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案情報告與刑名檔案(1 / 1)

(1)案情報告的寫作

案情報告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案情報告的寫作是刑名師爺在辦案過程中的一頂重要工作。案情報告有不同的形式,敘供和詳案是其中重要的兩種。將受審者所供述的案情材料寫成報告,稱為敘供;案件經過勘驗訊明後寫成的綜合報告,稱為詳案。敘供文字和詳案都要呈報上司核市。這兩種案情報告的寫作都有專門的規矩和技巧,師爺必須掌握和遵循。此外,師爺還可以根據案子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案情報告的寫法。案情報告寫得好的,得到了上司的認可,結案就會順利,否則就會受到上司的批駁,被責令改似或重查複審。

清代師爺王又槐在《辦案要略》中對敘供和詳案的寫作都有洋細的說明,下麵略舉數條,以窺其貌。關於敘供,《辦案要略·敘供》說:布局運筆,乃辦案之要訣。敘供就是替涉案人表達意思。敘供的次序,應先寫地保的報案呈詞,然後寫邰居證人的證言以及輕罪人犯的供詞,最後寫重罪人犯的口供,這是在案情報告敘寫原供時常用的格式。但是,對於案中深知內情的主要證人和主犯的口供,則必須緊接在地保和部居證人的證言的後麵寫出,並要提綱挈領,然後再寫各罪犯分別招認的口供。這就是敘寫口供時如何安排前後層次的方法。又說:敘供不能太文雅,每句話都要像諺語那樣通俗明白,如果使用“之”、“及”、“而”等字眼或經書裏的話,就不是一般老百姓說話的口氣了。敘供不能把粗野的話寫上去,比如罵人時汙穢、侮辱人的庸俗語言,以及奸案中淫穢汙濁的情節,就切勿把原話寫上,而隻能用“混罵”及“成奸”等字句來概括它。否則就會受到上級的斥責。關於詳案,《辦案要略·論詳案》說:一樁人命案子,地保的報案呈詞是擬寫案情報告的最主要依據。報案呈詞中,要寫明某人為什麼死亡,身上查出什麼傷痕,有沒有起獲凶器,是否捉到凶手,證人是誰,住在什麼地方等。又說:刑律條例上寫著:用專門的凶器行凶,罪處遣戍;而用鐮刀、菜刀等曰常生活用的刀行凶,則隻按刀傷論罪。所以,凡遇持刀傷人、殺人的案件,在報告中必須寫明刀的名稱,不能籠統地隻寫“用刀殺人”。

刑名師爺陳天錫在湖南武岡州幕中曾辦過一件案情複雜的土匪謀反案,由於他的案情報告寫得好,所以很快得到上司的照擬回文,使案子很快了結,他的東家也因此而升官。其具體過程是: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武岡州境內土匪謀反被鎮壓,被捕者30餘人。州官訊取口供後準備立即法辦,但須寫一案情報告請上司批準後才能執行。由於此案人數眾多,案情複雜,要將案情報告寫得條理分明頗為不易。

陳天錫經過反複思考,釆取了一種勘詞與口供附件相結合的辦法解決了這個問題。即:將眾多案犯的不同犯罪行為,扼要概括敘述,統攝於勘詞之中,並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科以罪刑;然後將各犯的詳細口供,分別開錄清析,作為附件。陳天錫說,這種方法的好處是既能將各犯的重要犯罪行為不枝不蔓地綜合概述,目了然,又能使其與洋細的口供互相吻合,不生歧異。勘詞之內,人數雖多,能見其簡;清折之內,人皆有供,不厭其洋。總之,簡所當簡,洋所當洋。陳天錫使用了這一方法,兩三天內就將一份眉目清晰、敘述得體的案情報告起草完了。此報告呈報上司後,很快得到回文,——照擬,案子很快了結。

(2)刑名檔案的管理

師爺辦理的公事極多,要管理的檔案也非常多,在這些檔案中,大量的是有關各沖民刑案件的襠案。師爺為了管理這些頭緒紛繁的檔案材料,設置了很多簿冊(號簿),如“平移公文簿”、“摘登舊案簿”、“報解錢糧簿”、“新舊呈詞簿”、“遞解犯人簿”、“命案簿”、“盜案簿”等等。在設置號簿時,常要設置四本總簿,一本“江”字簿,一本“山”字簿,一本“千”字簿,一本“古”字簿,然後按“江山千古”四字的第一筆(即點、直、撇、橫)來對各種材料進行分類。另外,還設有號簿多本,簿子的角上寫上“趙”、“錢”、“孫”、“李”等姓,如果趙姓告狀,即將有關材料掛在趙姓號簿上,錢姓告狀,即掛在錢姓號簿上,餘則類推。如果要查某案某事可先看總簿,再查姓字簿,某姓某案便很:容易就找到了,“江山千;古”及“趙錢孫李”愛類法是師斧創造的一種相當簡便的檔案分類法,對於趕|速查找案件及各類公事襠案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