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0年莫斯科奧林匹克運動會前,警方監視同性戀活動,在外國人來到之前清理城市。這包括醉鬼,輕罪犯人,製造麻煩的人和同性戀者。同性戀在前蘇聯完全非法,抓住要判長期徒刑。莫斯科沒有同性戀酒吧,甚至沒有同性戀咖啡廳,沒有同性戀出版物。同性戀者當中沒有政治意識:恐懼使他們相互分離——害怕他的伴侶是警方的線人,害怕被發現被抓進監獄,害怕丟掉工作成為非人。由於前蘇聯政府控製所有的就業和教育,某人一旦處於法律的另一端,一旦他的名字被列入另冊,他無處可逃。莫斯科同性戀者的最大問題不是怎樣找到伴侶——除了公廁和浴池,在地鐵街道上都可以找到伴侶——而是找到伴侶後無處可去。住房非常緊張。(GinDennenyetal,199-201)
第三節中國同性戀者的法律地位 (1)
目前我國對於同性戀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加以禁止,發生在兩個成年人之間的自願的同性戀行為,隻要不涉及未成年人,無人告訴,很少會導致法律製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則有可能按罪論處;如有同性戀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訴,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論處;此外,警方會在同性戀活動場所施行出於治安目的的臨時拘捕,但一般會很快放掉,不作記錄在案的處罰,但有時也會作15天拘留的處分。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的同性戀者受法律製裁的事例,大多與其他犯罪行為有牽連。例如有一個與殺人罪有關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時間,上海抓人抓得很緊,有人被抓起來了,有人跑出國了。起因是香港有一個26歲的同性戀到上海,他戴著金項鏈,很有錢。有幾個同性戀搶了他,還把他殺了。為這個上海抓了一次。另有一個案例是,某同性戀者在同性戀的一個聚集場所因故與人鬥毆,把對方打出了血,所以被捕後判了15天拘役。通過與公檢法人員的交談,我們了解到的情況與同性戀者的說法大致相符:同性戀者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為純粹的同性戀行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竊、搶劫、鬥毆等。
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我們聽到的純粹因同性戀而受到懲罰最重的一個事例是一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位成年同性戀者同一個16歲(一說12歲)的男孩發生行為時,被男孩家長發現,告到法庭。盡管那男孩上庭承認自己是自願的,那個成人仍以罪被判處七年徒刑。據說這就是同性戀者可能受到的最嚴重的懲罰。較輕者有判處半年至三年勞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戀群體當中還流傳著下列一些說法:聽說教小孩的判三年。此外,據說在服刑期間發現一次同性戀行為,會受到加刑三個月的處分。
另一個由一位調查對象所敘述他的朋友的案例是這樣的:我有一個朋友,他原來是某公司的團委書記,因為同性戀行為敗露而受到了開除黨籍、勞改的重罰。在他被釋放以後,由於他身分的公開化,家人和工廠都對他采取了不諒解的態度。他被開除了廠籍,回到X市在一家街辦小廠當搬運工。他在家人的撮合下,娶了一位容貌、人品都和他不相匹配的姑娘為妻子。現在他已有了一個十歲的兒子。可他忘不了他以前那位最好的朋友,給孩子起名叫XX,和他那位朋友同名。他的妻子對他以前的行為有了解,他也由於身分的公開化而再也不瞞他的妻子。正是因為他妻子知道他的事情太多,我們也由疏遠他到完全斷絕和他的聯係,我們不願把自己暴露給不相幹的人。
在同性戀的遭遇中值得一提的還有一個特殊時期,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時期。這個時期應當被視為一個特例,就像納粹統治時期在德國曆史上應當被看作一個特例一樣。在文革中,沒有任何問題的人還要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遑論同性戀這種不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個時期,凡是被揭露出來的同性戀者,所受待遇都很嚴酷,輕者批判審查,重者毆打致死。北京某中有一位美術教師,因為與男學生的同性戀行為被揭露,便被毆打致死;因為同性戀行為敗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殺的案例也有發生;最嚴重者有被判處死刑的。一個被判死刑的案例是這樣的:北京某中學一位男教師,因為與男學生的同性戀行為被揭露,家長告到學校,後該教師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