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共產黨員的權利(2 / 2)

第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組織討論決定給犯錯誤的黨員以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的工作和表現作出鑒定,是十分嚴肅的事情。黨章規定這項權利,是為了確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維護黨員的正當權益。我們黨曆來十分重視和關心黨員的政治生命,黨員享有這項權利,可以使黨組織在對黨員進行鑒定或處分時,都要讓本人直接參加,能夠充分聽到本人和其他黨員的意見,做到恰如其分,不出差錯,盡量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可以使被鑒定或犯錯誤的黨員心悅誠服並受到教育,還可以使其他的黨員受到教育,提高認識,增強團結。必須明確,辯護不是為錯誤辯解。辯護時,必須出以公心,忠於事實真相,以黨的利益為最高原則。其他黨員有權為被鑒定或處分的黨員作證和辯護。這是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準確地判定問題性質,以確保黨組織作出正確的鑒定或處分。對申辯人提出的問題,其他黨員有權為他提供旁證;對於一切不符合事實的問題,或者屬於誣陷之詞,每個黨員都有權為申辯人辯護。任何阻止其他黨員作證或辯護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必須禁止。

第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我們黨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整體,黨員應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這是保證黨的團結統一的基本條件,是黨的紀律,是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但是,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產生某些不同意見也是正常現象。由於黨員所處的位置不同,自身的素質不同,對情況的了解和對問題的認識也就不同,就會產生對黨的決議和政策的不同意見。對此,黨組織應當對黨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並做出必要的解釋和說明。黨員也應加強學習,提高認識,以求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正確的理解。同時也應當看到,有時候真理在少數人手裏。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麵形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保證廣大黨員的這項權利,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和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第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這項規定,有利於伸張黨的正氣,增強黨員為堅持原則、堅持真理、同黨內不正之風進行鬥爭的決心和信心;可以使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及時了解下情,改進工作;可以防止和避免冤假錯案及打擊報複現象的發生。廣大黨員要認識到維護黨員權利,不是為黨員個人爭什麼或撈什麼好處,而是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因此,黨員隻要有正當理由,就有權實事求是地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黨員要認真行使這項權利,敢於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大膽揭發黨內各種不良傾向,頑強地同一切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作堅決的鬥爭。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必須及時作出負責的答複,不得拖延、積壓、推諉;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辦事,以黨紀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及時地恰當地處理問題;要有結果,該辦的要抓緊落實,一時辦不了的要說明情況,不該辦的要說明理由,錯誤的要批評教育。黨組織根據黨員的要求作出負責的答複是對黨的事業負責的表現。

黨員權利是實現黨內民主的重要保障,是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發揮作用的有力保證。第一,民主集中製的貫徹落實,離不開黨員權利的保障。第二,黨員權利是黨員發揮作用的有力保證。黨章規定黨員權利,從客觀上為黨員發揮作用提供了保證。另外,為了保障黨員權利的真正實現,中共中央於2004年9月22日專門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對於維護黨員權利的嚴肅性認識不足,個別人甚至侵犯黨員的民主權利,這是極為錯誤的,必須堅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