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婚姻生活 (6)(1 / 3)

更多的同性戀者的妻子至今不了解丈夫的性傾向,處於被隱瞞和被欺騙的地位。對於男同性戀者本人來說,這也是他們良心的保護傘。很多人這麼說:我不想傷害她;我也沒有傷害她;現在這個樣子也是蠻好的——她沒有什麼不滿意呀。但這些不能掩飾下列現實:對自己的生活伴侶,隱瞞和欺騙,終歸是不對的。

既然在婚者的同性戀活動必定是背著女方進行的秘密活動,就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敗露了怎麼辦?同性戀活動敗露後,牽涉的不隻是配偶,還有家庭、單位等方麵,但首當其衝的是配偶。發現了丈夫的真實性傾向之後,有的女人采取了一些積極行動,比方說,有一位同性戀者的妻子就給丈夫遭人搶劫毆打的XX公園派出所打電話,要求警方采取行動,製止同性戀活動,似乎這樣就能保住丈夫。我們很同情這位妻子,但也不得不告訴她,這種努力未必能解決問題。同性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來自人性本身的現象,靠製裁和控製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我們調查中一個意外的發現是:丈夫的同性戀外遇敗露之後,配偶方麵的反應似乎比預想的溫和。有這樣一個事例:有個同性戀者對妻子謊稱出差,其實是和一個同性朋友出去遊玩。妻子見丈夫逾期不歸,打電話到單位查問,單位說根本沒有派他出差。妻子疑竇叢生,遂翻看丈夫日記。日記上如實記錄了許多同性戀的感覺和活動。妻子看後極為震驚,她原來對丈夫非常放心,因為不論多漂亮的女人,丈夫從不多看一眼,沒想到竟然因為他是個同性戀。丈夫回來後,夫妻雙方難免一番查詢對質,感情受到損傷,但是結果並未離婚。據一位調查對象說,有一個男同性戀者因在社會上的同性戀活動被警方拘留,妻子一開始要離婚,後來沒離成。還有一位40多歲的幹部,在黨校學習時和一位30多歲的男人發生性關係,逮住了按論處,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結果也沒離婚。提供上述事例的調查對象總結道:同性戀行為敗露後,妻子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異性第三者插足要輕。

調查過程中雖然發現有搞同性戀敗露以後離婚的事例,但也確有不離的。一位同性戀者講過這樣一件事:我聽說有一個同性戀,被他愛人知道了也沒怎樣,她隻是經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種地方(同性戀聚集的地方),看見他在那兒就給叫回家來。有的女人會認為無所謂,覺得丈夫起碼沒和別的女人亂搞。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會認為她丈夫連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過了。一位老年同性戀者說:如果我家來個女同誌,我的妻子馬上就妒忌得不行,我怎麼解釋她也不放心,而男人來家就不像女人那樣對她造成刺激,她也從不吃醋。

問卷調查數據與上述情況相符:調查對象當中,認為在婚姻關係中異性婚外戀一旦敗露比同性戀外遇敗露後果嚴重的人數,比持相反意見的人數要多。

至於如何解釋這種現象,有一位調查對象持如下觀點:許多同性戀的妻子不離婚是因為不懂這種事,意識不到它的嚴重性,不認為它是感情的東西,以為是玩玩而已。女人真正能理解這種事的人不多。中國人對這方麵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間會有感情。當丈夫的同性戀外遇敗露時,一些婦女陷於困惑之中,搞不清是怎麼一回事。多數妻子傾向於以為丈夫有了一種惡習,不傾向於以為丈夫有了外遇。但就我們所知,她們把丈夫的行為看作外遇似乎更正確一些,而且此類外遇可能比一般的外遇還要糟糕。一般的外遇僅僅使妻子成為多個女人中的一個;同性戀者的妻子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恐怕還夠不上這一個。以為同性戀是一種惡習其實是偏見,而且一位同性戀的妻子這樣想,還是自己騙自己。一個自覺的男同性戀和妻子做愛時,往往很受罪。假設這位妻子明白自己實際上的角色,她是不會喜歡的。

有的調查對象是從婚外的男同性戀活動對家庭的作用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的:人的性需要既然是天賦本性,偉人聖賢也不能克服;既然其意義如同吃飯、飲水、排泄,那麼一個人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滿足,有了外遇也不應過多地苛責製裁。一個男子的同性戀外遇,一般對家庭無多少破壞作用,因為戀人並無介入別人家庭的念頭。在我們國家,家庭隻能以男女組成,同性戀者也認同這一事實。兩個人的性遊戲,僅僅是逢場作戲而已,對社會義務道德並不對抗,不知社會卻為什麼要給他們太多的責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