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產權製度創新(2)(1 / 3)

(2)水權製度發展和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踐相輔相成。從人類水行為的曆史中不難發現,盡管每個時代確定水資源財產權的依據不同,但建立明晰的水資源財產權關係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水資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緊張,有一套明晰的現代水權已成為各國優化配置水資源即水行為合理化的基礎。人類開發利用水資源活動的不斷深入也會促進水權製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西漢以前的中國古代社會是沒有水權立法的。西漢時,隨著古代勞動人民開發利用水資源的能力不斷增強,出現了《水令》,標誌著中國最早的水權立法。此後,伴隨著水資源開發規模和範圍的擴大,關於水權的立法不斷完善,如元代已有農田灌溉的《均水約束》。再後,針對建設得稍大的調水灌渠和運河,有關水權的立法越來越完善。從新中國成立起至“文革”結束止,中國建立了一套適應計劃經濟體製要求的水權體係。改革開放後,中國水管理工作發生了重大變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水利建設的新要求,水利工作從為農業服務為主轉到為社會和經濟建設全麵服務。伴隨著水利事業的蓬勃發展,依法治水逐漸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水管理的基本內容。198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並於當年7月1日開始實施。

(3)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產權管理現狀分析。西北民族地區現行的水權製度強調水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主要體現為國家的管理權和調配權。在實施水資源的國家管理權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製度。”在實施水資源的國家調配權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西北民族地區現行的水權製度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對指導水權製度安排的經濟理性誤解導致限製水權流動。水資源的社會主義公有製理論,並不代表在中國向市場經濟漸進的現階段,水資源隻能實行單一的公有製。對水資源實行多種所有製與多元經濟並存是克服中國嚴重存在的水資源浪費和汙染的根本性製度措施。通過水資源在法律製度上公共產權和私人產權的結合性安排,可使中國水資源產權製度績效大於製度成本。水資源單一公有製的改變,可以使水資源進入市場的同時,培育出能進行博弈的產權主體,真正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進而為未來社會最終過渡到水資源單一公有製提供物質基礎。國家水資源永久主權並不等同於國家水資源所有權。在堅持國家水資源永久主權的前提下,可以將水資源推向市場,實現水資源的市場供給。要實現水資源的市場供給,政府供給退出是前提。政府供給退出不僅可以使水資源產權主體多元化,使廠商成為水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從而為市場高效供給奠定基礎,也可以避免或減少政府“設租”和“尋租”的機會,保證公共權利的公共選擇。當然,為應付如嚴重的幹旱、洪水、水汙染等緊急狀態與突發事件,政府對特定的水資源的供給也是必需的。勞動價值論並不代表水資源無價。由於誤解勞動價值論,中國對水資源產權製度做出了阻礙水資源價值實現的製度安排。從法律上禁止水資源的市場交易,限製水權流動,特別是禁止水資源所有權的流動,使水資源的價值無從體現,更談不上向合理化、高效率方麵流動。現行水權製度不合理性的直接表現之一是政府部門在水資源管理中存在的“設租”和“尋租”現象,許多政府部門狹隘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製度。”形成了“多龍治水”的局麵。那些和水資源管理權有關的政府部門往往從本部門的局部利益出發,行使對國家水資源的管理權,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權受到嚴重的削弱。

水資源財產權不明晰。在中國,無論是全民所有還是集體所有的水資源,都存在著投資主體不清,產權需要界定的必要性。以集體所有的水資源為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水塘和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此處的“集體”究竟是些什麼人,非常模糊。因為當初建設水塘和水庫的資金來源曆經時代變遷已很不清楚,即投資主體是誰很難確定,有時竟找不到具體的投資主體。許多農村水塘和水庫是多年來群眾的義務工或群眾集資或政府“以工代賑”或鄉鎮政府投資辦起來的,當初並沒有賬目可查,這些水塘和水庫所形成的資產找不到真正的主人。

③水商品化程度低。水資源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基礎是對水資源的壟斷性支配,西北民族地區現行水權製度的不合理導致水資源的商品化程度低。由於天然水資源在自然賦存時是無價值的,水資源的價值是通過交易由對價物轉化來的,水商品化程度低導致水資源的價值自然沒能通過交易得到應有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