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這裏所倡導的全國性民調活動也具有一定的潛在危險,那就是:一個政府可能會利用它們來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務。不過,本書所提倡的那些弘揚公共精神的特定活動,在籌劃時可以避開黨派的政治傾向。我們已經指出,這些活動的持續性推進,需要政府發揮相應的作用:政府不應從執政黨的利益出發,政府的行政體係或持久性的公民服務係統應該尋求一種不帶偏見的相關政策目標。隻有這樣,才可能避免把推進公共精神的目標與某個政黨的利益聯係起來。許多歐陸國家有一種組建聯合政府的傳統,這種體製可以較好地避免帶有某一政黨傾向的情況發生。對於那些具有兩黨製曆史的國家(如美國和英國)來說,為了考慮讓更多的民眾參與到市民共同體活動中來,他們在執政政策上也會形成一定的連貫性。例如,在英國,上世紀90年代新勞工黨所強調的“GivingAge”計劃,就是襲承了上世紀80年代保守黨所倡導的“Makea Difference”運動;兩者的目的都是在於強化公民的權利。在美國,針對公民權利、公民社會和共產主義等問題,無論是克林頓政府還是布什政府都采取了基本相似的態度,盡管他們代表的是不同的政黨。喬治·W.布什在任職時簽發的第一批法案中,包括了為美國特種部隊增加財政支出的法案——一項關於鼓勵誌願者參加國防服務的計劃,這項計劃得到他的前任的高度讚許。
每周用1個小時來參與富有意義的弘揚公共精神的相關活動,也許在時間上被認為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人們可能會誤解參與這類活動的真正目的:通過這類活動,目的是為了激發民眾為地方共同體服務的思想意識,並希望人們能多做些貢獻,最終形成一種公共精神文化。因此,每周1小時的活動時間僅僅是一個指導性原則。當然,有些市民可能永遠不會參與這類活動,有些市民可能會偶爾地參與一下,也有少部分人可能會對這類活動持嘲弄態度。我們的目的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激勵民眾參與這種弘揚公共精神的行動,以便使鄰裏活動和共同體行為能夠在發達工業化國家形成一種生動氣象。
不過,激勵人們參與共同體和鄰裏活動的努力,絕不可讓弘揚公共精神文化的行動流於形式,也不可讓人們參與這類活動有種被迫的感覺。要說這種推動工作具有一定的難度,是因為參與這些活動可能會對我們的個人自主性產生某些約束。我們這裏所采用的“文化”,是指采取一些簡單的易於被人接受的行動或行為,如一些被廣泛采用的或習以為常的活動內容。但是,我們應該保留人們拒斥或拒絕參與此類文化活動的自由。總之,人們可以自行決定他們是否希望參與弘揚公共精神的文化活動。
公共精神文化的益處
關於推進公共精神文化發展的計劃,具有一係列潛在的積極因素。就從我們的建議來說,人們通過鄰裏關係和地方共同體生活可以獲得相互交往與加深了解的機會,進而又能夠給共同體生活注入新的活力。正如弗蘭克·弗勒迪(Frank Furedi,1998)所指出的:“如果你對自己的鄰居了解不多,那麼,就很難與他們保持一種親和關係。”羅伯特·麥當納德(Robert MacDonald,1996)在對英國蒂賽德市的誌願者工作調查中發現:這些誌願者活動不僅能夠為人們提供職業場所所經曆不到的工作體驗,而且還可以激發對於共同體的情感。同時,地方共同體成員之間的深入交往,有助於他們能夠在一種更加富有生機的人際氛圍中生活與工作。總之,參與弘揚公共精神的活動並不是一種孤立的單獨行動,而是一種相互激勵的互動過程,同時也為構建更加親密的、相互支持的地方共同體提供了一種基礎。
在一個富有公共精神文化的社會裏,對於那些需要幫助的人來說,他們能夠從所熟悉的人們、鄰居或地方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那裏得到經常性的無償援助。這樣可以彌補那種由政府組織以及其他機構所提供的沒有人情味的偶然性幫助。不過,鄰裏之間的互助行為不能替代特殊的和專業性的社會性服務。
我們這裏所討論的策略,也許能夠解決當代社會中的地方共同體所麵臨的一些共同問題。例如,據統計,現在鄰居吵架的情況越來越多,那麼,我們這裏所強調的良好的鄰裏關係,可以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的一種實用途徑。在英國,成功的地方政府也無非是通過簡單的懲罰性法律條款(一般包括處以罰金或遷移大家都感到討厭的鄰居)來處置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