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律與他律的對立與統一
音樂是自律的還是他律的?換句話說,製約音樂發展的法則與規律是來自音樂之內還是音樂之外?
這個問題實際上並不明確,其所說製約音樂發展,是指製約音樂的哪一部分發展?因為實際上有兩種東西製約著音樂的發展,比如當作者想表現人生中突如其來的打擊時,他就要安排一個突然出現的強音,此時,音樂的音響安排,完全是由其表現對象的要求所決定的,因此可以說,音樂之外的表現對象製約著音樂的發展。另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音樂要想表現哀傷的情感,就需要具有以下音樂音響形式的安排:盡量突出下行的級進音調,音區相對較低、速度緩慢、節奏遲鈍等。因此音樂的表現對象,即“他在”的東西,對音樂形式的構成具有製約作用。從這一角度看,音樂的發展法則有他律的成分。但是在音樂的構成中,還有許多結構的要素是不能以音樂之外的製約作用來解釋的,比如和聲進行中的傾向性,經典的曲式結構,旋律發展中的起、承、轉、合,音與音之間結構的張力等,這些都是人類聽覺審美經驗對音樂音響結構的要求,而並不是外在表現對象所提出的要求。所以音樂的發展也是受音樂自身的結構原則製約的。從這一點看,音樂是自律的。隻不過我們認為,所謂“音樂自身的”實際上並不是外在於人的客觀音響,而是人對純音樂的審美理想,是人的聽覺的審美規律。
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一種藝術能像音樂那樣,廣泛地滲透在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麵,全麵而有效地滿足人類的需要。以價值論來分析音樂的本質,得出的結論便是:音樂是價值屬性最豐富的藝術。
以有選擇、有組織的樂音與聲音運動構成的音樂作品,其聲音材料的直觀性、主動性、穿透性,可直接、主動地作用於人的感官。聲音是聲波通過人的聽覺器官在大腦中產生的印象,音樂的聲波作為一種物理能量,對人體生理結構直接產生物理和化學的作用。因此,音樂比其他藝術更能刺激人的感官,更能滿足人的生理需要,也更有效地起到調節人的機體運動與內分泌的治療作用。因此,康德認為音樂“享樂多於修養”,成為“快感藝術”的代表。反之,音樂不受語言、具象限製的抽象性,使它更適於從本體象征的角度來表現外在的世界,更能深入到生命的內核來完整表現它的內在精神,因而,最能揭示人的豐富的精神運動,與人的靈魂、靈性息息相通。因此,音樂又比其他藝術更能滿足人的精神需求、心理需要,也更有效地起到構建人的最佳心理結構的作用。於是,音樂又成為與“快感藝術”相對立的“審美的藝術”的典型。
三、無論是文學或音樂都不能單純追求自律或他律
無論文學或是音樂,如果單純地追求自律而放棄他律,結果必然為對另一麵的否定,畢竟藝術浸染著創作主體的情感,是社會的產物,具有一定的他律性。即便是典型的自律論者漢斯立克,在宣稱“音樂的內容是樂音的運動形式”的同時,也不得不承認“音樂作品是有思想情感的人的精神所創造的,因此作品本身也有充滿精神和情感的高度能力”[11],不得不承認“我們一再著重音樂的美,但並不因此排斥精神上的內涵,相反地我們把它看為必要的條件。因為沒有任何精神的參加,也就沒有美”;不得不承認“音樂是遊戲,但不是無意義的嬉戲。思想情感在端正美好的音樂軀體中好像血管中的血一樣流動,思想情感不是音樂軀體本身,並且是看不見的,但它們賦予軀體以生命”[12]。反之亦然,無論是自律與他律的對峙,還是形式與內容的衝突,不過是以不同的價值角度對音樂的不同價值屬性予以強調而已。自律與他律如果陷入極端化,必然會造成畸形的作品,使音樂失去了真正的價值。盡管某些審美價值不高、偏重快感刺激的音樂獲得了市場,廣為流行,但從長遠來看,它們隻有短暫的價值,沒有長久的魅力。極端自律與他律的作品,隻能在極有限的時間或範圍裏獲得有限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