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公正合理辦案(1 / 3)

(1)正確合理的辦案態度和方法

師爺的辦案態度和方法,對於能否公正合理地辦案關係極大。這些辦案態度和方法,反映出師爺辦案的指導思想和辦案見解,在某些方麵又是幕德的具體體現。明清師爺有不少辦案態度和方法即使在今天看來,也是正確的、合理的,值得肯定的。

a.辦案要實事求是。具體來說包括兩個方麵。其二,辦案要重證據,不能輕信口供,不能捕風捉影,不搞刑訊逼供。

師爺王又槐在《辦案要略·論命案》中說,疑難案件,如果沒有拿獲真正的凶手,取得確實的口供和證據,隻能報請上司通緝真凶,等到緝獲真凶,汸得贓證,再行審明處理。切不可捕風捉影,憑空猜測,用刑逼供。須知冤斷成獄必有惡報,主辦案件的刑名師爺不可不慎重。王又槐在分析怎樣確認謀殺案件時又指出:“此等重案,倘無真贓確據,縱然屢審屢招,直認不諱,萬一招解翻供,竟無把握矣。”“若不執有確據,隻憑犯供數語”……即反複刑訊,部院照供成獄,而清夜問心,終難自信。在王又槐看來,證據是最重要的,口供決不能輕信,尤其不能輕信刑訊逼出的口供,用刑訊逼出的口供定案,捫心自問,自己也會覺得不牢靠。《刑幕要略》也強調辦案要重證據,不能草率行事:“辦案總要腳踏實地,無憑據不入洋,有疑心不落筆。”其二、辦案要不計個人得失,寧可受責和失館,也要實事求是。王又槐在《辦案要略·論強竊盜案》中說,在審理案件時,寧可承擔超過審判規定期限的過失責任,也不句輕罪重判,冤及無辜。汪輝祖在辦理一件搶劫案時,因為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替被告免除了死刑,而被衙門中許多人指責為歪曲法律、放縱罪犯、不願東家考績。對此,汪輝祖向幕主聲明,如果不按實際案情判決,自己就堅決辭館,決不能為了一個幕職就眼看著枉殺人命。

b.辦案要為百姓、為涉訟者著想。汪輝祖說:“諺雲:‘堂上一點硃,民間千點血。’下筆時多費一刻之心,涉訟者已受無窮之惠。”龔未齋說:“官府一點朱,百姓一碗血。濫差妄拘,則破家蕩產之禍,自我而肇!”

汪輝祖是從正麵說的,龔未齋是從反麵說的,立意都是要為涉訟者著想。又如婦女涉訟之案常關所謂婦女名節,師爺辦案強調要為婦女名節著想。《刑幕要略》說:“辦婦女被殺自盡之案,必須格外謹慎,以關婦女應否請旌之名節也。”婦女涉訟之案,確有其特殊性,特別是在婦女地位低下的封建社會,如果辦案不得當,婦女就可能蒙受極大屈辱,所以辦理涉及婦女的案子必須格外謹慎,《刑幕要略》的說法是很對的。至於所謂“名節”,如果拋開其封建性的一麵不論,那麼辦案須考慮婦女的名聲也是對的。

c.辦案既不能主觀,又不能無主見。師爺萬楓江說,案件初到,不可先有“成心”,及至辦理又不可漫無主意。有“成心”則斷理必致偏枯;無主意則事多兩歧,詞訟蜂起。“成心”指主觀傾向,案子未經審理便已有主觀傾向,顯然妨礙公正斷案;沒有主見則不但不能了結案子,反而會使案子愈加複雜。

d.辦案要嚴防株連。汪輝祖在談到“盜案慎株累”的問題時指出:辦理盜案要特別注意不要株連因“不知情而買寄贓物”的人家。

e.辦案出言要謹慎。汪輝祖說:事關給人定罪時出言宜慎。諺雲:“好動扶人手,莫開殺人口”,居幕席者應當反複誦記此言。因為師爺執掌著生殺之權,開口就可能關人生死,所以汪輝祖說師爺出言要慎重。

f.辦案時要區分無知犯法和有心犯法,要區分初犯和慣犯,並分別施以不同的處理方法。師爺張廷驤說:“平恕”二字為千古治獄要訣,小民無知犯法,情也可憫,刑幕務須細心體察,若屬情非得已,或一時為人所激,以及因饑寒所迫,或被誘脅初犯,皆當與主人細細推求,衡情辦理。而對於有心犯法、蠹政害民的豪強棍徒、慣賊劇盜,則應當嚴加懲治,決不姑息。

g.對一般民事糾紛,應持息訟態度。汪輝祖說:詞訟之中確實應當加以審理的不過十之三、四,大多數詞訟都是因郃裏口角等細故造成的,要麼就是不肖之徒從中挑唆的。對此,應當以情理加以調解,能息訟則息訟,而使雙方歸於和睦。師爺辦案的息訟態度,與他們一向推崇的“省事”思想有密切關係。“省事”,就是不生事、不擾民、不累民,與民休息,“省事”思想是明清師爺佐官治民的一個重要思想。

h.師爺辦案時,在分析案情、認定事實、核明犯罪屬性及正確定罪量刑方麵有不少正確的見解和方法。這裏隻談命案。構成命案的因素常常是錯綜複雜的,有些命案在犯罪屬性的區別,更是極其細微,若不仔細分辨,就會混淆界限而誤成大獄。汪輝祖在命案的處理上有不少正確的見解和方法。他說:“命案出入,全在情形。情者,起釁之由;形者,爭毆之狀。”又說,可以通過爭殹時所持的器具和所傷的地方來確定有心或無心,有心者為故殺,無心者為鬥殺。有心者重判,無心者輕判。但如果爭毆之狀不明,案情就不易弄清,所以弄清爭毆之狀是關鍵。因此,辦案時必須仔細核查爭毆之狀,使其宛然鑿鑿在目。(同上)王又槐對於各種殺人案也有過洋細的分析,如談怎樣區分謀殺、故殺和謀毆,他說:“謀殺者,蓄念於未殺之先;故殺者,起意於臨殺之時。謀殺,則定計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勢不能敵。”又說:“若張揚聲勢,先較論而後下手,雖執有凶器,隻是謀毆,不得錯認謀殺也。”對於用毒藥殺人,王又槐分析說,毒藥殺人,有故意買製毒藥謀殺者,也有對毒殺禽蟲的毒藥收藏不妥而誤殺者,區分二者對於恰當定罪至關重要,所以刑幕必須細心酌核。

利用宋人宋慈所著的法醫名著《洗冤錄》分析案情,是明清師爺辦案的重要方法。《幕學舉要》在論述命案時說,勘查死者的死因時,要“於《洗冤錄》及醫書洋查之”。《辦案要略·論詳案》在論及屍體檢驗時說,屍體上的傷痕,如果有和《洗冤錄》所載不符合的地方,就要將死者受傷情形及與《洗冤錄》不符合的原因具文呈報。《洗冤錄》是一部頗具科學性的法醫著作,師爺以此分析、判斷案情,說明其所析所斷是具有一定科學性的。具有正確合理的辦案態度和方法的師爺並不普遍。一般來說,幕德好、才智高的師爺往往較多地具備正確合理的辦案態度和方法,而幕德差、才智低的師爺則較少或根本不具備這樣的辦案態度和方法。

(2)公正合理辦案種種

明清時代有不少正直的、精明強幹的師爺,憑著自己的才智和學識,以正確的辦案態度和方法,公正、合理、巧妙地處理過許多案件。他們秉公辦案,執法如山,既具有敏銳的觀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又善於調查硏究,準確地抓住案件的關鍵,從而使許多複雜棘手的案件得到正確處理,使許多鍺案、冤案得到糾正、平反。他們是師爺中的“青天”,是古代的福爾摩斯。下麵就介紹幾個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