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律美學和他律美學的起源與內涵
1929年,德國音樂學家菲利克斯·伽茨(Felix.M.Gatz)在其編寫的《音樂美學的主要流派》一書中首次使用“自律論音樂美學”和“他律論音樂美學”兩個名稱。他借用康德哲學中的自律、他律概念來概括形式派與情感派的鬥爭。根據伽茨的觀點,自18世紀末康德以來,德國音樂美學可劃分為兩個相互對立的流派,即自律美學和他律美學。
自律美學的典型代表人物是漢斯立克,他在《論音樂的美》中指出:“音樂的美是一種獨特的隻為音樂所特有的美。這是一種不依附、不需要外來內容的美,它存在於樂音以及樂音的藝術組合中,優美悅耳的音響之間的巧妙關係,它們之間的協調和對抗、追逐和遇合、飛躍和消逝……這些東西以自由的形式呈現在我們直觀的心靈麵前,並且使我們感到美的愉快。”[7]“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8]他還進一步發揮了康德的思想,認為“‘美’是沒有什麼目的的,因為美僅僅是形式,這個形式要看它的內容怎樣,它可以用於各種不同的目的,但它本身並沒有其他目的,隻有它自己是目的”[9]。
在我國音樂美學的發展曆程中,嵇康在《聲無哀樂論》中首次創造性地提出音聲之作隻有善與不善(即好與不好、美與不美)之分,而這種善與不善、美與不美完全在於自然音聲是否和諧,在於對音樂創作中音聲相和規律的掌握程度,而與人的情感無關。在嵇康看來,音聲優自然之和,而無係於人情;和諧之音,成於金石,至和之聲,得於管弦也;聲音之體,限於舒疾;五味萬殊,而大同於美;曲變雖眾,亦大同於和。美有甘,和有樂,然隨曲之情,盡於和域;應美之口,絕於甘境。且聲音雖有猛靜,各有一和,和之所感,莫不自發。所以,音樂本體是自然而非社會的,是天籟而非人為的,它有自身的獨立性,既不依附於人的主觀情感,也和社會政治無關。這些認識是嵇康音樂美學的核心。嵇康堅持音樂源於天地萬物,其魅力就在於自然音聲的形式美,如此,音樂也就超越了意識形態的性質,具有獨立於任何功利性之外的價值,這正是自律論音樂美學的基本觀點。
他律論也有古老的曆史淵源。中國的儒家認為,音樂其本在於人心之感於物;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把樂音的運動和心情的活動視為同一東西。歐洲19世紀浪漫主義音樂大都注重情感,這種觀點在很多作曲家兼理論家如舒曼、李斯特、瓦格納等人的著作中都得到大量闡述。20世紀的他律論美學,由於受到眾多的哲學、社會科學流派的影響而更趨豐富,但他們人為,音樂的本質是情感內容。克列契瑪爾堅持對音樂做出文字解釋,並把他的學說命名為“釋義學”;費舍爾等人的“引入論”認為人們是在無意識地把生命活力引進無生命的音樂形式之中,使音樂“好像”在表達情感。“符號論”(Semiotic)者謝林格(A.Schering)認為,一切音樂都是符號,即感官的表現,他的理論再現了亞裏士多德“每個樂音都有自己特定的情感內容的觀點。柯克在傳統的歐洲調性音樂中,提取出一套他認為是公認的表情樂彙表,根據他的樂彙表,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某幾個音,就表達某種固定的情緒,並認為這個表情樂彙表在從16世紀到19世紀的歐洲調性音樂中具有普遍意義。蘇聯和東歐的音樂美學一般也持他律論觀點。目前,他律論觀點在世界音樂美學中具有很大的影響。對於自律論美學與他律論美學的內涵,於潤洋是這樣概括的:他律美學認為製約著音樂的法則和規律是來自音樂之外的,也就是說音樂是由某種外在規律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音樂是他律的。他律這個術語在康德哲學中是用來概括康德本人所否認的人類意識是由外界原因而決定這一命題時所使用。這是因為音樂本身體現著某種外在於音樂的客觀實在,即音樂總是標誌著純粹音響現象之外的某種東西,主要是人類情感,這就是音樂的內容。正是這個內容的性質決定著音樂作品的音響結構、整體發展,決定著音樂的形式。同他律美學相反,自律美學則認為,製約著音樂的法則和規律不是來自音樂之外,而是在音樂自身當中;音樂的本質隻能在音響結構自身中去理解,隻能從音樂的自身去把握音樂。音樂是一種完全不取決、不依賴於音樂之外的現象的藝術。它的內容不是外來的,不是獨立存在於音樂之外的什麼東西。它既不是情感,也不是某種語言、映像、比喻、象征、符號。音樂的內容隻能是音樂自身。音樂除了它自身之外什麼也不表達,什麼也不意味。因此音樂完全是自律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