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2)(1 / 3)

(8)禁止性規定。各國水資源保護法中都有許多禁止性規定,如禁止向水體排放有毒廢物、放射性廢物等。《蘇聯各加孟共和國水立法綱要》(1970年)等法規規定:排放汙水隻有在不增加規定的水體中汙染物的最高含量,以及在水的使用者淨化水達到規定的標準時,方可進行。在許多情況下(如在集中的飲用水源的衛生保護區、療養區、專設的遊泳區)禁止向地表水體排放汙水,在其他的水體,隻許排放經過淨化的水。

(9)水資源保護法律責任。各國水資源法都對違反法律規定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大多數國家的水資源保護法對行政處罰、民事罰款、刑事製裁都規定了相對具體詳細的條款。如《塞爾維亞共和國水法》的第17章“罰則”就相當詳細。

二、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體係分析

我國水資源法律體係日趨完善不僅是水資源短缺、旱災害頻繁等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進一步健全的必然反映。目前我國的水資源法已基本形成體係,包括憲法、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河道管理條例等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還包括水利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的行政規章及各級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所謂水資源法律體係是由調整水行政主體在行使水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和構成的係統有機整體。到目前為止,我國在水資源管理立法方麵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1.我國水資源法律製度體係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法》頒布與1988年1月21日,於同年7月1日實施。其起草工作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期,曆時十餘年。它的頒布,標誌我國的水管理進入法製的軌道。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水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水法》包括總則,水資源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82條。

新《水法》以建立節水型社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把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促進資源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新《水法》具有鮮明時代性、針對性、科學性,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與1988年《水法》相比,新《水法》重點做了以下修改:

首先,強化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注重水資源合理配置。新《水法》按照水資源的自身規律和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實際,遵循水資源管理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工作相分離的原則,實行“一龍管水,多龍治水”,改革水管理體製。新《水法》在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方麵,作了兩個重要修訂,一是刪去了1988年《水法》第九條規定的“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製度”。新《水法》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二是強化水資源的流域管理,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新《水法》通過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統一規劃、統一調配、統一調度、統一實施取水許可、統一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統一監督管理等各項事務,使水資源統一管理具體化。為了發揮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方麵的作用,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這一重大的轉變為合理配置、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提供了體製保證。

其次,把節約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解決我國的水問題,核心問題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原《水法》對節約用水隻在總則中作了“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的原則規定,缺乏具體的管理規定。針對目前全社會節水意識和節水管理工作薄弱,水價偏低、用水浪費嚴重、水的重複利用率低的問題,新《水法》把建立節水型社會這一目標寫入總則,實行從“開源與節流並重”到“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大力建設節水型社會”的戰略轉變,並規定“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製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製度”。新《水法》將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節約用水管理製度,如: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三同時”製度,耗水量大的落後工藝、設施淘汰製度,用水計量,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製度等都用法律形式加以確立,形成了從規劃、設計、建設、利用、消費、流通到資源再生等各個環節比較完整的節水管理製度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