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斷案的依據(1 / 2)

師爺斷案的依據是多元的,既依據法律,又依據情理。具體來說,師爺斷案所依據的是律例、成案和經史之書等。

首先依據的是律例。清朝規定:“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例。”即要以律例作為斷案的依據。師爺斷案,時時也離不開律例。

汪輝祖說:“幕客之用律,猶秀才之用四子書也。”這是將師爺要時時使用律例比作秀才考科舉時須臾也離不開四子書。

師爺王又槐也說,幕友辦案,“全部律例不可不熟籌於胸中”。

師爺在使用律例斷案時,除必須熟練運用一般律例條文外,還要洋細推究《大清律》的所謂“律眼”和律文後附例中的所謂“刑名八字義”。“律脤”包括“但、同、供、依、並、從”6個字和“從重論、累減、遞減、聽減、得減、罪同、同罪”7名詞。“刑名八字義”即“以、準、皆、各、其、及、即、若”8個字的寓義。這“六、七、八”是清朝律例中最關鍵的字詞,對於師爺斷案至關重要。刑錢師爺陳天錫說,這“六、七、八”的每個字、詞,都有特定的意義,不能有鍺誤的理解,一旦誤解誤用,判案就會有很大出入,人命生死,所關甚巨。在這“六、七、八”中,“刑名八字義”尤為重要。下麵就談談其具體含義。

(1)“以”:指與實犯相同。比如,監守官物而私自售賣,無異於實盜,故以枉法罪論處,一律刺字,處以斬、絞。

(2)“準”:指與實犯有所不悶。比如,“準枉法”、“準盜”,隻是比擬其罪,故不屬刺字之例,隻權一百,流3000裏。

(3)“皆”:指不分首從,同等重處。比如,大小不同的官吏一同參加盜賣所守官物,應合並統計贓物,滿規定數額皆斬。

(4)“各”:指諸人處以闊罪。比如,匠人不親自應役而雇人冒名代替,雇者、替者各權一百。

(5)“其”:指改變判決的前提。比如,某罪犯本在“八議”之內,應予豁免、減罪(“十惡”除外),但欲重判,便奏明此罪犯犯的是“十惡”之罪,一不屬於“八議”範圍之內,不應黯免、減罪。

(6)“及”:指相關聯的二事中的後麵那件事。比如,“贓物及應禁之物”中的“應禁之物”。

(7)“即”:指案情透徹,查證明白。比如,罪犯事發在逃,呈缺未到案,但因眾證明白,即可定案。

(8)“若”:指將此情況視同彼情況。比如,罪犯在犯罪時非老、非病,事發時老、病,則以老、病論,若在服徒刑期間老、病,則視同事發時老、病。

師爺斷案,必須首先援引律例為根據,但如果律例無明文,無法套引,就得求諸“成案”,也就是援引前人判過的案子作為斷案根據。這種方法叫作“援案”。師爺們為了斷案有更多的依據,便廣為搜羅成案,特別是對於前人判斷精當、可為法式的疑難重案,更是用心搜羅,洋加抄錄。成案也有編纂成書的,如清道光年間刑名師爺祝鬆庵編纂的《刑案彙覽》。成案的編不像例那樣嚴格,例是奉旨定期開館修訂的,成案則什麼人都可以編,所以坊本、抄本到處流傳。周建人曾說他曾幫助想學刑名的表兄抄錄過刑名師爺所辦過的成案的底稿。他說:“醒家的荔臣表兄不知從什麼地方借來的刑名師爺辦案的底稿,要我幫他抄錄。我在抄了以後,有這樣的感覺,憑這樣的辦案的例子辦案,那是非常難做到公正合理的。”師爺有了成案可依,有時反而置律例於不顧。汪輝祖說,“成案如程墨”。程墨是書肆中編纂的科考時文,有了程墨就可以丟開經書。師爺辦案依成案而不依律例,就如同士子有了程墨就丟開經書一樣。

師爺斷案的依據除了律例、成案以外,還有經史之書,即儒家經典和史書。有時斷案,律、例、成案皆無根據,就往往要從經史之書中找根據。中國自古以來有“經義決獄”即以儒家經典、聖人徵旨斷獄的傳統,師爺以經書斷案就是這一傳統的表現。

汪輝祖曾用《禮記》和《北溪字義》這兩部儒家經典斷過兩件民事糾紛案。一件是立嗣案。汪輝祖在江蘇長洲縣幕中時,縣裏有個叫周張氏的塞婦,生了個遺腹子,名叫繼郎。繼郎到18歲時,剛要結婚就不幸死了。張氏的族人以繼郎未娶為由,要為張氏的亡夫立繼子,而張氏本人卻要代繼郎立嗣。如此纏訟,曆時18年未能結案。張氏的訴詞說:“繼郎的死,令我悲苦萬分。我年高將死,但繼嗣未定,死不暝目。我隻恐死後丈夫和兒子都變成絕嗣之人。”汪輝祖認為,張氏的立嗣要求很近人情,於是就做了批準張氏立嗣要求的擬批。擬批道:“(張氏)欲為立嗣,實近人情。族謂‘繼郎未娶,嗣子無母,天下無無母之兒。’此語未見經典。‘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禮》有明文。殤果無繼,誰為之後?《律》所未備,可通於《禮》,何必彼此互爭,紛繁案牘?”(清·陸田)《冷廬雜識·讞獄》)所雲“《律》所未備,可通於《禮》”,就是說斷案如果律例中沒有依據,就可以把《禮記》作為依據。這件立嗣案就是以《禮記》中的“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作為早死者的繼嗣後人,就應當為死者穿規定的孝服)這句話作為依據判決的。另一件是爭繼案。汪輝祖在烏程縣幕中時,該縣有個姓馮的人因本宗無可序繼,自撫姑孫為後。馮氏快死時,同姓不同宗的馮氏出而爭繼。汪輝祖根據宋儒陳淳《北溪字義》中的“係重同宗,同姓不宗,即與異姓無殊”的說法,判馮氏以姑孫為後肩效。(同上)《北溪字義》是一部著名的闡述四書字義的儒學著作,此書中的話,成了汪輝祖判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