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新媒體的影響(8)(2 / 3)

同時,世界各國出現了尋求傳媒接近權的運動。196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對著名的“紅獅”案件的判決中,承認了聯邦通訊法的公平原則,命令賓夕法尼亞州的“紅獅”廣播電台給予受到個人攻擊的原告庫庫實現反論權的機會。“此案的判決,曾標誌著傳媒接近權運動的最初勝利”。傳媒接近權概念被提出40年來,雖然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但至少在三個方麵產生了普遍影響:第一是“反論權”,即社會成員或群眾在受到傳媒攻擊或歪曲性報道之際,有權要求傳媒刊登或播出聲明。第二是“意見廣告”,為了爭取受眾的好感和信任,目前很多印刷媒介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費的形式接受讀者要求刊登的意見廣告。第三體現在多頻道有線電視領域,一些國家在發放有線電視係統經營許可證之際,規定必須開設允許受眾自主參與的“開放頻道”的附加條件。

對於傳媒接近權,有讚成和反對兩種觀點。認為公眾不應有接近權的學者認為,並非一個人必須擁有媒介、講壇才能有言論自由。如果公眾有這種權利,就意味著剝奪了媒介編輯自由決定的權利。一部分人認為值得媒介發表的觀點,另一部分可能認為是沒有價值的。認為公眾應當有接近權的學者認為,公眾的接近權並不意味著由人民直接掌管媒介,但是新聞媒介擁有的權利而別人沒有,對社會也是危險的。如果能夠提供公開討論、發泄不滿的場所,以減少當事人的無力感,對社會似乎是有好處的。而建立一種機製鼓勵自由表達並非毫無可能,特別是公眾在媒介上的更正與答辯權,要得到確認。接近權是要尋求一種讓所有人都能夠有機會表達或由他們的代表表達的參與性媒介運作機製。公民傳媒接近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麵:(1)保障該權利是實現公民言論自由的主要手段,(2)保障該權利有利於製止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擅權,(3)保障該權利有利於保證民主參政,(4)社會“排氣閥”作用。

公民對傳媒接近權的實現路徑,在網絡媒體和手機移動媒體等新媒體產生之前,雖然報紙、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開設了熱線電話、來信來訪以及相應的互動欄目,比如波士頓的頻道44創辦了世界上最早的公眾接近節目《Catch44》、BBC的《敞開之門》節目、NHK綜合電視開播的《您的演播室》節目等,為公眾參與電視節目提供了便利,但就實施過程來看,公眾在電視上的言論內容並不能夠得到自由展開,編輯大權依然掌握在媒體手中。

然而,在數字技術和新媒體催生下產生的公民新聞,使這種情況得到了極大改觀,公民新聞使“人人都可以成為記者”,傳媒接近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實現。

2.公民新聞

“公民新聞”(Citizen Journalism)的概念產生於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至今還沒有一個權威的定義。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公民(非專業新聞傳播者)通過大眾媒體、個人通訊工具,向社會發布自己在特殊時空中得到或掌握的新近發生的特殊的、重要的信息”。或者把它稱之為“來自業餘新聞工作者的第一手新聞報道”。還有的學者認為,公民新聞是指公民通過大眾媒介和個人攝錄、通訊工具(諸如移動電話、數碼相機、數碼攝像機、計算機網絡等)為廣大受眾選擇、撰寫、分析和傳播新聞信息的行為和現象。

公民新聞學的思想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美國哲學家杜威(John Deway)與記者李普曼(Walter Lippmann)之間的著名辯論。李普曼認為,報刊應該把社會中消息靈通的專家們的最好的意見和思想準確地傳播到公民中間,這樣才能正確引導輿論。然而,杜威認為,隻有公民們自己最清楚什麼對他們來說才是最需要的,專家們不論有多麼靈通的消息,都不能替公眾做最佳的判斷,公民有能力和智慧判斷對公共事件的正確認知。杜威的理念奠定了公民新聞學的理論基礎。在我國,長期以來十分注重“全黨辦報、群眾辦報”。早在1943年,陸定一就在《我們對於新聞學的基本觀點》中提出了“非專業記者”的概念。1946年,胡喬木發表了《人人都要學會寫新聞》的文章。這些可以看做是公民新聞的思想源流。

然而,真正的公民新聞的興起卻是個人傳播技術的進步與普及的結果。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新媒體深刻地改變了新聞傳播的生態環境,數碼相機(攝像機)、網絡博客、移動電話、短信等傳播科技進入尋常百姓家,人們可以隨時將獲取的新聞信息傳播出去,打破了新聞專業人員進行新聞信息傳播的壟斷局麵,越來越多的公民以一種積極主動的姿態成為“公民記者”。他們生活在社會的各個階層,有條件接觸到豐富的第一手新聞信息素材,並有機會成為某些突發性事件的現場親曆者或目擊者,是“深入第一現場”的最有發言權的“記者”,極大地擴展了“記者”的內涵與外延。在美國,公民記者已經發展成熟,並對社會產生積極影響;在新加坡,公民記者群落已成型;在中國台灣地區,政府已對此作出了發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