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履行承包權必須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內為前提,如果承包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承包方與發包方基於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已經終結,承包合同結束後,涉及的隻是履行期屆滿後,發包方對承包方在林地上的尚存財產的處理問題,不涉及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繼承人無權主張繼續承包權。

(2)繼承人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人認為,繼承人的身份應當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外的繼承人不應享有繼承權,否則會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並沒有限定繼承人的範圍,隻要符合繼承人的條件,都可以享有繼續承包權。

(3)應該從有利於林地承包權的角度處理繼續承包糾紛。如涉及多人爭奪承包權的問題,承包權由哪位繼承人享有直接關係到農業生產和合同履行問題,要從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確定繼承人。如果承包方在遺囑中明確繼承人的,依照遺囑的內容確定繼承人。承包方沒有明確繼承人的可以由繼承人協商或者由法院確定。

本案中王某承包本村的林地,王某死後,其法定繼承人享有在承包經營期限內繼續承包的權利。王某女兒玉芬雖然已經出嫁,但是根據繼承法,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而且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並不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村委會擅自收回林地承包權是對玉芬林地承包權的侵犯,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強製性規定。本案中玉芬享有繼承該150畝林地的收益的權利並且有權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該林,玉芬的請求權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25.如何處理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糾紛?

某村村民吳某擁有宅基地一處。吳某通過市場考察,得知榨葵花油是一個很好的投資項目,於是購買了榨油機等設備,將自己的住房全部改成榨葵花油的產房,工廠很快運營起來,自己則搬到父母那裏住。由於榨油機的聲音大,且大多是每天晚上開工,噪音嚴重影響了周圍鄰居的生活,鄰居將此情況反饋到村委會,村委會責令吳某停止運營,另選廠址。吳某不聽勸告繼續運營。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吳某發出通告:如不停止運營將收回宅基地。請問,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這樣做正確嗎?

本案主要提到的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變更問題,宅基地是農民的安身之處,為了保障農民的住宅,法律禁止任意變更其用途以賺取經濟利益等。吳某在自己的住房內辦廠,製造噪音已經嚴重影響到鄰居的正常生活。宅基地使用權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其用途。吳某擅自改變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未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是不合法的。如果吳某不停止其工廠的運營,吳某所在的村集體可以經過縣政府的批準收回吳某的宅基地,而且吳某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必須按照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不得妨礙他人的權利。

26.宅基地使用權應如何轉讓?

方某因要遷居到鎮裏,於是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賣給鄰居申某(申某在農村並沒有宅基地)。幾年後方某覺得還是住在農村比較合適,希望能申請到一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以便用來建造新房,但是土地管理部門駁回了方某的申請。請問,方某有權申請新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嗎?

農村宅基地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村民的房屋是可以買賣的,但需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手續。方某和鄰居申某都是村集體組織成員,且買方並無其他宅基地,因此不違反一戶一宅的規定。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方某出賣了自己宅基地上的住房,也因此失去了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因此,建議進城務工的人慎重出賣在農村的住房,防止再回到農村時沒有房子住。

27.房子賣了兩家,哪個是真正的房主?

2007年10月,任某與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宋某將其在某村裏的五間房賣與任某,任某先付預付款100000元,宋某將鑰匙交給任某,餘款50000元待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一次付清。雙方還約定,一方違約按房屋標的款2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任某交付了預付款,宋某交付了房屋鑰匙。但在房屋辦理過戶登記前,宋某又與李某簽訂合同,將該房屋賣與李某,並與李某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請問,任某可否要求宋某收回房屋,繼續履行合同?

本案的關鍵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公示,即登記為要件。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