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隻有直接占有人或輔助占有人才能行使自力取回權,間接占有人沒有此項權利;二是占有人必須針對侵奪行為行使自力取回權;三是占有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行使自力取回權,此時間,因動產或不動產而有所不同。占有物為不動產時,占有人應當及時或立即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為動產時,應當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
(2)占有的公力救濟,就是占有保護請求權,是指占有人於其占有物被侵奪或妨害時,請求侵害人返還占有物,或者除去或防止妨害的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包括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三種。
在本案中,郭某占有的房屋並非自己所有,無法提起本權訴訟,但郭某是直接占有人,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為保護社會安定,占有這種事實狀態應受法律的保護,不論占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占有的保護方式有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種,因為房屋占用的事實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因而郭某無法采取自力救濟的方法,而隻能采取公力救濟的方式,即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因此,郭某要求返還房屋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
23.如何處理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糾紛?
胡某與萬某簽訂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胡某的三間住房居住,在合同期限即將屆滿時,萬某提出續簽一年合同,胡某以自己女兒結婚準備用房為由回絕了其請求。後在合同正式期滿後,萬某仍然繼續居住租借胡某的房屋,對胡某提出的騰房請求置若罔聞。眼見女兒婚期將至,胡某無奈趁萬某出門之際,進入萬家,將萬某的物品從房中搬出。萬某聞訊後急忙趕回予以阻止,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萬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以胡某“私闖民宅”為由要求胡某賠償損失。胡某則以萬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權為由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萬某騰房。請問,此種情況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應如何行使?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而承租人不騰退房屋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若原租賃雙方未達成續期協議,則租賃關係終止,原租賃人即不享有租賃權,因而對租賃物的占有因欠缺本權而成為無權占有,是一種侵犯租賃物有權的行為,這時租賃物所有權人可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本案中出租人胡某與承租人萬某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未達成續期協議,故原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終止,萬某應該退還房屋,當然胡某也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案萬某無正當理由拒絕騰房,嚴重侵犯了胡某的房屋所有權,胡某有權要求萬某立即騰房。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畢竟是一種請求權,本案出租人胡某在請求無效的情況下自己采取了行動,與現代社會提倡的以公力救濟為主、限製私力救濟的原則不符,但所有權作為一種區別於債權請求權的支配權,是民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否則私法秩序無從建立。因此,應該允許所有權人采取適當方式自救,至於因自救方式不當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所以,胡某反訴的主張應予以支持,萬某應限期騰房並支付房租,而胡某若因擅自搬動造成萬某家具損失也應該賠償。
24.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王村將本集體所有的150畝林地發包給村民王某,合同承包期限為30年,合同履行了10年後,王某因病死亡。此時林地豐收在望。以村委會主任為首的一幫人打算將林地收回重新發包。王某隻有一個女兒玉芬,當時已經嫁到了鄰村,得知事情的情況後堅決反對,要求繼承該150畝林地承包經營權,認真管理到合同期限滿。村委會以林地承包經營權並非遺產不能繼承和玉芬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強行收回了林地承包經營權。雙方協商不成,玉芬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其父的林地承包權,繼續經營該林地。請問,玉芬有權繼承父親在世時承包的林地嗎?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林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確定林地承包繼承人的繼續承包權應該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