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領域為例,網絡等新媒體構建的公共領域隻是一種相對的公共話語空間。掌握網絡技術的人與沒有掌握技術的人之間會形成新的等級,在BBS中,參與者分為網管、斑竹、資深網民、普通網民四類,網管和斑竹掌握著帖子的生殺大權,他們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和行為方式,以封殺別人話語權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話語權。雖然網絡論壇是一個相對開放的空間,資深網友和普通網友的話語權受到網管和斑竹的管理,因此參與討論的公眾要想讓別人了解自己的觀點,就要按照斑竹的規則處理帖子的內容和形式,這樣帖子才更容易存活,但是公共話語空間受到了很大的限製。網絡論壇雖然給我們構建了一個公共領域的言論空間,但是從帖子的點擊量和回應量之間的懸殊差距可以看見大量的論壇潛水者。在論壇中潛水者有不同的情況,有的沒有在論壇中注冊,作為“遊客”瀏覽論壇,有的因為自己的意見得不到回應,時間長久之後對發言喪失了興趣,但是更重要的因素是網絡上的發言被視為公開發表觀點的行為,這種行為也會受到外界壓力和紛爭的幹擾,有的更畏懼自己的觀點遭到別人的攻擊,繼而演變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麵和被封殺ID的危險,所以,很多的論壇參與者寧願“失聲”,結果是越來越少的參與者選擇發言,網絡論壇成為信息烏托邦。
在網絡空間中,由於匿名的使用,網民在一定程度上拋棄了顯示社會中的組織束縛,但也隨之拋棄很多“理性的道德”,這種標榜著“我就是我”的方式可能是混亂的、隨意的、不負責任的,虛擬身份的問題在網絡上越來越不言自明。
二、公民新聞對傳媒接近權的實現
隨著互聯網等新媒體的崛起,網絡和移動傳播使公民成為記者變為可能。1998年,德拉吉博客網(drudgereport.com)率先向全世界傳播克林頓與萊溫斯基的性醜聞內幕。2005年7月7日倫敦的地鐵和公共汽車發生爆炸,英國的主流媒體很快收到來自公民的有關爆炸的圖片和錄像帶。2000年,韓國記者吳延浩(Oh Yeon-Ho)創辦全球第一家公民新聞網(ohmynews.com),響亮提出“每個人都是一名記者”。公民新聞的興起,為公民傳媒接近權的實現找到了一條切實可行的新路徑。
1.傳媒接近權
傳媒接近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傳媒接近權是指“一般社會成員利用傳播媒介闡述主張、發表言論及開展各種社會和文化活動的權利,同時,這項權利也賦予了傳媒應該向受眾開放的義務和責任”。還有學者認為,傳媒接近權是指“作為信息接收者、利用者的公民有權接近和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主張、意見,有權要求大眾媒介刊登或播放其意見、廣告、聲明、反駁等,有權要求大眾媒介刊登自己想要傳播的有關信息”。從法學角度看,傳媒接近權稱為表達渠道權,指的是“公民或社會組織享有的,有法律規定、認可和保障的,為公開發表、傳遞自己的意見、主張、觀點、情感等內容而使用各種媒介手段與方式,不受任何他人或組織非法幹涉、限製或侵犯的權利”。
傳媒接近權將受眾視作權利的主體,大眾傳媒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應當向一般民眾開放,允許公民自主參與。然而,公民的傳媒接近權與資本主義媒介私有製之間存在矛盾,這種矛盾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由於許多中小媒介的存在,表現並不突出,而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後,傳媒越來越集中在少數大資本家手中,大眾傳媒的自由利益與公眾的自由利益就會發生衝突。
傳媒接近權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1967年,美國學者J.A.巴隆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接近媒介——一項新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一文,首次提出了“傳媒接近權”的概念。1973年,他又出版了《為了誰的出版自由——論媒介接近權》一書,對這一概念進行係統論述。巴隆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出版自由”所保護的是作為一般社會成員的受眾的權利,而不是傳媒企業的私有財產權;在傳播媒介越來越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廣大受眾越來越被排斥在大眾傳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已經到了“必須把第一修正案的權利歸還給它的真正擁有者——讀者、視聽眾”的時候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產生的民主參與理論,同樣十分注重傳媒接近權,認為任何民眾個人和弱小社會群體都擁有知曉權、傳播權、對媒介的接近和使用權、接受媒介服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