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的“理想國”裏,亦有秩序井然的等級梯層,一是立法與執法的哲人,須有智慧;二是保家衛國,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秩序的戰士,須有勇敢;三是進行生產的農商百工諸奴隸,須有服從性。此所謂哲學家治國,武士衛國,勞動者養國。事實證明,這隻是詩人的一廂情願,從未成為現實。對於受過現代民主思想熏陶的人,不論古代的印度法典,還是柏拉圖的理想國,都是難以接受的,因其存有顯然的階級、階層歧視,包括一定的特權允諾;另外,如果將這種設想付諸實踐,其結果很可能不是柏拉圖們所預期的,而隻能是強權暴政和獨裁,是對個人自由的任意剝奪,是社會生活的全麵平庸化和單一化,播下了龍種,收獲的大約隻是些跳蚤;最後,從根本上,麵對永恒和神聖,對於人的任何外在等級分類,都是錯誤和缺乏根據的。但是,瓦格納的幻覺說自有其現實根據。我們必須承認和強調內在的精神等次和高度,任何人固無權限定中下階層的發展包括生存的權利,但任何人亦無權無視和壓抑,甚至取消優秀階層追求使其成為優秀者的權利。
涉及“平等”的理念,需要予以澄清。從人的天命的悲劇性一麵,諸如基督教所言之“罪”,佛教所言之“苦”,海德格爾所言之“煩、畏、死、無”;再從人所麵臨的神聖又神秘的可能性一麵,諸如柏拉圖的“理念”、基督教的“天國”、康德的“物自體”、維特根斯坦的“不可言說的東西”、海德格爾後期所致力的思與詩的“大道”,可見“平等”應是我們所可據有的基本信念之一。它正具體體現在人類所有偉大宗教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的聖典宣講和生活實踐中,體現在《人權宣言》和《獨立宣言》等近代社會民主憲章和隨之而來的社會實踐中。但是,一旦涉及真正的社會實踐領域,“不平等”似又無處無時不在。
要說清“平等”,還是得從“不平等”說起。首先要區分開“先天自然的不平等”、“後天個人努力造成的不平等”和“後天人為製造的不平等”。盧梭就做過這種重要的劃分:“我認為在人類中存在著兩種不平等的狀況:其一,我稱之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為這是自然形成的,它是由年齡、健康狀況、體力,以及思想或靈魂的質量諸方麵的差異造成的;其二可稱之為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建立在某種習俗的基礎上的,至少是經由人類的許可得以形成的。這種不平等是由某些人所享有的各種特權組成的,這些特權就是那些財力雄厚、有權有勢的人的特權。”第一種不平等,屬個人能力所不及的命運因素,如身體條件、天賦、家庭和種族出身、個人所處時代,及自然與文化環境等,所謂先天起點之不同。第二種不平等,屬個人能力所及的意誌因素、自由因素,它盡管因人而異,但在可能性上是人人均等的。第三種不平等,屬個人假借不健全不公正的製度與環境外力,而非憑自己先天優勢和後天努力能達成的,是機會不均等前提下的產物,所謂後天起點不同。如此,第二種不平等實為平等,隻有承認其為平等,才顯出平等作為平等的真義,“社會平等的意義恰好應承認人們的個體的不均等和質的差異。”第一種不平等,作為客觀存在,必須得到認可,應承認優異或優越者(優勢群體)自身存在的先天自然合理性,並給予前者以充分發展的條件,和後者以應有的接受;同時,當給予殘缺與不足者(弱勢群體)以盡量和應該的後天社會補償,給他們提供更多的機會,並盡最大努力消除造成這種不平等的社會與文化因素。第三種不平等,作為特權和腐敗現象,應予以鏟除。至此,魯迅之“摩羅詩力說”,及對中國社會底層人民的“哀其不幸,怒其不爭”的態度得到統一,他思想上所受托、尼影響,始可相安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