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兩種主義與公共精神(3)(1 / 3)

再重申一遍,我們每個人都是受到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的影響。而且,盡管某些自由主義理論家不一定會讚同,但我們還是認為:社會是先於個體而存在。我們一出世就生活在一個有著既定文化規範和價值觀的社會中;在成長的過程中,我們的行為方式以及自主性的特征無不帶著這些文化規範和價值觀的深深烙印。即便是我們的自我意識和自我認同,也是在與社會中的其他人相互交往——別人會如何看待我們——的過程中逐漸形成。麥金太爾(1981)認為:自由主義者所強調的是個體之間那種以理性為基礎的冷漠關係,而漠視了我們與他人(如朋友和家人等)之間所擁有的情感聯係。我們的觀念、誌向和價值觀等,就是在與他人之間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所以,一旦當我們遊離於社會之外,我們就很難想像自己能夠找到什麼有價值的東西。正如麥金太爾所說的:倘若一個人把自己與社會所共享的活動(一個人從一開始就像學徒一樣被動地接受其教育)割裂開來,把自己與社會共同體(人類的意義和目標在共同體的活動中才得以顯現出來)割裂開來,那麼,他在自身之外將無法找到任何有價值的東西。

當然,這樣的遊離狀態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是魯濱遜漂遊在荒島上所表現出來的堅韌勤勞以及種族偏見等行為,也都是他與曾經生活過的社會中其他人相互作用的產物。

總之,雖然個人自主性被認為是人的幸福的一個重要先決條件,但是,這種自主性必然要受到我們的社會環境的製約。人是一種社會存在,這一事實決定了我們的行為和選擇;而人的行為和選擇並不是一係列交換關係或契約關係的堆積。因此,一旦當我們認清我們是無法擺脫社會環境而存在的事實,人的自主性便擁有了更豐富的內容和意義。

在引領民眾朝著正確的行為方向發展等事務上,現有的政府可以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一個民選的政府不僅應該善於傾聽來自各個領域的專家的意見,而且,還應該善於傳達民眾的意願。

因此,一個明知的政府應當責無旁貸地幫助民眾來運用其自主性;同時,政府可以通過課稅、道德輿論製裁、製定法律或提供谘詢服務等方式,來矯正民眾對於那些不正當的、沒有價值的行為的追求。

自由意誌論信仰者以及許多自由主義理論家往往抱著這樣一種幻想:所謂的自主性,就是人擁有自我決定的自由。穆勒常常被公認為自由主義思想的創始人,他在《論自由》(1991)一書中說:政府幹預個人事務的正當性僅僅就是表現在“防止其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至於個人的行為表現和道德狀況,那是無關緊要的”。即便是我們做出了錯誤的決定,我們也可以從錯誤中汲取知識。

這種觀點有其誘人之處。然而,其結果往往適得其反,進而造成人們對自身的損害。

而且,事實也並不是如穆勒所說的那樣,純粹由自我認定的行為幾乎是不存在的:我們所有的行為和選擇,都會對別人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每當我們犯了錯,就很可能要傷害到我們的家人、朋友以及其他相關的人。因此,自由意誌論信仰者所主張的關於維護個人權利以及政府無須幹預個人事務等觀點,從某種角度來說是錯誤的。政府對個人事務的幹預,可以體現在一些合法的途徑上。公允地說,穆勒在《論自由》一書中也談到政府的幹預方式:當一個人犯了錯時,我們可以出於良好的動機去告誡他,引導他,說服他,懇請他,而不是強迫他,懲處他。

穆勒在這裏也認識到政府幹預個人行為的必要性。我們在本書中所堅持的立場是:政府應當激勵民眾去從事更富有公共精神的行動。正如約瑟夫·拉茲(1986)所指出的:政府一定要確立讓“個人去追求合法的、正確的行為,製止非法的、沒有價值的行為”的目標。

由於我們在這裏強調個人要追求合法的、有價值的行為,以及主張政府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幹預個人的生活,因此,也許有人會認為,這種觀點將損害人的自主性。但是,我們的建議並沒有否定個人擁有自由去追求那些可能被普遍認為是不恰當或無意義的行為,並沒有否認個人擁有可以無視政府幹預的自由。假如有人不願意為他們的地方共同體做出任何的貢獻,而寧可把時間用在賭博上,那麼,我們也拿他們沒轍。假如有人喜歡的是觀看足球比賽,那麼,我們就不能強迫他們去聽歌劇。我們在本書中所討論的內容和所提出的建議,隻是為了激勵而不是強迫人們去從事富有公共精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