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根據這一規定,喪偶的婦女及其子女有權繼承死去丈夫的遺產。寡婦再嫁時帶走所繼承的遺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的阻撓和幹涉。

本案例中,閻某提到因其改嫁,前夫家人要收回她所有的房屋,他們的這一種做法是幹涉閻某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也是錯誤的。所以,閻某和她的女兒對她前夫的遺產都有繼承的權利。

21.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哪些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製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誌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麵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製,隻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製,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22.到女方落戶的女婿,還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男到女方家落戶後,他和其生父母的關係並沒有解除,他對自己的生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時也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認為到女方家落戶的女婿,特別是已經繼承了嶽父母遺產的女婿,不應該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否則他就繼承了多份遺產了。這種看法是不對的。到女方家落戶的女婿確實有可能繼承多份遺產,但這都是符合法律的。到女方家落戶的女婿,在其妻死後,並沒有贍養嶽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如果他承擔了贍養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他當然有繼承嶽父母遺產的權利。

同時,由於落戶到女方家的女婿又是其生父母的兒子,並不因為他結婚或者到女方家落戶,而改變其與父母的關係。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他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當然,如果男到女方家落戶後,對自己的生父母有遺棄、虐待行為,那麼,法院可以剝奪他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23.父母欠下的債一定要由子女來償還嗎?

“父債子償”這句民間俗語,有一定道理,但不是絕對的,這涉及繼承人是否有義務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就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根據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亦應負有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稅款和債務的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對於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所欠稅款和債務的,我國《繼承法》所采用的是限定繼承原則,規定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所以,父母欠下的債不必完全由子女來償還。

另外,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依法清償債務。這一規定是為保護老、幼、病殘等人分得遺產的權利,應當優先於清償債務。

24.子女出事故死亡後獲得賠償,生父母和養父母誰有權獲得該賠償金?

餘某自出生後,被父母送給其舅父母作養女撫養,其舅父母並辦理有關收養手續。期間養父母對餘某盡了撫養教育義務。平時餘某也與親生父母有來往。2005年的一天中午,在放學的路上,12歲的餘某被一輛大貨車撞成重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經交警部門調解,肇事司機賠償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14.5萬餘元。該款由餘某養父母領取,並在調解賠償書上簽字。但生父母認為他們理應取得賠償金,由此發生糾紛。請問本事件中,養父母和生父母誰有權繼承該賠償金?

我國於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據此,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