壁性質作一客觀量化分析。為此,筆者將文獻中所見的相關堡塢壁壘的實例搜集統計,列表如下(見下頁)。

據不完全統計,文獻記載中所見塢壁實例共有圓源例,其中記為屬於血緣組織關係的塢壁僅第圓、員遠兩例,屬於地緣組織關係的塢壁占有員員例,二者兼有的共占有員員例。也就是說,所見屬於血緣關係即家族、宗族組織性質的塢壁僅占這一時期塢壁總數的願援猿豫,而屬於地緣組織性質和二者兼有的塢壁約占總數的怨苑豫。顯然,絕大多數的塢壁都不屬於家族、宗族組織性質,而屬於地緣組織關係或血緣、地緣關係兼有的組織性質,即以宗族鄉閭為主的軍事武裝組織。而記為血緣關係的兩例塢堡,也不是整個宗族都參加。

所以,將戰亂時期的堡塢壁壘主觀、片麵地臆斷為家族、宗族組織形式是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實際上,在真正抗擊各種侵犯時,單靠一個家族或宗族的勢力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在戰亂這種特殊的曆史背景下,人們為了生存進行的結塢自保應該是以血緣關係為骨幹的,由地域範圍內的鄉裏村民共同組建而成的軍事組織。正如趙克堯所言:“塢壁作為一種社會集團必然采取某種組織形式,比較常見的是采取血緣和地域的形式,以宗族與鄉裏作為團聚的紐帶;也有以流民結集的方式出現的,而流民的結集也非完全自流性,仍以鄉裏聯係起來,故宗鄉關係是塢壁團聚塢民的基本形式。”這種組織形式也較為符合前文對鄉裏社區居住關係所做的客觀分析。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鄉裏社區絕大多數都是異姓雜居,與家族、宗族相對聚居,同時並存。鄉裏社區的諸姓中,往往有一二姓人數較多,所以當戰亂時期地方領袖人物率鄉人立塢堡自保時,其宗族勢力也就自然而然地融入地緣組織之中,從而兼有血緣、地緣色彩。

這些堡塢壁壘軍事武裝組織的領導人,史書中多稱為“塢主”、“營長”或“營主”。例如:東漢京兆長陵人第五倫,依憑險固高築營壁,鎮壓了銅馬赤眉農民軍的反抗後,“始以營長詣郡尹鮮於褒,褒見而異之,署為吏”。可見,第五倫為其所築營壁的“營長”;晉末魏郡安陽人邵續,糾合亡命所建塢壁,後為石季龍所虜,“其部曲文武,已共推其息緝為營主”,其首領也稱“營主”;平陽人李矩,“素為鄉人所愛,乃推為塢主,東屯滎陽”;廣平易陽人劉遐,“值天下大亂,遐為塢主,每擊賊,率壯士陷堅摧鋒”;沛人周堅,與同郡周默,“因天下亂,各為塢主,以寇抄為事”;還有“流人塢主張平”、“篷陂塢主陳川”等等。由上可見,這些塢壁的領導者多命名為“塢主”,或稱為“營主”“營長”。但徐揚傑認為家族塢堡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塢主就是家族的族長。我們從前文對塢壁組織性質的量化分析可知,在這一時期純屬於血緣組織的塢壁即使有,所占比例也極小,大多數塢壁性質都屬於宗鄉關係。因此說,“塢主”與“族長”二者應屬於不同範疇的概念。“塢主”是軍事武裝組織的首領,屬於地緣關係範疇的概念;“族長”是家族、宗族組織的領導者,屬於血緣關係範疇的概念。徐揚傑將“塢主”都視為“族長”,顯然是以偏概全。其所舉所謂的“族長”如:郗鑒、郭默、蘇峻、邵續、庾袞、田疇等,實際上都是宗鄉關係的塢壁的“塢主”。而血緣組織的塢壁,塢主或可視為部分族眾的臨時“族長”。但是,以“族長”代稱“塢主”的情況在文獻記載中始終未見。因此,將這些堡塢壁壘的首領“塢主”臆斷為“族長”也是不確切的,這不單單是混淆了領導者稱謂的問題,而且也模糊了組織的性質,錯誤地將二者混為一談。

兩漢之際,此類塢壁的組織者多為強宗大姓。如:“更始新立,三輔連被兵寇,百姓震駭,強宗右姓,各擁眾保營,莫肯先附”;東漢初,“時趙、魏豪右往往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