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1)(1 / 3)

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是實現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提出,為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的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水資源法律製度具有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成合作,提供激勵機製,外部性的內部化,減少不確定性等功能和作用。維護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彌補由於自然氣候等因素造成的水資源短缺等資源“瓶頸”,必須依靠法製的力量。依法治水對於西北民族地區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促進西北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環境、資源、人口的健康協調發展,保證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概況

1.水資源法的概念和性質

按照內容或範圍的廣泛性,有關水的法律有水法體係、水法、水資源法、水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不同稱呼。水的法律體係或水法體係,是指由許多有關水的法律所組成的體係。有人認為,水法是調整水的管理、開發、利用、保護、治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般包括水權、水的規劃、使用和保護,水工程建設與管理,防汛及防治其他水害,水事糾紛的處理,水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等方麵的內容。水資源法的內容側重與水的管理、保護、開發、利用等興利方麵的行為規範;而水法除了上述興利方麵,還包括防洪抗汛、除澇、防止鹽堿化、沼澤化、侵蝕、淤積等除害方麵的內容。水保護法是水資源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所謂水法,是指由許多有關水的法律所組成的體係。例外,法國的水法體係由近50種法典、法律、條例、政令組成。1975年在西班牙巴倫西亞召開了“世界水法體係國際會議”,目的是用統一的形式記述各國作為水資源管理手段而製定的各種水法體係。蘇聯水法體係包括《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水立法綱要》(1970年),根據該綱要頒布的其他水立法文件,各加盟共和國的水法典,以及政府的規則、條例和細則等其他水立法文件。1976年在委內瑞拉首都加拉加斯由國際水法協會召開了“關於水法和水行政第二次國際會議”,對水法體係的問題進行了討論。1977年在阿根廷的馬德普拉塔召開了第三次關於水法體係的研究討論會。從世界範圍看,水法體係可以分為如下三類:一是習慣法體係,它起源於宗教,主張水由一個共同體管理,遵守水法的公共性和嚴格的分配原則;二是傳統法體係,它以近代私有製為基礎,主張在國家監督下,水資源為私人專用;三是現代水法體係,主張在國家控製下的水管理,實施以公共利益原則和市場經濟原則相結合的水政策。

從有關水的法律的內容看,水法體係的組成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麵的法律:

(1)綜合性的水法,一般冠之為“水法”、“水資源法”、“水資源管理法”等名稱。如英國的《水資源法》(1963年)就是英國對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進行全麵管理的法律,在英國水法中居於重要的地位。《蘇聯各加盟共和國水立法綱要》(1970年)是蘇聯的基本立法,它規定了水立法的目的、任務,水國家所有,國家和各加盟共和國調整水利關係的權限,水的國家管理和監督,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違反水立法的責任等問題。《匈牙利水法》、《保加利亞水法》、美國的《水資源規劃法》(1965年)、《法國水法》(1964年)等也是綜合性較強的法律,大都包括水利、保護水資源、水權、水害等內容。

(2)水(資源)利用法,如供水法、工業用水法、農業用水法、城市用水法、開采地下水法等。如美國的《供水法》(1938年),印度的《孟買灌溉法》(1879年)、印度的《邁索爾灌溉法》(1963年)等。

(3)水利法,如水利工程法、水庫法、水利設施法等。如美國的《科羅拉多河蓄水工程法》(1956年)、《聯邦水利工程遊覽法》(1965年)等。

(4)水運法,如航道法、航運法、船舶航行法、河道法等。

(5)水能法,如水電站法等。

(6)水汙染防治法,如工業排水法,下水道法。如美國的《水汙染防治法》(1972年),英國的《河流防治法》(1876年),印度的《北部渠道和排水法》(1873年)等。

(7)水資源保護法,如水土保持法、風景河流法、水生生物保護法等。如美國的《水土保持和利用法》(1939年)等。

(8)水害防治法,如防洪法等。

(9)特殊水體法(即有關河流或某個特定河流、湖泊或某個特定湖泊、流域或某個特定流域的法律,如地下水法、飲用水源法)。如英國的《河流法》、日本的《河流法》(1964年)等。

(10)其他與水開發、利用、保護有關的法律,如在工業法、農業法、礦產法、城市法、鄉村法等法律中往往包括許多有關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的內容。美國的《國家工業恢複法》(1933年)就包括許多有關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