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組織整體水平較低,社會公眾缺乏信任。雖然在西方社會民間組織的發展已經達到了相當完善的程度,但對於中國來說,民間組織尤其是環保民間組織仍處在低水平的發展階段。組織內部管理的混亂、結構設置簡單粗糙、成員素質不高都導致了其對外的影響力較低,直接的後果就是公眾對這種組織懷有不信任感和漠視的態度。
此外,由於我國特殊的地理、文化、曆史等因素,還造成了環保民間組織的空間分布不均衡、社會地位不被認可、會員發展困難重重等一係列的弊端,這些都是現存中國民間環保組織亟待解決的問題。
(2)應采取的措施。
健全完善有關環保民間組織的法律製度。目前我國這方麵的法律製度非常不健全,這給環保民間組織的發展及其活動的開展帶來了許多不便和困難,可以說法律問題是有關環保民間組織發展的首要問題和重點問題,因此將在本節下一部分做詳細論述。
多方麵拓寬環保民間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首先要注重政府投資,這也有利於環保投入獲得最大效益,因為政府通常采取重點治理,往往出現重治理而輕預防,重城市而輕農村,重加工製造業而輕其他產業的問題,而環保民間組織則可兼顧到方方麵麵,包括對未來汙染的預防建議、新汙染的發現、原生態保護、保持農村耕地的肥力、城市綠化、環保宣傳等。其次要通過對免稅資格的審查,對環保民間組織這種公益性非營利的組織實行免稅,以避免增加其額外的負擔。再次,應通過稅收等杠杆作用促進納稅人對環保民間組織的捐贈,並設立和規範環保基金,使得全社會積極參與到這一事業。最後,合理利用國外機構(包括世界銀行、外國駐華使領館、國外企業、國外民間組織等)提供的資金。
③得到社會的關注和認同。由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以及民間環保組織自身等各方麵原因造成目前我國民眾對於民間環保組織缺乏關注和認同,而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環境問題的嚴重,人們對此的要求也在逐漸提高。因此可以通過宣傳,如媒體、關鍵地點醒目的環保海報、社區活動等向公眾傳輸環保意識,並通過實施有效項目影響公眾,讓他們切身感受到保護環境的益處。
④加強環保民間組織自身的建設。目前我國的環保民間組織總體上不夠規範,機構淩亂,效率不高,應當從各方麵完善自我。包括設立合理的組織機構,以免因人員流動性大而造成混亂;在組織內部設立監督機製,確保資金的正確運用;注重專業化建設,使得自身活動更富創造性,而避免低水平的重複;增進組織間的整合協同,運用整體的力量使生態保護活動取得更好的效果。
⑤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監督與管理。整體上看,我國目前成長中的民間環保組織是積極的、理性的,是專注於環境保護事業的,其發展的趨勢也是健康的,但也應該防止其發展中出現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的狀況,對其異化、腐敗及其他“亞健康”現象,應保持必要的警惕。防止極少數個人或團體借環保之名,謀一己之私;防止少數個人或團體的極端環境主義傾向;防止國外或境外勢力對民間環保力量的利用和誤導;在西部民族地區,還要防止和警惕環保民間組織的民族化、宗教化帶來負麵影響。
4.環保民間組織相關法律問題
(1)現行的法律規定。
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確認了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和結社權。
環境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藹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中規定的都是政府的權限和職責,第四章“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規定的大都是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義務;其餘環境單行法一般比照基本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有鼓勵公眾參與和聽取公眾意見的條款。
③專門規定。目前隻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以及民政部發布的《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等規範性文件,主要規定了管轄、登記、監督管理和罰則,沒有關於這些組織的性質、地位、作用、職能等方麵的規定。
④其他。散見於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環保民間組織的規定比較少,《民法通則》第五十條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第七十七條規定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社會團體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社會團體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