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組織內部成員優先權如何處理?

陳某為陳村村民,承包了本村的300畝土地種植棉花,後陳某因在城市經營建材生意,在未經陳村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將300畝土地轉讓給其好友肖村的魏某,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後陳村村民何某得知這一情況後,在魏某未開始經營300畝土地前,要求陳村村委會撤銷陳某與魏某簽訂的合同,主張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案件主要提及的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優先權問題。

優先權指的是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給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承包土地的優先權是指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的優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有關土地承包的優先權我們應該注意:

(1)這是一項法定的而非約定的權利。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成員基於成員身份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這是優先權產生的基礎。法律賦予集體組織成員優先承包權,目的是對集體組織內的成員給予特殊的保護,充分發揮農地使用製度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製相對人的處分權,來達到保護特定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的目的。所以優先權主要是一種法定的權利,體現了法律對特定當事人的保護。

(2)優先權有一定的行使條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本集體組織成員要求行使優先權;本集體組織成員提出相等的條件;在規定的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內。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以支持。但下列情況除外:(1)在書麵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2)未經書麵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從本解釋可以看出,在流轉過程中,原承包方應當履行一定的告知義務,因為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所以這一告知義務一般應該由村民委員會行使。

本案中,首先陳某以轉讓的方式進行流轉必須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因此他的流轉行為無效。陳某將其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個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陳某的轉讓也違反這一程序。

本案中的何某為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權,並且符合優先權的行使條件,在合理的期限內主張其優先權應當受到支持。

22.如何處理非所有人請求返還占有的房屋糾紛?

2006年10月,農民郭某因感情不和與妻子袁某離婚。離婚後,郭某仍居住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居住的房屋裏。11月,袁某的母親高某以此房所有權歸她為由,要求郭某趕快搬出。郭某認為房屋是他掏錢買的,自己沒有侵權,對高某不理不睬,同時又將房屋的鑰匙全部更換。12月,高某生病住院,病好後又到自己的女兒家去調養,沒有再找郭某,也沒有起訴。2007年1月,郭某外出務工1個月,回來後,發現自己的房屋已經被高某的一個在鄰村做買賣的親戚於某占據。郭某要求於某搬出房屋,於某認為,房屋本來就不是郭某的,郭某無權要求其搬出。於是,郭某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查明:係爭房屋是2004年高某為女兒結婚購置的,房產證上登記的也是高某的名字,於某占據該房屋沒有征得高某的同意。請問,此種情況下,郭某要求於某搬出房屋應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郭某能否要求於某搬出房屋,涉及占有的保護問題。占有雖然為一種事實,但該事實同樣受法律保護。占有人對非法侵害行為,可以請求法律的保護,以維持其對占有物的管領力。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占有人對非法侵害行為,可以請求法律的保護,以維持其對占有物的管領力。占有的保護主要包括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種方式。

(1)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是指占有人對不法侵害,依自己的力量保護其占有。占有人之所以具有自力救濟權,其根據在於:占有製度的目的就在於保護已存在的對物的管領力,以維護社會的和平與安定。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自力防禦權和自力取回權。自力防禦權是指占有人對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衛的權利,其行使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隻有直接占有人或輔助占有人才能行使此項權利。因為自力防禦權重在確保占有人對占有物的事實管領狀態,所以,間接占有人無此項權利。二是占有人必須針對現存的侵奪或妨害行為行使自力防禦權。三是占有人必須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自力取回權是指在占有物被侵奪後,以自己的力量恢複原有狀態,取回占有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