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消費的合理性與合理消費(2)(1 / 3)

合理消費的邊界

市場本身是無所謂道德的,它所能提供的隻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可能性,亦即通過發掘或喚起消費者的消費欲望,通過市場完成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積累和擴大能夠帶來剩餘價值的價值,即資本的積累與擴張。然而當我們引入“價值立場”或“應當”的維度時,資本運行邏輯的倫理性就不可避免了。更進一步地說,我們必須從資本的運行邏輯以外尋找合理與否的根據,這個根據就是代內公正與代際公正。倫理性產生於不同價值主體之間的間性要求,代內公正和代際公正就是這種間性要求的兩種主要形式。依照代內公正的標準看待消費的合理邊界,問題就轉換成了可供消費的資源在全體公民之間的合理分配這一事項。

從可能性上,以及從公民的基本資格、尊嚴和機會看,人人都有機會分得稀缺性資源,各得應得份額。假如我們不考慮下一代人的要求,而隻考慮代內公正問題,倘若政府在政策與製度的設計與安排上,完全把讓絕大多數人而不是少數人富裕起來作為優先考慮的目標,而在具體的社會保障體係方麵也傾向於這一點,那麼任何一個公民的消費就是合理的,隻要這種消費行為是符合規則的。然而事實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任何政府願意把平均主義作為基本的分配原則,除非是那些不具有排他性的資源的分配,如人格、尊嚴,而對於大部分具有排他性的資源的分配,通常情況下是采取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優勞優酬的分配原則,一個相對為好的政府是在效率意義上的公平(差別原則)和人道意義上的公平(平等原則)之間創設一個張力,張力過小會犧牲效率,絕對平均主義的分配模式被證明為在極為特殊情況下是正確的;張力過大會造成兩極分化,可能造成無秩序從而取消平等競爭的秩序基礎。

這樣一來,我們就不能毫無緣由地反對任何一種消費行為,對消費行為的倫理反思與批判應該建立在理性分析之上,而不是感性的、感情的怒斥。於是關於消費行為之合理性的分析就被限製在兩個具體的層次上:違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合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違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不僅是違背法律規範的,更是違背道德原則的,其不合理性是無須加以分析的。

最為複雜的是合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在日常生活中,除去那些可供全體市民共同享用或先後享用的公共物品外,絕大多數消費品均需首先確認歸屬即所有權之後才能進入消費領域,當然這些已經確定了歸屬的消費品不一定都是具體的物品,還包括無須“私有化”的服務,消費者隻要給付足額的貨幣即可。那麼,當消費者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掙得足額的屬於自己的消費品的時候,他是否可以根據其意願而隨意處置其物品呢?毫無疑問,相對於違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是一種強意義上的不道德行為,合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乃是一種弱意義上的不道德行為,因為,從其物品的來源看,它們是合法的,同時也是合乎倫理原則即正義原則的。

那麼,我們如何對合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作出倫理上的分析呢?社會輿論盡可以譴責那些奢侈與浪費行為,但我們無權阻止這種行為,我們隻是在道義上說,過度的消費有損於生命,因為占有並消費超出自己生命界限的行為是有害的,但這種有害行為所損害的不是法律規範,不是別人的合法權益,而是已有的道德觀念,人應該節儉、中節,而不是放蕩和瘋狂就是這種觀念之一。對合法的奢侈與浪費行為作出約束的,通常不是社會輿論,而是曆史必然性和當事者的道德境界。通常情況下,在擺脫貧困的資本原始積累階段,消費、奢侈、浪費是主要的目的,消費者會有這樣的幻想,似乎隻有把財富全部用於消費才能擺脫貧困,才能達到擺脫貧困後的心理滿足。當然這種行為也一定和傳統文化密切相關,韋伯揭示了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的內在關係。隻有當不再把消費、奢侈、浪費作為創造生活資料之活動的主要目的,而把這種創造活動本身視為快樂與幸福的源泉時,辛勤勞動而又節儉的行為才能發生,這同時也意味著財富的擁有者已經養成了足夠高尚的道德境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一如亞裏士多德所說的,德性是良好品質的實現活動。

隻有既創造財富又不浪費財富,而把剩餘的財富用於回報社會的消費行為才是道德行為,惟其不是普遍的行為才是值得稱讚的行為。如果把代際公正作為衡量消費行為合理性的根據,其倫理根據在於下一代人的生活質量。在代內公正中,由於每個消費者都是具有各種權利的現實的人,他們都可以依照其權利參與製約過度消費的博弈活動中,而下一代人則不能參與此活動,因此,我們必須對當下一代人的消費行為給出適當的倫理要求,這就是,此一代人的消費總量與消費水平至少不應該降低下一代人的生活水平。然而在實際的生產和消費中,我們無法精確地計算出我們留給下一代人的資源到底是多少,這還不包括原本由這一代人承擔然而卻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才能計算出的代價,如環境汙染、疾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