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消費安全:消費者麵臨的突出問題(2)(3 / 3)

三、生產經營者道德責任缺失

唯利是圖是不安全消費長期存在的經濟根源。生產經營者的行為目標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規範的、有誠信的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要保證自己的產品對消費者是無害的,並且要有良好的售後服務,以確保消費者消費過程的安全性。良好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取得了消費者的認同而確立企業的信譽,同時也樹立了企業的品牌,形成一種良性的循環。但是,這種良性的循環在很多時候被打破,生產經營者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背離了以生產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優質產品為目標,而是以不擇手段牟取利潤為直接目標,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來獲取高額利潤,在質量、價格、計量、商標等方麵以欺詐的手段坑害消費者。隻要能賺到錢,什麼假冒偽劣產品都敢生產,都敢賣。信用道德的缺失,唯利是圖的動機使一些企業通過采用劣質原材料、低價替代原材料、簡化工藝、仿冒名牌等降低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等方法,蓄意製造假冒偽劣產品;一些經銷商對此心知肚明,卻仍為其代銷經銷,允許其入場上架,廠商合謀坑騙消費者,致使不安全的消費品源源不斷入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道德觀與價值觀的個體差異的客觀性,消費不安全問題的出現和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全麵徹底根治有一定難度。依靠綜合治理的方法,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可以相信,隨著社會主義法製的不斷完善、價值觀的不斷修正,消費安全問題將會降低到盡可能輕的程度。

四、嚴品安全質量標準體係不健全

產品安全質量標準體係不健全是影響消費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以食品為例,標準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等級構成,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製,食品衛生和安全標準普遍存在著交叉、重複和空白的問題。同一產品有幾個標準,檢驗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沒有一個科學、統一、易於實際操作的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體係。這不僅給不法分子生產加工劣質食品以可乘之機,也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

五、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乏力或監管缺失

近年來,產品安全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相關職能部門加大了對產品安全的監管力度,使產品質量安全係數得到提高,市場秩序得到好轉,但是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了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政府形象。監管的乏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監管分工協作與配合的斷裂

在現行體製下,消費安全問題管權分置,工商、質檢、農業、衛生、公安、商務等部門各司其職,因而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斷裂。沒有配合默契的綜合協調,便不可能有執法行動的高度統一。在實踐中,因協調不力,配合不好,也給不安全消費品的生產、流通、銷售造成了諸多管理和執法漏洞。

2.監管力量的薄弱

一是監管力量小,政府負責產品安全質量的人員與企業數比例不協調,政府監管人員的數量太少。二是監管人員理論水平有待提高,專業知識和相應法律、法規基礎較為薄弱。

3.執法力度不強

相關職能部門在治理消費安全問題過程中,對造成致傷致殘致死事故的違法者,往往采取罰款、沒收、取締等經濟和行政處罰方式,較少采用法律手段。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用行政處罰,執法不嚴,執法力度不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小,使其有機可乘。

六、消費者安全意識、維權意識不強

第一,我國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意識還不夠強,有些人貪圖價格便宜,喜歡購買零散且沒有產品包裝袋和標簽的產品,有的人對質量要求不高,對產品的要求往往隻要能用就行,這給假冒偽劣大開方便之門。第二,維權意識不強。即使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問題,維權意識也不夠強,往往嫌麻煩而不了了之。這更加助長了生產企業忽視質量甚至大肆造價之風。這種消費者安全意識、維權意識不強的現象在農村表現得更加突出。

七、行業協會的組織作用力不夠

行業協會、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組織等社會參與的重要力量的作用還沒有完全釋放出來。由於法製力、行政力、協調力和社會力等多種力組合而成的治理結構及其功能還存在著一些缺陷,使不安全消費品總能找到產生的空間與時間。這是不安全消費品屢禁不止的體製根源。

八、對消費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缺失

國民消費教育的形式普遍缺失。一是在校的正規消費教育不夠,消費安全教育還沒有被列為大、中、小學的教育課程;二是社會成人的消費教育不夠,包括城市、農村重要群體的消費安全教育在我國沒有得到很好普及。總的說來,我國消費者教育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

第一,我國校園消費者教育薄弱。我國自1984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以來,便以該協會為中心開展了消費者教育,但是學校教育中的消費安全教育卻尚未正式起步。消費者協會在學校中進行的消費安全教育,也隻是不定期的講座等形式,尚未正式納入教育課程。

第二,農村居民消費教育薄弱。農村是消費安全特別是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也是消費安全教育工作薄弱環節之一。農村消費者具有文化素質偏低、消費安全知識匱乏、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特點,是一個相對的弱勢群體,他們受經濟支付能力的製約,最易受到不安全消費的侵害,“阜陽劣質奶粉”事件,表明農村消費者教育工作的艱巨性、緊迫性。

九、信息不對稱、商品識別能力差

在經濟活動中,信息往往是不對稱的。信息不對稱是指在交易活動中,交易雙方中有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道的信息。對於消費者來說,所掌握的與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有關的信息可分為公開信息與隱蔽信息兩種。公開信息是指參與交易的雙方都能擁有和掌握的信息,它具有對稱分布的特征;隱蔽信息是一方擁有而另一方無法擁有的信息,它是以分散、不對稱的形式存在的。企業生產商品的生產環境、操作規程、所用原料、技術含量、定價依據等,對於消費者而言都是一種隱蔽信息。大部分消費者靠自身的知識水平、經驗很難獲得隱蔽的信息,而眾多的生產經營者掌握著信息的全部真實情況,在信息的擁有上麵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信息披露真實充分,對於消費者來說知情權是其最根本的權利,生產經營者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會將自己的信息完全公布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在知情權和選擇權等信息占有上總是處於劣勢,對於所選產品的安全性難以做出正確判斷,加之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購買的商品呈現品種多數量少的特點,僅僅從生活體驗中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種商品都能正確識別,因此不得不全麵依靠外部尤其是企業提供的信息,所以消費者與企業間明顯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得不到準確的信息,安全風險就難以防範。

十、我國現有政策法規不健全以及對消費者權益

保護不力

1.法製不健全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力

由於消費品不安全問題產生和設防管控的複雜性,從目前我國法律係統來看,根治損害消費者利益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體係很難做到及時、對症、準確和全麵。對一些新發現的不安全消費品還存在法律空白;現有的法規對不安全消費品的生產者、供給者和銷售者的處置規定顯得乏力。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雖然有所加強,但大多是滯後型的,缺乏前瞻性;由於編製和經費等方麵的限製,民間的消費組織如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些深層次的涉及製度層麵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解決還有待時日。

2.消費維權過程中的“憋屈”現象

黨和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非常關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已有多年,經過各方麵的共同努力,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了明顯的進步。但在消費安全問題成為社會熱點話題的今天,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仍然不盡如人意。在現實消費生活中,有一種值得特別關注的現象,被稱之為“消費維權中的憋屈現象”。第一,舉證難,部分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在購買商品時,不注意索要憑證,出現權益爭議後索賠無據,使其無法主張權益。第二,鑒定難。由於一般城市缺乏權威性鑒定機構,一般消費者找不到相對應的鑒定機構,且鑒定費用較高。第三,索賠難。一些經營者在處理消費問題時,態度消極,並不認真落實消法的規定,售後服務無保證等問題使得投訴案件調解工作受到阻礙。即使有些消費者通過法律維權贏了官司,但是經營者對於法律判決的賠償常常不執行。第四,訴訟難。由於訴訟時間長、成本高,加之受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識的影響,消費者往往極不情願去打官司,即使打勝了官司卻賠了錢。這些以“合法不合理”、“有理輸官司”為特征導致消費維權以“憋屈”、“無奈”告終的現象,反映了我們目前在法律法規建設、行政管理,以及維權意識等方麵的缺失,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