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3)(1 / 3)

③《水利產業政策》。1997年10月28日,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水利產業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到2010年止。《水利產業政策》共5章34條,其中第4章節水、水資源保護和水利技術對水資源保護規劃、排汙口的管理等水資源保護方麵進行了規定。第28條規定:“加強水資源保護。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專利規劃,並依法報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製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規劃,並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有水資源保護的規劃和措施。”第29條規定:“加強水資源保護。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製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有水資源保護的規劃的措施。”第29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開發利用和調度水資源時,要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省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對生活飲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及其他具體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采取嚴格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使用標準。”第3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水汙染防治。對造成水汙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並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和汙染物的排放量。”第31條規定:“建立保護水資源、恢複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製。任何生活、生產活動及建設項目必須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汙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汙染的單位,要負責治理並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在運河、渠道、水庫等範圍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汙口,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3)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經過多年努力,西北民族地區地方政府在水資源管理法製化、規範化等方麵做出了巨大努力,基本形成了囊括水資源各方麵的地方法規體係。譬如自1993年以來,甘肅省就先後頒布實施了《甘肅省實施水土保持辦法》、《甘肅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甘肅省農村水利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甘肅省農村人飲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肅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結合黑河流域治理的實際,形成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張掖地區黑河治理項目建設資金銀行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張掖地區黑河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張掖地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等,這些製度創新實踐為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製度創新奠定了實踐基礎,為推動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管理法製化進程起到了積極作用。

2.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這一係列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我國的水資源管理體製基本理順,初步形成了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局麵,對水利事業的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另外,通過全國廣泛開展的《水法》宣傳教育活動,全民的水法製觀念和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水事秩序明顯好轉。但是,近幾年來,隨著工農業的發展、居民用水量的進一步增加,這一法律體係逐漸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

鑒於水利行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特點,目前尚難以製定一部係統的、完整的、相對統一的水法典;有關水資源管理體製的規定主要散見於各類相關的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之中。由於當前水資源管理方麵的各項法律均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立法時沒有進行全麵的平衡,沒有在調整對象、調整範圍上體現出各自應有的效力層次,法律間層次不清、權力設置不當,缺乏必要的整體性和功能性,導致水資源管理的理論基礎不穩固,實施中麵臨著重重困難。以水資源保護為例,現行的相關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汙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由於《水汙染防治法》的製定早於《水法》,而《水法》的製定又早於《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著效力層次不清、缺乏通盤考慮以及法律規範過於原則、缺少必要的可操作性等問題。因此,從法律機製看,現行的水資源管理法律體係還很不健全,僅僅依靠現有的這些法律法規還不足以為我國的水資源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還必須通過若幹子法的建立來進一步地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