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家族、宗族關係對社會經濟的影響(1 / 3)

家族關係在經濟方麵的功能主要表現在養老、侍寡、撫孤、濟貧、讓財、散財等方麵,宗族成員間的經濟聯係相對較少。不過,無論是家族成員間,還是宗族成員間這種或多或少的經濟關懷,都對國家和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麵:

第一,通過家族、宗族對鰥寡孤獨、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扶助,使得家族成員主動承擔起了這項繁重的社會責任。這種家族、宗族所提供的經濟上的保障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國家和社會的負擔,緩解了社會壓力。

第二,家族、宗族成員間的濟貧救困,保存了社會的勞動力,這對於延續和提高社會再生產的能力,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第三,家族、宗族成員間的這些經濟行為,增強了家族、宗族成員間的團結互愛、患難與共的精神,加強了家族、宗族的凝聚力,對於國家和社會穩定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第四,通過財產的散讓,將富宗的財產分給宗族家族貧乏者,間接地對社會生產生活資料進行著再分配,一定程度上縮小了社會上的貧富差距。

可以說,家族、宗族成員間的經濟功能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緩衝帶和減壓閥。

正因為家族、宗族關係具有這些方麵的社會經濟影響,所以國家和統治者對家族、宗族的此類活動都給予積極支持和鼓勵。一方麵,國家製定了相關的經濟政策,對孝悌仁義等倫理道德觀念進行宣揚;另一方麵,國家政府對於家族宗族成員間孝悌典範給予政治上鼓勵和旌表,或征辟任命,或加官晉爵。同時,社會輿論對於奉養老人、撫養孤弱、救濟貧困、推讓財產等這些家族、宗族間的義行也給予了道義上的支持和讚揚,為這些孝悌義行的發揚提供了良好的輿論環境。

但是,家族、宗族內部的這種經濟關係也存在負麵影響。家族、宗族成員間的救濟使得他們對本家族、宗族的依賴性增強,有些家族、宗族成員甚至淪為本族地主豪強的附庸。兩漢時期,這種情況就已出現。例如:西漢灌夫,“家累數千萬,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潁川”。這樣,家族、宗族間這種經濟關係就使得許多人失去人身自由,成為豪強地主的依附農。

漢末戰亂時期,這種依附關係表現得尤為明顯。如:南陽人樊宏,在王莽末年“與宗家親屬作營塹自守,老弱歸之者千餘家”;東漢京兆長陵人第五倫,義行有嘉,“王莽末,盜賊起,宗族閭裏爭往附之”;河南孫堪,以節義氣勇聞,在王莽末年,兵革並起,“宗族老弱在營保間,(孫)堪常力戰陷敵,無所回避,數被創刃,宗族賴之,郡中鹹服其義勇”;司馬俊,博學好古,倜儻有大度,儀狀魁岸,與眾有異,“鄉黨宗族鹹景附焉”;漢末蕭敬叛亂,巴西人譙秀避難宕渠川中,“鄉人宗族馮依者以百數”。

魏晉南北朝時期,家族、宗族間的經濟關係使得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得到強化。這一時期,大族“封山占澤”,土地兼並日趨嚴重。如西晉石崇的金穀別館,“金田十頃”,“又有水碓、魚池、土窟”;王戎的園田水碓,“周遍天下”。自永嘉南渡,北方大族南遷,他們在南方求田問舍,占固山澤。如刁逵兄弟子侄在京口“有田萬頃”;王騫“有舊墅在鍾山八十餘頃”,“又於土山營墅,樓館林竹甚盛”;謝混“田業十餘處”;謝靈運的始寧墅“傍山帶江,盡幽居之美”,還有“北山二園,南山三苑”等等。對於私人所占據的山澤田園,國家甚至無力控製。如梁武帝在鍾山西造大愛敬寺時,王騫舊墅在寺側的是王導的賜田,“帝遣主書宣旨,就騫市之,欲以施寺”,王騫答道:“此田不賣;若敕取,所不敢言”,最終,梁武帝隻好“付市評田價,以直逼還之”。南朝劉宋初年,朝廷麵對這種情形,不得不采取新的政策,頒布占田格,規定官員可依據品級占領山澤。自此,“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江南山澤幾被占盡。北方的情況亦然,如北魏元禧,“田業鹽鐵遍於遠近”等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