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A公約規定締約國的義務是漸進性的,B公約規定的義務則是即時性的。B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要求締約國“采取必要步驟,製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定之權利。”A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的條文則是“每一締約國家承擔最大能力個別采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B公約的要求顯然比A公約要高得多、嚴得多。
第二,B公約規定了嚴厲的監督製度。它要求組成18人的人權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有權接受並審查該國管轄的個人關於締約國侵害公民權利的來文,並提請該國注意,舉行不公開會議,向締約國及該個人提出意見,並提供斡旋,若還未獲滿意解決,經有關締約國同意,成立和解委員會,並提出報告轉交有關締約國。締約國應在公約生效一年內或應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提出已采取的措施和公民享受權利進展的報告。
我國正式加入B公約之時,便是上述舉措生效之日。這樣,國內要作一係列法律調整和出台一係列新的相應法律法規,便是必然的、不可回避的工作。圍繞這些立法進程和法律調整過程,將會為中國傳媒提供可觀的新聞信息資源,這是完全可以想見的。同樣,新聞理論研究從現在開始就麵臨著一係列新的課題,例如新聞法製基本理論的建設、國內法對國際法的適應及調整、新聞界如何適應加入B公約後新的媒體生態、公民新聞自由與保守國家機密及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平衡等等。
三年前我國加入了WTO,意味著中國把市場還給了人民。這次加入B公約,則意味著國家把社會還給人民。對於中國正式加入B公約的重大意義,我們應有最充分的認識,它對於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將是一個巨大的推動。今天,我們對此似乎還缺乏應有的關注與研究,新聞理論界應及早行動起來。
信息公開:新聞傳媒的新天地
2004年第8期《瞭望新聞周刊》刊出記者采寫的一組數字:“剛剛從非典中緩過神來的大眾,現在正不安地關注著禽流感的蔓延,耳邊還不時傳來各種各樣的天災人禍:開縣特大井噴事故導致數百人死亡;元宵節北京密雲縣37人在看花燈時被踩死;吉林市中百商廈和浙江海寧在同一天發生火災,死亡人數分別為53人和40人。”這位記者還寫道:“中國的GDP連續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長,卻鮮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問題造成的GDP損失高達6%,這些問題每年奪去20萬人的寶貴生命。”
這類詳實的報道在過去是不多見的。這是新一屆黨中央實行信息公開政策後出現的新氣象。
2003年的非典事件,既給中國政府帶來巨大的壓力,又提供了實施信息公開化的良好契機。以包括前衛生部長張文康、前北京市長孟學農兩名省部長高官在內的上千名官員因隱瞞疫情或防治不力被查處為轉機,中國在信息公開化之路上開始了跨越式發展。
針對非典防治中廣泛存在的信息不準、反應不快、應急準備不足等問題,國務院製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而在此以前,在由溫家寶總理主持的新一屆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討論通過了《國務院工作規則》。這個規則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製”的要求,規定了信息公開、行政透明的原則。隨之,全國不少省市和部委開始采取切實舉措,確保信息公開。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除了國家機密等6種信息依法免於公開外,其他信息都可以向公民公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在全國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會議上表示,新聞媒體要介入事故調查。這位局長對於新聞媒介的介入,持開放、歡迎的姿態。他說,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離不開監督,而輿論監督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實踐表明,新聞輿論在安全生產監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廣西南丹“7.17”特大事故的揭露,就是新聞媒體發揮了作用。因此,要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的優勢,對好的典型進行宣傳推廣,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大隱患及時進行揭露和曝光;對特大事故的查處情況及時予以公布;對一些領導幹部搞權錢交易、充當不法業主保護傘、幹擾安全生產工作的,或因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大膽揭露。這種明確的態度,同過去一些官員對事故真相藏藏掖掖,千方百計阻撓記者采訪相比,有天壤之別。從中可以看出,信息公開將會給新聞傳播開辟多麼寬闊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