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0章 政府在突發事件處置中的輿論引導(3)(1 / 3)

(4)突發事件的發生有其客觀規律,並非完全政府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是有限的;但若故意隱瞞造成的後果,則完全是政府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是無限的。突發事件的發生除了少數是人為因素外,更多的時候是由於各種客觀原因引發的,並非政府所能控製的。事件發生後,如果政府及時向公眾發布消息,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等相關真實情況,完全可以贏得公眾的理解,贏得工作的主動。相反,在公眾欲知、應知而未知,媒體又熱衷報道時,政府不及時發布信息,不主動把握輿論主導權,結果失去了處置危機的良機,引起公眾恐慌,政府失去威信,那無疑是政府的失職,全是政府的責任。正如美國學者費姆·邦茨所說:“一個有效的傳播不僅能減輕危機,還能給組織帶來比危機發生之前更為正麵的聲譽,而低劣的危機處理則會損傷組織的可信度、公眾的信心和組織多年來建立起來的信譽。”2003年SARS發生,直接導致國家衛生部長和北京市長引咎辭職;2005年中石化吉林分公司發生爆炸事故,導致國家環保總局局長下台。這些高官下台,並不是作為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更重要的原因是應對媒體不當,沒有及時發布信息,導致公眾恐慌,引起民眾對政府信任產生危機,所以他們要承擔責任。

(5)突發事件隻有不發布或者遲發布而造成被動局麵的典型案例,沒有因為及時發布而造成不良影響的典型案例。突發事件沒有不能報道的,關鍵在於怎樣發布,站在什麼立場發布。事實上,當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政府依法、及時、真實地發布信息,能抑製謠言傳播的空間,維護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提高政府的威信,有助於危機的解決。2007年2月5日早晨,地處南京市繁華地段的漢中路因地鐵施工,發生局部塌陷,並造成地下煤氣管道折斷後爆燃,附近一幢大樓部分外立麵被燒,事故引起交通阻塞,部分供電、供水、供氣及電信中斷,影響5,000餘戶居民生活。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南京市相關部門在事故現場立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事發經過、事故所造成影響和政府采取的處置措施。在隨後幾天內,又連續五次發布信息,介紹事故處理和善後工作的進展情況。政府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確保了輿論導向正確,正確引導了社會輿論。不僅此事沒有成為媒體炒作的熱點,南京應對得當的方法反而成為媒體競相宣傳的典型。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作了專題報道,《新華日報》和《揚子晚報》都在顯著位置報道了市委、市政府在“第一時間”向媒體通報情況的消息,讚揚這是南京市委、市政府“政務公開的新鮮案例”。

四、健全完善政府危機處置的輿論引導機製

健全完善危機處置的輿論引導機製,加強正麵的輿論引導,是政府在突發事件處置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樹立政府良好形象、取信於民具有重要意義。

1.事故現場記者管理機製

(1)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新聞記者的敏感性決定了他們往往會聞風而動,有可能先於政府已經到達現場進行采訪。記者們的無組織的采訪,有時難免給危機事件的解決帶來麻煩和幹擾。因此突發事件發生後,宣傳部門應該同其他現場處置人員一道在第一時間內到達現場。

(2)做好現場記者管理。摸清來現場報道媒體及記者情況,包括多少家媒體、共有多少記者采訪;確認記者身份,隻有資格和身份確認的記者方可進入接待區采訪;規範記者采訪活動,比如劃定記者可以進入的場地,設定禁區,不允許進入和拍照等,以便相關部門盡快、集中精力處理危機;提出相關采訪報道要求等,確保報道的準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