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共產黨員的權利(1 / 2)

黨員的權利是指黨員按照黨章的規定應行使的權利和應享有的利益。黨員能否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不僅僅是黨員個人的問題,而且是直接影響到黨和人民利益的原則問題。黨的組織必須依據黨章規定,積極創造條件,切實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黨章第四條規定了黨的八項權利:

第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參加黨的會議,閱讀黨的文件,是黨內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是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這項權利的有效保障,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調動黨員的積極性,認真負責地管理黨內事務和履行黨內義務,提高黨員的政治覺悟和工作能力。如果黨員沒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的權利,就不可能全麵正確地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甚至全然不懂,更談不上積極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也就不可能行使其他權利。

任何黨員都有權參加黨的教育和培訓。黨員要把黨組織的教育和培訓看成是黨對自己的關心和培養,自覺、積極、認真地接受黨組織的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培訓。黨組織也有責任創造條件,使黨員受到必要的政治理論、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等方麵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黨員有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在黨的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也可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的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的黨組織審閱或批準。這是發揚黨內民主的一個重要形式。當然,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時,要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對於中央已經作出決定的政策,黨員必須堅決執行;如果有意見,可以經過一定的程序提出,不得在報刊、廣播的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群眾中散布與中央政策相反的意見。

第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這項權利是指黨員對黨的工作,包括本級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工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出建議和倡議。保障黨員的這一權利,對於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黨員的工作責任感有著重要的作用。每一個黨員都是黨的肌體上的一個細胞,細胞有了活力,黨才能有強大的生命力。黨的任務的完成、事業的發展,有賴於黨員積極性的發揮。因此,每個黨員都應以主人翁的姿態,站在時代的前列,把關心黨的事業作為自己應盡的責任,對黨的各項工作積極地提出自己的建議和倡議,並在實踐中努力開拓,勇於創新,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貢獻力量。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倡議。

第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黨員有權批評、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指的是包括中央在內的所有組織和包括黨的領導人在內的每一個黨員。黨章所以規定這項權利,是為了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促使黨員都來關心黨,維護黨的利益,及時有效地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言行作鬥爭,同官僚主義、特殊化、違法亂紀等不良傾向及一切敗壞黨的事業的行為作鬥爭,以利於保證黨的純潔性,增強黨的戰鬥力。

第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黨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由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決定的,是黨員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權利,是黨員參與黨的組織生活的重要表現。黨組織要增強民主意識,明確每個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平等的。黨員有表決權,是指黨內討論決定問題時,黨員有發表自己意見,表示讚成或反對的權利。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問題,應事先進行協商、醞釀,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讚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凡應當經過表決來決定的問題,不提交到會黨員表決和限製黨員行使表決權的行為,都屬於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黨員要積極參加黨內重大問題的討論,勇於表明自己的看法,認真行使表決權。黨員享有選舉權,是指黨員在參加黨內選舉時,有充分表示自己意見的權利。在黨內選舉時,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提出和要求更換候選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同時,有權被選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黨的各級委員會的成員。黨員要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自己手中神聖的選票,行使自己的權利,體現自己的意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