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禧謀反不成,乃與臣妾向洪池別墅,遣(國齋帥)小苟奉啟,雲“檢行田牧”。
(19)《顏氏家訓》“治家第五”載:
生民之本,要當稼穡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園場之所產;雞豚之善,塒圈之所生。爰及棟宇器械,樵蘇脂燭,莫非種植之物也。至能守其業者,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但家無鹽井耳。
(20)顏師伯的園宅
《宋書》卷苑苑《顏師伯傳》載:
少孤貧,涉獵書傳,頗解聲樂師伯居權日久,天下輻輳,遊其門者,爵位莫不逾分。多納貨賄,家產豐積,伎妾聲樂,盡天下之選,園池第宅,冠絕當時,驕奢淫恣,為衣冠所疾。
綜觀以上圓園例,這些“園”、“宅”、“墅”等都不具備封建莊園的最一般特征,實際上都隻是封建大地產的實例。
從上述大地產的實例中我們也並沒有見到用溝塹圈圍起來的成片土地,所見僅為大地主擁有大量田產的記載,如樊重“開廣田土三百餘頃”、石崇的“金田十頃”、王騫鍾山舊墅“八十餘頃”、孔靈符“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張孝秀“有田數十頃”等。從這些記載中還能判斷出這些封建大地產並非都連成一片,如:王戎的園田水碓“周遍天下”;謝混“田業十餘處”;謝靈運在始寧縣“有故宅及墅,遂移籍會稽,修營別業”;孔靈符產業甚廣,“又於永興立墅”,受自然條件的限製,數十上百頃的田土實際上很難成片分布。再有所謂的用溝塹圈圍的情況也未見載。這些大地主所擁有的大地產多為占山固澤依勢而建,如:袁廣漢於茂陵“北山下築園”,石崇建別廬於“金穀澗”,謝靈運所修別業“傍山帶江”等。僅有梁冀“廣開園囿,采土築山”,但也未見其用溝塹圈圍。
在“園”、“墅”、“別業”等大地產上,自給自足式的生產也不太可能。所謂的“閉門成市”也隻是文人的誇張之辭。從上述實例中可以看出,這些大地產的生產能力較為強大,有些既有農作物種植業、園林業、畜牧水產養殖業,還有手工業中的紡織、釀造、工具製造、造紙、藥物生產等。但因受到生產條件和生產技術的限製,很難做到農林牧漁與各種手工業齊備。所以說,盡管這些“園”、“墅”、“別業”能夠做到多種經營,但仍很難滿足大土地所有者的消費需求,尤其金銀銅器及香料、珠寶、綾羅綢緞等奢侈品的消費需求。如《宋書》卷緣遠《孔琳之傳》載“史臣曰”:時“末業流而浸廣,泉貨所通,非複始造之意。於是競收罕至之珍,遠蓄未名之貨,明珠翠羽,無足而馳,絲罽文犀,飛不待翼”。說明官僚豪富的極端奢侈之消費,多要從市場上購買。與此同時,“園”、“墅”、“別業”上的多餘產品也要到市場上出售。如西晉江統所言:“秦漢以來,風俗轉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園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南朝劉宋太初元年詔文載:“貴戚競利,興貨廛肆者,悉皆禁製”,其競利之貨當為貴族土地上的產物,如河東解人柳元景家“南岸有數十畝菜園,守園人賣得錢二萬送還宅”。可見,盡管孝武帝下詔禁止貴族競貨取利,柳元景聲稱置菜園是為供應家用,但是這些情況都反映出官僚地主土地上的剩餘產品還是常常進入市場進行交換的。因此說所謂的“莊園”內部能夠獨立生產,幾乎很少與外界發生經濟聯係,少量物品的交換隻發生在族眾之間,即“閉門成市”,都是不符合曆史實際的。
從以上圓園例大地產的所有者來看,都未見“族長”的跡象。其中第圓例樊重、第員猿例沈慶之和第員緣例朱異,顯然都是同居大家庭的“家長”,而非“族長”。他們所經營的產業也隻是大家庭的田產,而非整個家族、宗族的產業。上引第願例“刁逵兄弟子侄的田園”,其中“田萬頃”究其為分屬兄弟子侄,還是共有,不詳。故刁逵究竟是不是家族族長也很難說,很可能仍為共財大家庭的“家長”。第員、猿、源、緣、遠、苑、怨、員園、員員、員圓、員源、員遠、員苑、員願、員怨、圓園例,應該都屬於個人田業,這些田產的擁有者究竟是否為族長,材料中亦無反映。這些田業中,有些田產是從父祖手中繼承下來的,如第員員例謝靈運的“始寧墅”為承“父祖之資”;但多數情況下應為個人設置,如第緣例石崇的別館。據文獻記載,在泰始八年(圓苑圓年)石崇父石苞臨終之際,“分財物於諸子,獨不及崇”,說明石崇的田宅、別館為個人所置。第員圓例孔靈符,“家本豐,產業甚廣,又於永興立墅”,說明其永興墅乃孔靈符自創別業。上述這些大地產中,始終未見整個家族、宗族所有的田業,更未見所謂“族長”的存在。徐揚傑所稱之為“族長”的典型如沈慶之、孔靈符、阮佃夫、朱異等也隻是封建大土地所有者而已,與“族長”屬於不同性質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