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堅持不懈地實施以德治國方略(1 / 3)

江澤民總書記最近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強調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認真領會江總書記這一治國方略的深刻內涵,對於我們更加自覺地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特別是社會主義道德體係,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質,完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治國體係,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對於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據文獻記載,早在我國舜、禹時代,就有"明於五刑,以弼五教"的說法。當時的統治者已有治國要兼顧用刑和勸導的意識。甲骨卜辭和考古資料表明,商代已確立了鎮壓奴隸和平民的刑法,而且刑名繁多,但德治也受到有識之士的提倡。春秋戰國時期,曾出現百家爭鳴的局麵,諸子百家在爭鳴的過程中互相影響,互相融合。法家在強調"法"的同時,主張兼用儒家的"禮"、"義"。孔子就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禮,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戰國末年的苟子對諸子百家進行了全麵總結,在苟子的思想體係中,刑是禮的補充。他說:"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主張教與誅要緊密結合。漢武帝時,雖然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樹立了儒家思想的統治地位,但法家的思想更受重視,儒法思想更加緊密。到了封建社會鼎盛時期的唐朝,統治者一方麵搞"貞觀修禮",製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體係,以"正家""定天下";另一方麵又製定法律,形成了我國曆史上最嚴密、最係統的封建法典--唐律。它不僅把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強製推行其道德觀念,目的是"製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來促進社會的發展。簡言之,在中國曆史上,凡是國家社會政治穩定,人民安居樂業時期的出現,都是統治者實施"德法兼治"的結果。

法治屬於政治建設,政治文明;德治屬於思想建設,精神文明。二者範疇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帶有權威性和強製性,依法治國,避免了隨意性、任意性,保證了國家社會生活有序進行,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權益;德治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民的價值判斷,依靠人的良知和傳統習慣來維係,雖然沒有法律那樣的強製性,但在社會生活中、在精神文明建設中也是一種不可缺少的強有力量。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規範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一個社會倘若缺乏道德觀念,就很難確立起真正的法律意識,依法治國也就難以實現。可以說,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法律和道德的這種差異性,決定了各自作用的有限性以及互補性。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正在逐步建立的過程中,單憑法律和道德中的任何一項,都不能擔當起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大任。一是法律是他律,側重於懲戒,立足於人的畏懼心,使人不敢越雷池;而道德則是自律,側重於教化和熏陶,它訴諸人以廉恥之心,使人不願越雷池。二者剛柔相濟,軟硬兼施,相得益彰,才能牢固可靠,全麵奏效。二是既然法律不能包攬一切,就需要道德來彌補。如果隻有法律,不求助道德,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中勢必會出現許多難以涉足的空白地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再完備的法律也有不足,再健全的機製也難免有缺陷,這時,發揮道德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和突出。反之,道德也不是萬能的,規範社會行為,隻求助道德支持,而沒有法律來保護,社會就會處在一片混亂之中。三是從作用的效果看,法律對社會的警示作用、震懾作用比道德強烈、直接,特別是在道德規範有所失控的狀態下,而道德的作用則更為深刻、持久。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僅有道德上的譴責是不夠的,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嚴懲。而通過發自內心的道德自律,社會秩序會得到更為自覺的維護。

由此可見,法律和道德在規範人的行為和調整社會關係方麵各有優勢,各有局限。隻有辯證地把握二者關係,以道德作為法律的基礎,以法律作為道德的保障;以道德調整彌補法律作用之局限,以法律調整彌補道德之不足;法治和德治並舉,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互補,才能形成包括內在與外在、自覺與強製、自律與他律、教化與懲罰等多種機製在內的辯證統一的社會調整係統,從而保障社會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正如江總書記所指出的:"我們要把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