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1927年《聯邦無線電法》(Federal Radio Act of 1927)
1922年,美國在華盛頓舉行了第一屆無線電會議,確立了基本信條:頻率資源屬於大眾,屬於全體人民。由於可分配的廣播電磁頻譜是一種稀缺資源,所以聯邦政府實行定期更續的無線廣播電台許可證製度。由於電磁頻譜資源被視為公共財產,因此即使電磁頻譜需求不足,聯邦政府仍然對頻率的分配和使用擁有決定權。
電磁頻譜資源稀缺還不是最主要的問題。任何人或單位隻要提交一份合適的表格並支付一定的費用,都有權獲得電磁頻譜的許可證。但隨著許可證擁有者的增多,競爭也不斷升級,無線電廣播之間的頻譜幹擾也隨之加劇。為了處理這個問題,國會通過了《聯邦無線電法》,建立了聯邦無線電委員會(Federal Radio Commission,FRC)。FRC被賦予廣泛的許可權和管理權,管理廣播和其他無線電通信業務。1928年,FRC把大部分頻率分配給商業電台,極大地提高了商業廣播網的地位。與此相對應,以教育電台為代表的公共廣播分配的頻率資源極少,導致公共廣播萎縮。1927年的《聯邦無線電法》實際上確立了美國廣播電視商業運營主導的體製。
第三階段:1934年《通訊法案》(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
1933年,美國出現經濟大蕭條,凱恩斯“國家幹預經濟”的思想被采用,羅斯福實行新政。1934年,美國國會再次通過新的法案,首次將無線通信、有線通信和廣播電視等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以消除美國通信產業所存在的政出多門、相互分割的現象。同時,設立了具有獨立的綜合管製職能的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取代FRC。
美國在20世紀20年代後期開始電視播映的試驗,30年代已有二三十家實驗性電視台。
1925年,英國人貝爾德發明了電視,在倫敦進行了公開演示。1941年,全國廣播公司和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分別取得電視台營業執照,商業電視台正式出現。同年,因為兩大廣播網控製了全國半數以上的電台,FCC製定了《廣播聯營條例》,限製廣播業的壟斷。根據這一條例,1943年,全國廣播公司被迫出售兩個廣播網中的一個,被出售的廣播網後來重組為ABC,從此美國形成了三大商業廣播網三足鼎立的局麵。美國廣播執照是頒發給地方電台和電視台的,但這種體製很快就形成了以全國性廣播網為中心的模式,因為全國性廣播網不僅可以實現資源共享,降低經營成本,還能吸引全國性的廣告客戶。地方電視台也通過與全國性的廣播機構合作獲得更好的效益,商業電視從此走上了規模發展的道路。商業廣播網的壟斷帶來了很多弊端,受到社會輿論的抨擊。1970年以前,電視網不僅自己製作並擁有節目的版權,還代理或者發行電視網上播放的其他節目的版權,包括社會上獨立製片人的節目版權。但無線電視網這種自製、自播、自賣“一條龍”的“好日子”引起了眾怒(特別是獨立製片人)。美國司法部和FCC也認為,廣播電視網對電視黃金時間的控製近於壟斷,因此規定它們除了可以製作新聞時事類節目並擁有相關版權外,不得參與娛樂節目的製作或在任何程度上擁有此類節目的版權。同時,電視網還被迫承諾不在國內發行任何節目,也不在國外發行非自己製作的節目;在播放其他方製作的娛樂節目時,限製自己獲得的利潤比例。
公共廣播因為分配的頻率資源有限,發展緩慢。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1938年,FCC把頻率分配給教育電台,1952年,又分配給非商業電視242個頻道。1953年,美國第一家教育電視台在得克薩斯州的休斯敦開播。1967年,美國通過《公共廣播電視法》(Public Broadcasting Act),扶植公共廣播電視事業,並且成立了全國性的非贏利公共廣播電視管理機構“公共廣播公司”(Corporation for Public Broadcasting)。公共廣播不播出商業廣告,不以贏利為目的,經費來源為國會撥款、經辦單位出資、企業界讚助、受眾捐助以及自行開辟的其他財源,如出售節目、發行節目報等,其宗旨在於為公共利益服務和向公眾提供社會教育。至此,美國公共廣播體係得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