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家族、宗族關係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1)(1 / 3)

家族、宗族關係在政治生活中對社會的影響是最為深遠的,直接關係到國家政治權力的安危和地方社會的穩定。下麵我們就具體探討這種影響。

一、家族、宗族關係與地方社會

家族、宗族關係與地方基層社會的關係最為密切。家族、宗族與社會具有相同的最小組成單位——家庭。家庭既屬於血緣組織——家族、宗族的最小單位,又屬於地域組織——基層社會的最小單位。以血緣關係自然組成的家族、宗族自身具有凝聚力和號召力,是一種自發的認同觀念和意識;而以地緣關係組成的基層社會屬於國家的地方政權組織,具有強製性的行政權力,維護國家意誌。因此,二者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既相互依賴又相互排斥,其關係呈現出複雜性和特殊性。

國家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控製和管理很大程度上離不開地方家族、宗族的配合與支持。在國家任命地方長官時,一般是郡守和縣令由朝廷任命,而郡縣僚佐則大多是由本地強宗大族擔任。因此,國家對於地方社會的統治實際上是間接的,尤其是對地方具體事務的管理更是鞭長莫及。與此相反,基層社會中的一些較有勢力的家族、宗族依靠其血緣關係的力量則能夠比較容易地對地方進行有效管理和控製。

在不同時期,不同階層的家族、宗族關係對地方社會的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在秦漢時期,憑借軍功占有土地和享受封爵的地主階層開始在統治政權中發揮作用。到西漢中後期,這些軍功地主逐漸演變為擁有強大經濟實力和政治根基的豪族地主。隨著社會地位的長期延續,土地不斷兼並,豪族作為不可忽視的社會集團逐漸形成。東漢政權就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的。在東漢政權的扶持下,豪族地主進一步發展,勢力急劇膨脹。這些豪族依據家族、宗族勢力控製地方政權,或成為國家對基層社會進行控製的工具,或成為地方社會的破壞力量。

從文獻記載情況看,很多地方的鄉官裏胥和郡縣掾吏就是由地方強宗大姓把持著,他們直接參掌鄉裏政權。例如:西漢南陽湖陽人樊重,是當時著名的強宗大姓,“貲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外孫何氏兄弟爭財,樊重“以田二頃解其忿訟”,故而“縣中稱美,推為三老”;東漢京兆長陵人第五倫,“少介然有義行。王莽末,盜賊起,宗族閭裏爭往附之。倫乃依險固築營壁,有賊,輒奮厲其眾,引強持滿以拒之,銅馬、赤眉之屬前後數十輩,皆不能下”,為郡尹署為吏。“後為鄉嗇夫,平徭賦,理怨結,得人歡心”。

這些地方大族憑借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在鄉裏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既要處理鄉裏事務,解決民間糾紛,又要負責國家徭役和賦稅的征發,以及維護鄉裏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地方社會治安。

但是,這些強宗大姓隨著自身勢力的不斷擴大,往往會憑借他們在地方社會的控製權,作威作福,魚肉百姓。例如:西漢潁陰人灌夫,“不好文學,喜任俠,已然諾。諸所與交通,無非豪桀大猾。家累數千萬,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潁川”。當時潁川民謠稱:“潁水清,灌夫寧;潁水濁,灌夫族”,潁川灌氏橫行鄉裏的行徑可見一斑。

有的強宗大族在地方社會驕蠻專橫,對國家的租調徭役也置之不理。如:膠東人公沙盧,“宗強,自為營塹,不肯應發調”;長社大族曹洪,“賓客多在縣界,征調不肯如法”;荊州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掾吏稱:“(劉)節家前後未嚐給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