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國內創新環境現狀考察(1 / 3)

第一節 我國創新環境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政策環境的總體介紹

隨著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不斷發展和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逐年提高,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其重視程度也在不斷加深。我國政府在資金投入、稅收、進出口、原材料供應等方麵實行特殊的“產業傾斜”政策,給予重點扶持和引導。國務院和一些省人大先後製定了扶持其發展、規範其行為的有關規定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製定相關政策,這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00年7月23日,科技部頒發了修訂過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其中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我國的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1)電子與信息技術;

(2)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3)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4)先進製造技術;

(5)航空航天技術;

(6)現代農業技術;

(7)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8)環境保護新技術;

(9)海洋工程技術;

(10)核應用技術;

(11)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科學技術部根據以上高新技術範圍製定頒布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並根據世界高新技術的發展對高新技術範圍和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該《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如下:

(1)從事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進行認定。

(2)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3)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4)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5)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6)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並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按照溫家寶總理提出的國家高新區“四位一體”定位,國家高新區的發展目標是充分發揮高新技術產業化重要基地的優勢,努力把國家高新區建設成為促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強大引擎,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的服務平台,成為搶占世界高新技術產業製高點的前沿陣地。《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明確指出:“優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環境。繼續加強國家高新區等產業化基地建設。構建技術交流與技術交易平台,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基地、技術轉移中心等科技中介機構開展的技術開發與服務活動給予政策扶持。”

配套政策規定,國家高新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過去是自認定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配套政策加大了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像過去一樣技術開發費用必須較前一年增加10%才可抵扣。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而在過去是不允許結轉抵扣的。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有配套政策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配套政策還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企業招聘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吸引優秀人才不受戶籍限製。

此外,國家外彙管理局應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需要,充分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用彙需求;深化境外投資外彙管理政策,支持國內企業設立海外研究開發設計機構、並購國外研究開發機構或高新技術企業。

進一步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係。選擇國家高新區已有基礎和優勢的領域,支持建立若幹開放式的國家重點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專業化的共性技術服務平台;提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運行質量,提高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產權交易等機構的服務水平;引導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到國家高新區創辦分支機構和大學科技園。

配套政策規定,加強實驗基地、基礎設施和條件平台建設。以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究開發中心等為依托,組織實施重大自主創新項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動項目、基地、人才的有機結合。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谘詢和技術服務,研究製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由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種條件的結合、相互作用,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生了聚集效應,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人才和產業聚集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發揮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域整體功能。目前全國高科技園區53家,大學科技園區49家。2005年53個高新區營業總收入突破了3萬億元達到34415.6億元,工業增加值比上年又上了一個新台階,達到6820.6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25.3%和23.1%。據對2005年高新區41990家企業的統計,年末從業人員521.2萬人;實現營業總收入34415.6億元、工業總產值28957.6億元、工業銷售產值27872.4億元、工業增加值6820.6億元、淨利潤1603.2億元,實現上繳稅額1615.8億元、出口創彙1116.5億美元。大部分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已經初具規模,進入了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據2005年統計,目前在49家大學科技園當中入駐企業數達到100家以上的有21個。在大學科技園中進行創業的企業已經達到了6075家,入駐企業最多的大學科技園是上海交通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達到了645家。其中,在國家高新區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有28家,占到了較大的比例,達到了2929家,占到了48.2%。為此,各地紛紛製定了吸引、培養人力資源的政策,諸如吸引留學人員的政策;對高等院校、科研開發機構、人才等給予適當的優惠,吸引他們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來;對外商投資的吸引政策和融資政策等。

企業要進行技術創新,而政府在為企業創造有利環境方麵,也需要進行政策創新。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中率先規定“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可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實施其他侵害行為”,“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夥形式”等,這些規定在國內立法中是重大突破,也是中關村法製原則整體結構的核心原則。深圳市和上海市規定“風險投資機構對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總投資額不低於總投資額比重的70%的,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及其他優惠政策”。廣州市提出“三不原則”,即“不分所有製、不分地域、不分隸屬關係”,科技成果到廣州轉化,隻要企業在廣州注冊,項目符合廣州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較好市場前景,較高的技術含量,廣州都一視同仁,采取一套政策,在科技計劃、經費等方麵給予支持。在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站綜合試驗區,政策規定,新開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不核定具體的經營項目,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企業可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合肥市國稅局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旅遊和飲食業的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這些都是各地的創新獨到之處。

我國35個城市(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沈陽、大連、長春、吉林、哈爾濱、上海、南京、合肥、無錫、蘇州、杭州、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珠海、南寧、桂林、成都、重慶、昆明、貴陽、西安、蘭州、烏魯木齊)的科技政策涉及資金、人才、科研機構、企業、中介服務、科研項目、科技獎勵、科技園、特定行業等各個方麵。這些政策法規主要針對企業,另外科技獎勵、資金、人才和中介服務也是構成這些政策的主要內容。

從數量上看,頒布優惠政策力度最大的前五位城市分別是:北京、廣州、上海、深圳和杭州。

二、對我國總體政策環境狀況的基本評價

(一)我國各地為吸引人才所製定的政策和提供的環境從各個方麵為高科技人才提供了方便

1.良好的政策法規配套機製

我國各地為吸引和鼓勵高科技人才,出台了一係列優惠政策。包括人才的報酬分配、獎勵辦法、社會保障、戶口及親屬的安置等涉及人才自身利益的各個方麵。

2.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

我國各科技園區為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和外商投資,紛紛出台政策和進行改革來營造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我國許多地區為方便投資者,實行一站式服務。出台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土地、資源、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各方麵。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成立高新技術服務中心,實行低息貸款等,為創業投資方提供了良好的投資和融資環境。

3.政府宏觀調控,保持均衡的可持續發展

政府製定了一係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大力支持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材料技術等技術領先、附加值高的領域。軟件和集成電路類也成為各園區發展的對象,並出台了相關的優惠政策。

(二)我國在引進和鼓勵高科技人才的相關方麵還有待完善

我國在引進和鼓勵高科技人才的相關方麵還有缺陷和不足,應該做以下改進。

1.建立全國性統一的基本製度

目前我國各地區隻是按自己製定的政策在實行。在各地區長時間的探索中,這些政策開始趨於一致和集中。我國應以這些地區的政策為參考,出台統一的製度,進行規範管理。

2.完善人才流動機製

若想得到發展,就要鼓勵人才流動,進行技術交流。在人才流動的過程中,會帶來一係列的人事糾紛和問題,涉及住房、戶口、知識產權等。故應完善人才流動機製,令這些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

3.進行宏觀調控

各開發區的扶持對象雜亂而且有追風現象。各地對技術領先領域和重點開發領域都提供了優厚的待遇,但一些發展緩慢,實力較弱的領域卻得不到大力的扶持,長期下去,會使我國出現“一邊倒”的現象。產業結構會嚴重失衡。故應由國家統一管理,進行適當調整,使我國的高科技產業均衡發展,穩步前進。

第二節 國內高科技政策具體介紹分析

一、針對高科技創新人才本身的政策環境

(一)一般人才政策

隨著科技在生活中的比重加大,人們對它需求的增加,使得高科技人才市場供不應求,在各地大力發展科技的浪潮中,人才也成為爭奪的主要焦點。現在,各地區針對高新科技人才的優惠政策正趨向統一。它們都涉及居留、子女教育、解決夫妻兩地分居、補充養老保險、住房等基本生活方麵。同時在科研方麵也有相關獎勵製度和政府專項金支持,職稱評定,教育培訓等。

具體來說,包括:

(1)消除人才流動的地域界限,為高新技術人才回國工作或創業提供戶籍遷入、工作寄住、隨遷配偶子女等服務。但這些服務,北京的門檻最高。

(2)為各類高新技術企業引進海內外優秀專業技術人才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3)高科技企業可以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4)允許有關試點企業從近年國有淨資產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股份獎勵科技骨幹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股份額度各有不同的限製。

(5)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6)柔性流動鼓勵兼職。鼓勵在校科研教授在企業兼職,促進企業、學校合作。

(7)高科技人才評定和獎勵,可適當放寬學曆要求,對於特殊的低學曆科技人才,可以破格晉升。

(8)設立專業技術職稱。

(二)對海外留學人員政策

除了上述規定外,還製定了一些其他的規定,並且采用“一站式”服務,為他們提供了快速且有針對性的服務。

(1)引進的留學人才不受用人單位編製數額、增人指標、工資總額的限製,不受其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製。

(2)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可享受國家和省級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3)設立了留學人員科研活動專項經費,用於留學人員回國後的科研資助和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等科技活動的資助。

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各地也製定了有地方特色的製度:

(1)北京開展中關村地區社會化職評,在中關村地區建立社會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製度。同時,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可以審批管委會和園區內市屬高新技術企業處級以下人員(含處級)因公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經貿科技人員(不含在外國企業中兼職的卸任外國政要)來華事項。對海外人士采用雙籍製。

(2)上海提供專項高級人才公寓和配套服務。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另外,各地還紛紛出台鼓勵海歸的政策。對海外留學生創業製定了以下內容:為留學人員建立歸國創業服務體係;為創業者提供風險投資或專項資金支持;提供創業所需的高品質、低租金的經營場地;給予相關稅收優惠。

二、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

各地都在積極鼓勵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服務、項目用地、企業注冊和相關人員獎勵上都作了相關規定。

(一)各地區政策共同點

(1)設立專項資金鼓勵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貸款貼息等方麵給予扶持。

(2)土地出讓金的地方政府收益部分,將作為政府扶持資金,用於成果轉化項目的發展。

(3)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免征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產權登記費。

(4)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6)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或獎勵。

(7)解決外省市從事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的科技人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問題。

北京在此方麵沒有其他地區優越,外省人員最初三年隻有《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後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辦理調京手續。而其他地區從外省人員工作開始就可辦理戶口遷移。

(二)各地區政策差異

北京、上海等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免征交易手續費,其他地區交易手續費減半。北京、上海企業注冊資本的額度規定也遠遠高於其他地區。此外,北京與上海還規定:

(1)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上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後二年,給予減半扶持。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後三年,給予減半扶持。

(2)鼓勵企業增加技術開發資金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必須購置的專用、關鍵的試製用設備、測試儀器所發生的費用,經財稅部門認定後,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

(3)企業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額。

三、促進高新技術人才創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環境

(一)公共服務政策

在各個城市的激烈競爭中,為了吸引高科技企業投資,北京、上海、蘇州率先在科技園區的服務功能上進行了創新,廣大科技園區紛紛效仿。

北京市規定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的企業可憑市科委批準文件直接到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改製登記,不再經其他各級部門或機構審核批準,減少審批環節。

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則對外商投資項目有投資審批權,且不受投資總額限製,對被批準的企業,分別代表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企業頒發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此外,還有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權限,並可按國家規定將園區內土地劃撥和有償出讓。另外,南京還提供了“一站式服務中心”。

在上海科技園區的帶動下,許多地區都采取了“一門式服務”,即由工商牽頭,衛生、醫藥、環保、消防、科委等部門一起進駐張江園區內的工商注冊廳,一起辦公,並聯合審批,限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