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曆史上的處境
在數千年的人類曆史上,同性戀的法律地位經曆過複雜的變遷。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社會,對它采取過或讚成、或反對、或忽略的態度。讚同的態度中又有熱烈讚揚(如古希臘)與一般認可的區別;反對的態度也有嚴厲反對與一般反對的區別。
同性戀法律地位的變遷,不僅對於同性戀者的處境是至關重要的,而且對人類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例如,將法律與道德劃分開來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對亞文化應持的態度方麵給人們的教益,也遠遠超過了如何評價同性戀現象這一狹窄的論域。因此,對同性戀在社會中的處境的曆史回顧,就有了極其重大的意義。
同性戀在人類曆史上,尤其是西方曆史上,受到過極其殘酷的待遇。據說,對同性戀的仇視是從希伯萊教義傳播到伊斯蘭教義,最後傳播到基督教教義中的。這些宗教一度把異教徒與異端當作罪的同義語。
基督教文化對同性戀的嚴厲製裁,一直是以聖經上的訓誡為依據的。舊約上有這樣兩段關於同性戀的語錄: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樣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厭惡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樣地同一個男人交合,他們兩人就都是邪惡的,他們應當被處死。基督教義指出,同性戀行為製造了道德敗壞的氣氛,應當與謀殺、巫術同罪,應當判處死刑。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同性戀一旦被發現是要被判處死刑的。基督教成為羅馬國教之後即規定,對同性戀者一律判處死刑。
基督教之所以反對同性戀,原因之一是由於它不能生殖後代。基督教因此認為它是對既存價值觀念的威脅,會損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
在西羅馬帝國,同性戀者要被判處火刑。公元538年,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安將宗教對同性戀的敵意變成了法令。羅馬帝國末年,人們仇視同性戀。公元6世紀,在威爾士,同性戀罪要判3年刑;8世紀初,同性戀在勃肯地要判10年刑。對於,取決於不同的場合,同性戀的刑期為7年到終生不等。7世紀的懺悔錄上所規定的對同性戀罪的處理有:相互手淫的慣犯,隔離服刑一年;股骨淫,服刑兩年;服刑4年,慣犯7年;判刑7年。在整個中世紀,同性戀都受到壓抑,教會法庭對同性戀者判處苦役和死刑。在11世紀歐洲城市複興時,同性戀群體有所發展,但到12世紀下半葉,公眾又轉向仇視同性戀,因為當時的宗教氣氛對各色各樣的少數派的容忍程度普遍降低。隨後的幾個世紀一直如此。英國曾發生過活埋同性戀者的事件;法國直到18世紀中晚期還對同性戀者實行火刑。
在鎮壓同性戀的法律中,同性戀並不是被視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當作一種違反人的天性的罪行。法主要是針對同性戀行為的。在有關同性戀的各項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王亨利八世的法律,因為後世有關同性戀的法律大多援引這項法律。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製定了對罪判處死刑的法律;1553年,其女瑪麗亞保留了這一法律;1562年,伊麗沙白仍舊沿用了對罪判死刑的法律;1828年,英國通過了一項針對同性戀者的新法令,它重申以下原則:每個被控犯有這種令人厭惡的罪的人,無論其與人或任何動物犯有這種罪行,都將作為重犯而處以極刑。19世紀下半葉,盡管同性戀仍被視為犯罪、不道德和不體麵的事情,但男妓充斥倫敦,英國上流社會的男子寄宿學校中也盛行同性戀。英國對同性戀的法律與其他各國相比一直是最為嚴厲的。直到1861年,英國法律還規定對同性戀者須判死刑,可以強製執行。在1861年以後,死刑改為監禁,從10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據說,這種改變並不是因為對同性戀的態度變得寬容了,而是因為從1826年到1861年之間,英國國會陸續將須判死刑的罪名從200種減至隻剩下4種。在量刑普遍放寬的形勢下,同性戀才從死罪變成了輕罪。
美國曾是英國殖民地,其法律當然受英國影響極大。直到1869年,美國北卡羅來那州對罪的處罰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該州才將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年徒刑。1800年至1900年間,由於美國的總和生育率從7.04下降為3.56,生育與性行為開始逐步分離。對非生殖性質的性行為的容忍,改變了人們對某些性行為的看法,其中就包括對婚外性行為和同性戀性行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