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社會交往 (5)(1 / 3)

該北京小子指著遠處一個顯得很陽剛也很英俊的著牛仔褲的青年說,‘他是賣的。是舞蹈學院的學生。他親口對我說的,他隻賣。還說舞蹈學院裏這種人很多。’對後一句話,我不明白是指gay還是指hustler。我相信對大部分人來說,都是‘兼差’,而這個‘隻賣’著實令我很感興趣。以他的條件,吸引女孩一打一打,為何成了‘隻賣’的gaymale hustler(同性戀男妓——作者注)?另外,我發覺有些是這類人的並不是特別的吸引人,甚至可以說是並無什麼資本。

唯一讓我感到‘賣的’有不妥的是,在XX公園遇見兩個男孩,據人講也是‘賣的’。他們是流浪兒兩兄弟,大的14歲左右,小的8歲。當時有人就不相信:‘這小孩有誰要跟他們玩,還沒發育。’那不信的人似乎自負了一些。這種可能是可能的。這讓我感到很不舒服。

這位同性戀者對同性戀的觀點同國際社會對婦女的論爭的一方觀點相同。這種觀點把者稱為性工作者(sex workers),關於她們工作的性質以及她們有沒有權利做這種事情始終有著激烈的爭論。與此有關的一切並不是不言自明的。

由於圈內絕大多數人都以為恥,所以人們對這類指責的暗示往往十分敏感。一位調查對象講了這樣一件事:前幾天我打了XX一次。那天我讓人請客吃燴肉,花了三百多塊錢,XX說我拿自己換錢花,我打了他,他不敢露麵了。

第二節賣淫與敲詐 (2)

那些從未同外國人打過交道的人以為接觸外國人的都是為了,但有些接觸過外國人的同性戀者卻否認了這一點:我和外國人有時就聊聊天,不接吻也不做愛。他們要求過,我不答應他們,不願和他們有金錢關係。如果人家要給錢,接是不接?不接以為嫌給得少,接了就沒人格了。可以留點紀念品,比如各國的硬幣,從不收錢。他們問,你們是幹什麼的?我們說我們有工作,是享樂型,從不賣,隻是為了尋求生活之外的刺激。他還說:我往X飯店的前廳一坐,就有人過來,開車帶我出去兜風。他就想讓人看見我和他在一起。有時摟著肩膀,要吻就躲。我們問他,語言不通的問題是怎麼解決的,他說這些外國人都會講中文,有的可以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可他又說:語言通也沒法交流,他們的生活方式我們受不了,不協調。找他們是為了解解悶,尋開心。誰也不是無憂無慮的,煩悶時去溜達溜達。

有幾位調查對象都提到圈內一位較有名氣的人,借同性戀關係向人要錢。另一位調查對象說起同一人時卻為他作了辯解:他要錢隻是為了要對方表示真心,後來又把錢退了回去。他是這個人的朋友,所以上述兩種說法真偽難辨。他還舉了自己的類似作法為朋友辯解:我有一次勾引了一個35歲的軍人。我們在那兒聊天,見一個大兵過來了,說是團長,非要和我們做愛。我們有恐懼感,就讓他掏錢,說我們就是這職業。他說我就想接觸接觸,後來隻是接吻了事。

不少調查對象都提到,一些歲數大的人,願出錢養活同性戀少年:有個二道販子找到XX,什麼也不幹,就讓XX陪著他,給錢,給衣服。這是享受心理,是擺闊。少年找一位養活自己的人,圈裏俚語叫找傍家,找著之後同居,讓人當花瓶養著叫傍上了。然而,籠統地說讓人養著就是是不夠確切的,因為按照這一邏輯,那些自己不掙錢讓男人養著的女人也應歸入之列了。不可否認,有些同性戀的同居似乎屬於事實婚姻的範疇。這種被養的人有點像舊社會被男人豢養的妻妾,其性質當屬於準,即變相。的定義是以出賣色相換錢,被養的同性戀者雖然不一定以置換金錢的方式出賣肉體色相,但利用這種關係為生活來源,確實與純粹金錢交易的方式隻有一步之遙了。同性戀圈內很形象地把這些靠人養活的人戲稱為淫婦,一位調查對象說:那些被叫作淫婦的是願意陪住的人。

關於被人養、陪人住的同性戀者有下列事例:

XX本來有個好工作,就為幹這事辭了工作,有老頭願養他。

XX認一個老頭作幹爹,XX也認了他幹爹。他們仨是個小集團。老頭在外頭找了好的、合適的,自己先玩,再讓他們玩。他是個幹巴老頭,又黑又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