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畢業證的核發條件(1 / 1)

畢業證的核發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1.學業合格。

所有學生必須完成所學課程,並達到合格或獲取相應的學分方能按時領取畢業證書。若有學科成績不合格,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不合格不予辦理畢業手續,按肄業處理。

2.日常德育量化考核成績合格。

德育量化考核綜合成績不合格的學生,專業部將強化職業素養教育,引導學生在安排實習工作前積極整改,達到實習學生德育水平要求,並對其學習結果進行評價,達標學生方可正常畢業。

3.無紀律處分。

有違紀處理決定尚未撤銷的學生在畢業前可根據個人在校具體表現向專業部提出處分撤銷申請,經審核合格後方可撤銷其處分,正常畢業。

4.技能鑒定證。

學生在畢業之前必須拿到相應的技能等級證書。

5.實習成績合格。

凡實習成績不合格者,由本人提交補修實習申請,由學校批準後進入補修階段。半年後主動向學校上報實習總結、自我鑒定、實習單位鑒定,待學校核定實習成績。如果實習成績依然不合格,由學校通知學生本人,繼續提交補修實習申請重新補修。

以上條件具備後,學校要通過審核公示等方式進一步核對各種信息。核實無誤後,在每年六月,根據教育廳相關部門的安排,統一上報辦理畢業證。七月份,通過學生班主任發放畢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